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爺的房子拆遷補償,戀愛期間房產糾紛怎樣解決,婚姻律師收集整理了關于戀愛期間房產糾紛怎樣解決?的相關法律知識,一、戀愛期間房產糾紛怎樣解決?1、戀愛期間房產糾紛,可以采取的處理糾紛的方式包括協商、起訴等。當事人可以率先私下協商處理,協商不
婚姻律師收集整理了關于戀愛期間房產糾紛怎樣解決?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戀愛期間房產糾紛怎樣解決?
1、戀愛期間房產糾紛,可以采取的處理糾紛的方式包括協商、起訴等。
當事人可以率先私下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按照房產糾紛的內容交由指定機構進行仲裁,仲裁未解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房產訴訟時效一般是三年。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3、戀愛期間發生糾紛的處理辦法:
(1)戀愛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疇的財物,視為一般性贈與,戀愛關系終止后,贈與方要求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持。
(2)戀愛期間,一方或其近親屬以戀愛雙方結婚為目的,自愿贈與另一方財物,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
當締結婚姻目的無法實現時,贈與行為失效,贈與人要求對方返還的,一般予以支持。
但贈與財物已用于雙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減后返還。
(3)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戀愛并贈與財物,如該財物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未經配偶同意的贈與行為系無權處分,非經追認贈與行為不發生效力,當事人請求返還的,一般予以支持。
如該財物屬于贈與方個人財產,當事人請求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持。
二、房產糾紛產生的類型有哪些?
1、房產糾紛產生的類型包括房屋產權糾紛、房屋買賣糾紛、房屋租賃糾紛等。
(1)房屋產權糾紛。主要表現為因產權證書的登記、撤銷、變更等產生的糾紛。
(2)房屋買賣糾紛。這是日前房地產糾紛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3)房屋優先購買權糾紛。這類糾紛主要是因爭議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關系,權利人在出賣房屋時,未正確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權而引發的糾紛。
(4)房屋租賃糾紛。房屋租賃糾紛一般發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
2、房屋產權糾紛解決根據不同的糾紛有不同的解決方式,總結起來有以下幾種:
(1)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3)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4)單位分給職工住房使用權并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于本人原因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引起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筑不當,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6)因違章建筑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筑物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導致房產糾紛發生的原因是比較多的,不管糾紛雙方是男女朋友關系,還是其他的關系,在房產糾紛發生后,都可以采取協商、仲裁、以及起訴等方式處理。糾紛當事人,需要結合實際的情形,確定處理糾紛的辦法。不管采取什么方式處理,都不得損害糾紛之外的第三方的權益。
已經離婚可以分拆遷補償嗎
一、已經離婚可以分拆遷補償嗎
夫妻共同居住的房產,在離婚后已經屬于一方的,那么拆遷補償款只能給到房屋產權方,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離婚房屋拆遷補償。
再者,未取得產權的公房,法律規定,離婚時需要確定由哪一方使用居住,并對另一方給予補償。所以在公房拆遷補償的時候,政策還是對居住人進行補償,離婚后,未取得公房居住使用的一方無權請求分割離婚房屋拆遷補償。
如果宅基地上房屋拆遷,對宅基地住房的產權人進行補償的,則離婚后未取得房產產權的一方無權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
如果政策規定按照戶口進行拆遷補償,離婚時戶口未遷出的,可以要求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戶口已經遷出的,則無權要求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
二、離婚時財產怎么分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需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般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在分配以后所獲得的財產,在離婚后就會變為個人財產,因此在離婚后屬于個人財產的房屋,在拆遷時可以獲得的補償款項也不需要再分給對方,而是歸個人所有。
解決房產糾紛有哪些辦法?
可以選擇以下三種途徑予以解決:
1、調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雙方當事人經過自愿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的一種方法和活動。
2、仲裁。房地產糾紛發生后,公民可以根據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仲裁裁決,解決房地產糾紛。
3、訴訟。公司可以將房地產糾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房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法院如何處理房產糾紛?
一般情況下,法定繼承由繼承人按照依法繼承的順序和份額繼承。《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房產繼承糾紛還有那些解決方式?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已經發生財產繼承糾紛,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自行協商
通過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有利于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協商解決完全基于當事人的自愿行為,所以處理后不會傷害到他們之間的家庭紐帶,也有利于糾紛的快速徹底解決。由于繼承糾紛是通過協商解決的,不需要他人調解,也不需要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于協議是由當事人自己協商達成的,爭議可以完全解決。在談判和解決中,應把握以下原則:
(1)自愿原則。因為不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法定程序,只能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使用。
(2)合法性原則。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權利,不能以非法處理。
(三)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了達成協議或者自己的利益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不得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繼承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后,各方應自覺遵守和履行。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3、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后,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條,不能仲裁繼承糾紛。
房產糾紛怎樣維權?
