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紙黑字簽訂的補償協議也會突生變故,廣東孔先生簽了搬遷協議后,拆遷方卻不肯按照協議約定辦理證件,多次溝通卻未獲得進展,項目實施部門屢屢以“未約定履行時間”、“本部門不管這些職責”為由進行推脫。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后,征收部門或者開發商反悔未履行協議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征收方履行協議。今天圣運拆遷律師結
廣東肇慶市的孔先生在當地擁有一處合法房屋,多年前當地因“水上居民公租房工程”項目征收,孔先生配合拆遷盡早簽署了補償協議。按照搬遷補償協議的約定,當地政府部門需要為孔先生進行平地,并按規劃要求為孔先生辦理房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和房屋證件。
多年過去了,房屋早已建設完成,規劃手續卻遲遲無人辦理。地上建筑物一直無證件,孔先生如鯁在喉,擔憂房子存在被認定違建的風險,于是尋求圣運拆遷律師團隊的幫助。
在圣運律師的幫助下,孔先生先向當地部門提交了《履行協議申請書》。希望能對有關部門起到督促作用。后,縣土地儲備中心作出關于一封不痛不癢的《函件》,復函載明“我中心還沒有辦理土地收儲手續”。征地項目已開始進行多年,如何還能未辦理相關土地收儲手續?
考慮到該案拖延多年都未解決,主辦律師猜測到僅一封申請文件很難起效,于是在等待回函的間隙,協助孔先生準備了訴訟證據材料,包括前述的搬遷協議、政府公示的相關文件等。
后,圣運律師協助孔先生提起行政訴訟程序,要求有關部門履行已經簽署的搬遷補償協議。
律師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2015 年 5 月 1 日前訂立的行政協議發生糾紛的,適用當時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本案應適用當時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根據當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有關“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
在庭審中,政府工作人員不僅對孔先生的起訴無意見,也在庭審中承認未履行補償協議并愿意履行。但是卻推脫表示,協議沒有約定履行時間,且很多職責已屬其他部門,已經履行不了。
法院面對被告的推脫,在判決中明確表示,孔先生請求有關部門辦理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及房地產權證書等,實屬合理,雖合同中未明確表示搬遷協議書可以履行的時間、也未表示已無法履行如何處理,在原告孔先生未要求解除搬遷協議書的情況下,被告政府部門應當以人民為中心,本著誠實信用原則,盡職盡責承擔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任,酌定時間為三個月內!
在前述案件中,值得肯定的是,孔先生與行政機關簽署了安置協議,權益從行政訴訟方面進行救濟,有利于補償的落實。
其次,協議簽訂過程中,明確涉及咱們自身重要利益的條款,例如安置房交付時間、安置房能否辦證、安置房質量是否合格,過渡費用等,此外一定要約定履行時間和違約責任,并具體約定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本案的孔先生并未約定協議履行時間和違約責任,其實是非常不利的,在與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的過程中,違約責任是拆遷戶日后可以獲得足額補償的重要保證,補償協議當中約定違約金可以制約拆遷方不敢違約,也可以在拆遷方違約后使拆遷戶獲得較合理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