標的錯誤的拆遷補償協議,拆遷補償協議主體錯誤如何變更,拆遷補償原則,一、拆遷補償協議主體錯誤如何變更拆遷補償協議主體錯誤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要和具有拆遷主體資格的當事人重新簽訂拆遷補償協議,而不是變更拆遷補償協議。《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
一、拆遷補償協議主體錯誤如何變更
拆遷補償協議主體錯誤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要和具有拆遷主體資格的當事人重新簽訂拆遷補償協議,而不是變更拆遷補償協議。《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二、拆遷補償原則
(1)按原面積妥善安置原則。
拆遷人拆除被拆遷人使用的房屋,原則上按原面積妥善安置的原則,既保證被拆遷人不因拆遷而減少住房、生產經營面積,降低居住水平,生產經營收入,又要保證拆遷人在拆遷活動中不承擔額外責任。
但當事人可就拆遷房屋的安置地點、面積、搬遷期限、搬遷方式以及過渡期限等進行協商。
(2)鼓勵遷往市區邊陲地段和人口稀疏地區的原則。
為了城市的長遠發展,減輕城市中心地區基礎設施、社會服務、住房等壓力,對被拆遷戶的安置應采取鼓勵從城市中心人口密集的地區遷往城市正在發展、人口較為稀疏的城市邊緣地區,從區位較好的地段遷往較差的地段的原則。
凡根據該鼓勵原則遷往市區邊緣地段的,以及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往區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遷戶,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以示鼓勵。
(3)等價交換原則。
在拆遷過程中,拆遷方與被拆遷方應本著等價交換的原則,不管是采取產權調換方式,還是作價補償方式,在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時,一方面,拆遷方要保證被拆遷人不因拆遷而減少住房或用房面積;
另一方面,被拆遷方則無權通過拆遷無理要求增加額外的住房面積,雙方均應本著等價交換的原則協商處理安置事宜。
(4)先安置、后拆遷的原則。
拆遷方在拆除被拆遷方的房屋時,應先妥善安置被拆遷方,然后再予以拆除房屋,即使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補償安置協議未達成一致,拆遷方依法先執行拆遷時,也必須先對被拆遷方做好安置工作,保證被拆遷方不至于因房屋被先行拆除而無安身之處,從而確保被拆遷人的居住權。
通過以上內容可以知道,拆遷補償協議簽署的當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的,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
與具有主體資格的當事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時,不是變更協議,而是要重新簽訂。
拆遷補償協議主體錯誤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要和具有拆遷主體資格的當事人重新簽訂拆遷補償協議,而不是變更拆遷補償協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一、拆遷補償原則
(1)按原面積妥善安置原則。拆遷人拆除被拆遷人使用的房屋,原則上按原面積妥善安置的原則,既保證被拆遷人不因拆遷而減少住房、生產經營面積,降低居住水平,生產經營收入,又要保證拆遷人在拆遷活動中不承擔額外責任。但當事人可就拆遷房屋的安置地點、面積、搬遷期限、搬遷方式以及過渡期限等進行協商。
(2)鼓勵遷往市區邊陲地段和人口稀疏地區的原則。為了城市的長遠發展,減輕城市中心地區基礎設施、社會服務、住房等壓力,對被拆遷戶的安置應采取鼓勵從城市中心人口密集的地區遷往城市正在發展、人口較為稀疏的城市邊緣地區,從區位較好的地段遷往較差的地段的原則。凡根據該鼓勵原則遷往市區邊緣地段的,以及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往區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遷戶,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以示鼓勵。
(3)等價交換原則。在拆遷過程中,拆遷方與被拆遷方應本著等價交換的原則,不管是采取產權調換方式,還是作價補償方式,在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時,一方面,拆遷方要保證被拆遷人不因拆遷而減少住房或用房面積;另一方面,被拆遷方則無權通過拆遷無理要求增加額外的住房面積,雙方均應本著等價交換的原則協商處理安置事宜。
(4)先安置、后拆遷的原則。拆遷方在拆除被拆遷方的房屋時,應先妥善安置被拆遷方,然后再予以拆除房屋,即使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補償安置協議未達成一致,拆遷方依法先執行拆遷時,也必須先對被拆遷方做好安置工作,保證被拆遷方不至于因房屋被先行拆除而無安身之處,從而確保被拆遷人的居住權。