按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發生房地產糾紛后可區別不同情況,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第一,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第三,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第四,因違章建筑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哪些房產糾紛可以仲裁解決
以下房產糾紛可以仲裁解決:
1、房屋買賣爭議,包括房產買賣合同、價格、優先購買權等方面的爭議;
2、房屋所有權的爭議,包括所有權歸屬、價格、變更、析產、交換等方面的爭議;
3、房屋使用權爭議,包括租賃、租金、強占、返還、占有、交換、轉讓等方面的爭議;
4、他項權利與相鄰關系,包括通行、典當及與相鄰房屋發生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等方面的爭議;
5、房屋修繕的爭議,包括房屋修繕的工程項目及安全檢查的鑒定、各項工程費用的承擔等方面的爭議。
房產土地糾紛解決方式
房產土地糾紛解決方式:
(一)調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過自愿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
(二)仲裁。房地產糾紛發生后,公民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
(三)訴訟。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房地產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糾紛可以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自愿。即雙方愿意進行商談,并達成一致協議。任何一方,無論是單位、個人都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或個人也不得非法干預。
2.合法。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國家法律
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該方法適用于因土地權屬不明、范圍不清、地界沒有標志引起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雙方協商后,應簽訂權
屬地界協議書。爭議雙方當事人應當提請當地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備案。
婚姻律師收集整理了關于戀愛期間房產糾紛怎樣解決?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戀愛期間房產糾紛怎樣解決?
1、戀愛期間房產糾紛,可以采取的處理糾紛的方式包括協商、起訴等。
當事人可以率先私下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按照房產糾紛的內容交由指定機構進行仲裁,仲裁未解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房產訴訟時效一般是三年。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3、戀愛期間發生糾紛的處理辦法:
(1)戀愛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疇的財物,視為一般性贈與,戀愛關系終止后,贈與方要求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持。
(2)戀愛期間,一方或其近親屬以戀愛雙方結婚為目的,自愿贈與另一方財物,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
當締結婚姻目的無法實現時,贈與行為失效,贈與人要求對方返還的,一般予以支持。
但贈與財物已用于雙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減后返還。
(3)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戀愛并贈與財物,如該財物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未經配偶同意的贈與行為系無權處分,非經追認贈與行為不發生效力,當事人請求返還的,一般予以支持。
如該財物屬于贈與方個人財產,當事人請求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持。
二、房產糾紛產生的類型有哪些?
1、房產糾紛產生的類型包括房屋產權糾紛、房屋買賣糾紛、房屋租賃糾紛等。
(1)房屋產權糾紛。主要表現為因產權證書的登記、撤銷、變更等產生的糾紛。
(2)房屋買賣糾紛。這是日前房地產糾紛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3)房屋優先購買權糾紛。這類糾紛主要是因爭議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關系,權利人在出賣房屋時,未正確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權而引發的糾紛。
(4)房屋租賃糾紛。房屋租賃糾紛一般發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
2、房屋產權糾紛解決根據不同的糾紛有不同的解決方式,總結起來有以下幾種:
(1)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3)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4)單位分給職工住房使用權并訂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于本人原因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由此引起的糾紛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5)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筑不當,影響他人通風、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6)因違章建筑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筑物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導致房產糾紛發生的原因是比較多的,不管糾紛雙方是男女朋友關系,還是其他的關系,在房產糾紛發生后,都可以采取協商、仲裁、以及起訴等方式處理。糾紛當事人,需要結合實際的情形,確定處理糾紛的辦法。不管采取什么方式處理,都不得損害糾紛之外的第三方的權益。
已經離婚可以分拆遷補償嗎
一、已經離婚可以分拆遷補償嗎
夫妻共同居住的房產,在離婚后已經屬于一方的,那么拆遷補償款只能給到房屋產權方,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離婚房屋拆遷補償。
再者,未取得產權的公房,法律規定,離婚時需要確定由哪一方使用居住,并對另一方給予補償。所以在公房拆遷補償的時候,政策還是對居住人進行補償,離婚后,未取得公房居住使用的一方無權請求分割離婚房屋拆遷補償。
如果宅基地上房屋拆遷,對宅基地住房的產權人進行補償的,則離婚后未取得房產產權的一方無權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
如果政策規定按照戶口進行拆遷補償,離婚時戶口未遷出的,可以要求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戶口已經遷出的,則無權要求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
二、離婚時財產怎么分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需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般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在分配以后所獲得的財產,在離婚后就會變為個人財產,因此在離婚后屬于個人財產的房屋,在拆遷時可以獲得的補償款項也不需要再分給對方,而是歸個人所有。
解決房產糾紛有哪些辦法?
可以選擇以下三種途徑予以解決:
1、調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雙方當事人經過自愿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的一種方法和活動。
2、仲裁。房地產糾紛發生后,公民可以根據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仲裁裁決,解決房地產糾紛。
3、訴訟。公司可以將房地產糾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房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法院如何處理房產糾紛?
