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來說,評估程序通常決定著被征收人能得到的補償金額高低。那如果被征收人認為評估結果不合理、不合法,都有什么維權途徑?今天,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律師和大家一起看看下面這個案件。
孟先生在湖南省某市區有一處面積400余平方米房屋,區政府首先作出棚改項目(一期)的房屋征收決定及補償方案,四年后又發布了棚改項目(二期)的房屋征收決定及征收補償方案,孟先生的上述房屋在二期項目的征收范圍內。
接下來的這波操作令孟先生在內的被征收人不能理解。首先,二期項目的評估機構仍沿用一期項目的評估公司;其次,2019年作出二期項目的估價,竟然仍以2015年為價值時點確定補償標準。
四年來,房地產市場價格大漲,孟先生認為評估報告不合理,其確立的補償標準參考四年前的房地產價格侵害到了自身合法的權益。咨詢律師后,孟先生郵寄評估報告復核申請書,隨后又與征收方協商征收補償事宜,但未能達成一致。
2019年7月,區政府對孟先生的涉案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孟先生認為,評估程序違法,補償標準遠低于周邊房屋市場價,該《房屋補償決定書》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次月孟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區政府辯稱,項目一期、二期本身是一個整體項目,為保持項目區域內政策執行平衡,準確地把控評估尺度,二期繼續由一期的評估公司承擔涉案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并無不妥。
律師反駁,評估機構評估的時間已經超過征收決定作出的時間四年之久,房屋的價值未按照市場價進行評估,明顯低于市場價,對房屋的裝修未進行評估,未進行實地勘察,并且孟先生申請復核,評估機構至今未出復核結果。
法院認為,一期征收項目范圍、面積、被征收戶與二期明顯不同,在發布二期征收公告后沿用一期選定的評估機構對孟先生的涉案房屋進行評估,顯然違反了法律規定。且評估機構未入戶對被征收人孟先生的房屋裝修裝飾進行評估,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擅自認定裝修裝飾價值依據不足。
綜上,法院判決撤銷區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責令其三個月內重新作出。
本案對孟先生作出房屋征補償決定的時間是2019年7月,仍以2015年10月的房屋征收估價報告作為對涉案房屋貨幣補償的價格,有違公平原則。法院判決撤銷補償決定并無不當。四年間,周邊房價早已發生劇變,用多年前的標準計算補償明顯違背了“不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的法律規定。根據最高法的相關指導案例【(2019)最高法行申380號】可知,仍以此前評估報告作為補償依據,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也就是說,征收補償應該按照上漲后的標準計算!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該規定意在保護被征收人的合理、合法補償權。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要及時申請復核及鑒定,如果對相關程序不了解,應及時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