法律依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被拆遷人不滿意拆遷的補償條件,房子還是被強拆了。這是為什么呢?拆遷正強勢推進,全國各地普遍展開了拆遷工程。而隨著拆遷越來越多,其反映出來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其中,一個在各地都普遍存在的最為明顯的問題是:強拆。這里要說到一個合法強拆的問題。即:《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32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條例可以看出,法院執行合法強拆的前提是被拆遷人不行使復議、訴訟等法律權利,且不履行補償決定時,才可以申請強拆執行程序。而在現實的拆遷中,基本上沒有能執行合法強拆的條件。也就是說,我們在現實中看到或聽到的強拆,大部分都涉及非法強拆的。按照拆遷程序來說,都是要先進行協商和談判,在拆遷方與被拆遷人達成一致的補償意見,補償款項到達被拆遷人戶頭后,方能實施房屋的拆遷。但事實上,很多時候拆遷方給的拆遷補償是很低的,因此其實很多被拆遷人并不滿意。期間也會有雙方的協商,但往往沒有什么實際的效果。而奇怪的是,就算是被拆遷人不滿意拆遷的補償條件,房子還是被強拆了。這是為什么呢?這一方面是因為被拆遷人有從眾的心理。即看著周圍鄉里鄉親的人都同意拆遷了,自己還不同意好像不太好,于是也就咬咬牙,任憑拆遷方“處置”了。這另一方面是因為拆遷方有拆遷預算,要達到低成本的拆遷目的。所以從一開始就開始壓價,對一些比較好說話、沒有反抗意識或者反抗能力的人也就“知會”一聲,說拆就拆。因此,即使雙方沒有達成一致協議,房子還是就被拆了。但這樣的行為切切實實的侵害了被拆遷人的利益。隨著拆遷深入,關注拆遷法律的人也越來越多。很多被拆遷人也開始覺醒:這必須得有合法合理的拆遷補償,才能足夠支撐后期的生活。因此,對于沒有達成一致補償協議的強拆,被拆遷人一定要進行有效的維權。那被拆遷人應該怎么做呢?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為您提供幾點建議:
一、如果拆遷方給出的拆遷補償不合理,千萬別簽協議,復議、訴訟都是維權方式,能為你爭取到主動的協商地位,能有效提高拆遷補償。
二、不盲從、不附和鄰居意見和決定。即使是同一片地區拆遷,每個人的情況都會有不一樣的地方,補償也不盡相同。利益是自己的,只有靠自己爭取才會有。而如果好的維權措施能爭回來的利益可能是在原有補償基礎上的十倍或百倍。
三、如果在協議沒談攏的前提下,房屋就被強拆了,一定要及時、盡早的聘請拆遷律師幫助,以將損失降低到最小。
拆遷補償協商不一致可以訴訟。拆遷補償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被拆遷人可以就補償數額與拆遷人進行合理范圍內的協商溝通,協商不成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二)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四)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五)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糾紛的裁判規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僅就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發生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特殊情況下,違約方仍然有權起訴要求變更或接觸合同,但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安置房屋的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的面積,超過3%的部分,被拆遷人可依約定不再另行支付購房款,而產權歸被拆遷人所有。拆遷人因違約造成原合同不能履行,而要求拆遷補償安置方式從產權置換變更為貨幣補償的,計算房屋補償價款的房屋面積應當以建成后的安置房屋的實際面積計算,房屋黨委應當以起訴時同類型、同地段房屋的時常單價為準
一、拆遷賠償不合理怎么辦
1、達成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情形
如當事人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不僅對補償方式、安置房屋面積、過渡期限等一般內容進行約定,而且對協議的標的物即安置用房的位置、用途也作了明確、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該標的物具有了特定性,結合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特殊性,按照對被拆遷人利益的側重保護原則,《解釋》將此種情況下被拆遷人對該特定房屋的債權視為一種特種債權,該特種債權的優先權屬于法規、司法解釋規定的,也就是債權物權化。根據特種債權的物權優先效力,被拆遷人的債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即排他性,拆遷人出賣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標的物補償安置房屋給第三人的行為為侵權行為,即使第三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優先取得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第三人的物權變動也不得對抗被拆遷人的物上請求權。
2、對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情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6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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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余若
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