一般情況下,法定繼承由繼承人按照依法繼承的順序和份額繼承。《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房產繼承糾紛還有那些解決方式?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已經發生財產繼承糾紛,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自行協商
通過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有利于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協商解決完全基于當事人的自愿行為,所以處理后不會傷害到他們之間的家庭紐帶,也有利于糾紛的快速徹底解決。由于繼承糾紛是通過協商解決的,不需要他人調解,也不需要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于協議是由當事人自己協商達成的,爭議可以完全解決。在談判和解決中,應把握以下原則:
(1)自愿原則。因為不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法定程序,只能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使用。
(2)合法性原則。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權利,不能以非法處理。
(三)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了達成協議或者自己的利益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不得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繼承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后,各方應自覺遵守和履行。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3、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后,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條,不能仲裁繼承糾紛。
房產糾紛怎樣維權?
按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發生房地產糾紛后可區別不同情況,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第一,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第三,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第四,因違章建筑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哪些房產糾紛可以仲裁解決
以下房產糾紛可以仲裁解決:
1、房屋買賣爭議,包括房產買賣合同、價格、優先購買權等方面的爭議;
2、房屋所有權的爭議,包括所有權歸屬、價格、變更、析產、交換等方面的爭議;
3、房屋使用權爭議,包括租賃、租金、強占、返還、占有、交換、轉讓等方面的爭議;
4、他項權利與相鄰關系,包括通行、典當及與相鄰房屋發生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等方面的爭議;
5、房屋修繕的爭議,包括房屋修繕的工程項目及安全檢查的鑒定、各項工程費用的承擔等方面的爭議。
房產土地糾紛解決方式
房產土地糾紛解決方式:
(一)調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過自愿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
(二)仲裁。房地產糾紛發生后,公民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
(三)訴訟。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房地產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糾紛可以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自愿。即雙方愿意進行商談,并達成一致協議。任何一方,無論是單位、個人都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任何單位或個人也不得非法干預。
2.合法。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國家法律
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該方法適用于因土地權屬不明、范圍不清、地界沒有標志引起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雙方協商后,應簽訂權
屬地界協議書。爭議雙方當事人應當提請當地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備案。
兩位老人同居多年,購買了一套房產。在分居后,他們對房產歸屬產生爭議。法院判決認為,房產證上未注明份額,因此兩人各自擁有50%的產權。雙方不滿判決結果,提起上訴,但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建議根據不動產登記信息劃分權屬,除非有明確約定,否則房產應按照各自一半的比例分配。
法律分析
兩位老人是1995年認識的,第二年,兩人就住到了一起。當時張大媽已經離婚了,但她不知道的是,李大爺還有家室呢,他一直到2004年才去辦理了離婚手續。
雖然沒有登記,但兩人倒也跟夫妻一樣,2006年,他們在浦口某小區買了套新房,第二年拿到房產證,上面注明這房子的產權是兩人共同所有的。新房到手后,兩人好好把房子裝修了一番后搬進去,開始了新的生活。
平靜的生活一直維持到2011年,兩位老人有了矛盾,張大媽一氣之下就搬了出去。可這房子是兩個人的,張大媽要求分房產,里面的家具也要分。
其實,在此之前,張大媽已經得知李大爺最初跟自己同居時,并非已經離異。她覺得被對方欺騙了感情,心里很不舒服,因此,她希望房子的90%歸自己,另外,她還希望李大爺能夠給她5萬元的賠償金。
而在李大爺看來,張大媽的要求完全沒有理由。他說,買房的錢,一部分是自己做生意賺了,另外父母也給了一些,而且新房到手后,父母和他們一起住在里面。大爺認為,這是他們自己家的房子,輪不到張大媽來分。
去年,張大媽把李大爺告到法院。雖然雙方各自持有一套說法,但除了房產證,他們拿不出別的有力證據。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產權證是兩人的名字,但沒標明兩人所占房子的份額,因此,法院判定,兩位老人各自擁有房子的50%。至于張大媽提出的5萬元賠償,因為她沒有證據,法院沒有支持。
對于這個結果,雙方都不滿意,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建議
根據了解,他們不是夫妻,所以這套房子不算是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兩人同居那么久,但房產不受特別保護,應該按照不動產登記上的信息來劃分權屬,就像普通朋友合伙買房一樣。
因此,他說,如果產權證上沒有特殊記載,這房子兩人就各占一半,除非他們有明確的約定誰占百分之多少。
結語
兩位老人的故事充滿了曲折和矛盾。盡管他們在法律上沒有夫妻關系,但他們共同購買的房產確實是他們共同所有的。根據法院的判決,房產應該平均分配給兩人,每人占有50%的份額。至于張大媽提出的賠償要求,由于缺乏證據,法院未能支持。在這種情況下,建議雙方接受法院的判決,尊重法律的裁決結果,以和平解決糾紛,繼續他們各自的生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章留置權第四百五十條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家庭關系第一節夫妻關系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家庭關系第一節夫妻關系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戀愛期間購買的房子分手后的處理如下:(一)有協議的,可以按照協議進行分割處理;(二)沒有協議的,根據平等協商原則對共有財產進行合理劃分;(三)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據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等情況按照各自出資比例對共有財產進行合理劃分。【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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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錢佳樂
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