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被拆遷補償主體,誰是國有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法定責任主體,國有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法定責任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具體分析如下: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這意味
國有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法定責任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
具體分析如下:
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這意味著在國有土地征收過程中,市、縣級政府承擔著主要的責任,包括制定征收政策、發布征收公告、組織征收實施以及后續的補償安置等環節。
二、該條例還進一步明確了房屋征收部門的職責。房屋征收部門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并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雖然房屋征收部門在具體操作中承擔重要角色,但其行為仍在市、縣級政府的監督和指導下進行,因此,最終的責任主體仍是市、縣級政府。
三、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也可以看出,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這再次印證了市、縣級政府在土地征收補償安置中的法定責任主體地位。
綜上所述,無論是從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角度,還是從土地征收更宏觀的層面來看,市、縣級人民政府都是國有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法定責任主體。
市、縣一級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作為安置補償主體,對被征收人依法進行補償安置。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結合該法律條款,國家依法實施了土地征收、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目前全國各地的征收并不完全依據法定程序,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主體是五花八門,有村委會,有鄉鎮一級政府,有征收補償辦公室等,甚至還有動遷指揮部、拆遷指揮部等這些臨時成立的機構。但即便如此,市、縣一級人民政府仍是法律規定的應當承擔補償安置義務的主體,如果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相關單位未能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市、縣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門應以履行補償安置義務,而不能怠于履行補償安置職責,更不能以未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為借口去否定本應由其進行補償安置的義務。
一、征收集體土地怎么確定補償標準?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集體土地征收拆遷,主要依據的是《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權決定征收的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經過省級或者國務院批準后,由市縣一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國有土地房屋征收拆遷主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明確規定了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一、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義務主體的確定
現行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質是國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征收,并由國家依法給予公平合理補償的制度;市、縣人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門是代表國家負責具體征收與補償的法定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等,雖未明確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在取得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征地批復后,應當依法以自己名義作出征收決定,并在無法就補償安置達成協議時,另行以自己名義依法作出補償決定;但前述法律規范規定的不明確,并不能成為市、縣人民政府規避履行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義務的理由。職權之所在,即義務之所在,也即責任之所在。市、縣人民政府代表國家組織實施征收被征收人合法房屋,也有確保被征收人通過簽訂協議或者以補償決定等方式取得公平合理補償的義務。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形式雖然多樣,參與主體雖然多元,但如果補償安置問題無法通過協商或簽訂協議方式解決,且無法定主體作出補償決定,又無生效裁判對補償安置問題進行過裁判,則合法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請求市、縣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補償安置職責,要求依法作出包含補償安置內容的補償安置等決定。依法發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以未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為由,而否定其應依法進行補償安置的義務;即使認為被征收人補償安置訴求“要價過高”,依法無法滿足,亦應在合理期限內及時作出書面的補償決定,并依法告知救濟途徑;而不能怠于履行補償安置職責,或者以反復協商代替書面決定,甚至以拖待變造成安置問題長期無法通過法治化渠道解決,造成既損害被征收人補償安置權益,又提高補償安置成本。人民法院亦不能以市、縣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門并非補償安置義務主體甚至并非征收主體為由而裁定不予立案。
二、關于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長期實際使用房屋的權利人的權利保護
雖然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長期實際使用房屋的權利人是適格的被征收人和補償安置對象,應得到相應的征收補償,具有提起要求市、縣人民政府履行補償安置職責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
三、關于被征收人是通過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主張補償安置權益
在雙方既不能通過協商或簽訂協議方式解決,且無法定主體作出補償決定,又無生效裁判對補償安置問題進行過裁判的前提下,通過請求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門履行補償安置職責的方式,由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門承擔土地征收補償的法定義務,既有利于明確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有且僅有政府才是補償義務主體,還有利于強化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區(縣)征地事務機構配合和具體實施補償安置工作的監督職責。
征地補償安置法定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征地補償費用項目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征地糾紛處理需依法提出意見、申請聽證、協調或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程序。征地補償應公布標準,調整提高補償標準,不得強制拆遷未保障居住條件或未制訂應急預案。
法律分析
一、征地補償安置法定主體是什么?
征地補償安置法定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這些組織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相應的支持。
二、征地補償費用項目有哪些?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三、征地糾紛怎么處理?
1、針對集體土地的征地糾紛,如果被征收人對征地方案有意見,應當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經過征地前的告知、聽證、征地公告發布及補償安置方案發布后公告期內及時提出意見,并要求舉行聽證,如果經過上述程序救濟之后,仍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如果裁決后仍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2、針對國有土地的征地糾紛,首先征地機關在征求公眾意見的時候,被征收人就應當針對有異議的部分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在征地機關作出征收決定發布公告期間,如果對征收決定有異議,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如果仍未能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發布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征收補償方案向被征收人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針對上述補償決定,被征收人仍有權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要求了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要公布的征地補償標準,對拆遷戶進行補償。尚未公布新的征地補償標準的省區市,必須及時制定并公布實施。已公布實施,但標準偏低地區,必須盡快調整提高。對于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訂應急預案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結語
征地補償安置法定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征地補償費用項目包括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對于征地糾紛,應按照法律程序提出意見并申請協調或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相關法律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公布征地補償標準,確保合法程序、充分補償和居住條件保障,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合法的被拆遷補償主體包括
●拆遷補償安置的主體是誰
●被拆遷人依法取得的拆遷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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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遷人依法取得的拆遷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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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郝瑞
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