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爺不滿拆遷補償,八旬老母狀告兩個兒子,多份遺囑都被判定無效,按法定繼承處理, 以案說法 老父病逝后,八旬老母把兩個兒子告上法庭,原告拿出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被告拿出律師見證遺囑,法院審理認為各方提交的遺囑均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均屬無效,
#以案說法# 老父病逝后,八旬老母把兩個兒子告上法庭,原告拿出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被告拿出律師見證遺囑,法院審理認為各方提交的遺囑均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均屬無效,本案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原告分得2/3份額,二被告各分得1/6份額,具體遺產范圍及金額依法核定。
【案情簡介】
李大爺與王大娘(1940年出生)1960年結婚,生育兩個兒子。因為拆遷款,家庭發生矛盾。2016年、2018年李大爺兩次起訴王大娘要求離婚,均被法院判決駁回。因次子用該拆遷款購房并登記在自己名下,2017年李大爺起訴追要房產和拆遷款,法院判決,次子給付李大爺、王大娘拆遷補償款53萬余元。李大爺于2021年9月底病逝。
2022年2月王大娘作為原告起訴,要求按照李大爺生前所寫自書遺囑繼承全部財產,包括補償款53萬余元以及多個銀行存款。
長子夫婦則拿出2016年李大爺的律師見證遺囑,其將遺產都留給長子夫婦繼承。
次子同意原告意見,認為遺產應全歸母親,父親工資卡和存款都被哥嫂控制,父親沒有人身自由。
【原、被告拿出不同的遺囑】
原告提交遺囑:
1、自書遺囑,顯示:一切財產原告接管,2021.9月21日,手印。
2、代書遺囑,顯示:本人自愿立下遺囑,在本人去世后,屬于本人的財產全部由原告一人繼承。本人立遺囑時,思維清楚,表達清晰、準確,未受任何形式強制、脅迫和引誘,是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特立遺囑,2021年9月4日。立遺囑人簽字。
3、次子妻舅拍攝視頻,其出庭作證稱:“李大爺在醫院寫下遺囑,視頻是我拍攝的。我們去的時候帶著一份遺囑,讓李大爺簽的字,看時間不對,又讓李大爺重新書寫了一份?!?/p>
經質證,次子對母親提供證據認可。長子認為自書遺囑不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沒有立遺囑人簽字,內容未寫明財產歸誰所有,時間混亂,字跡不清。代書遺囑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無代書人、見證人簽字并注明日期。視頻里母親在現場誘導強迫威脅,不能證明遺囑是父親真實意思表示。
被告長子提交遺囑:
1、2016年見證遺囑,顯示:立遺囑人名下的所有財產(包括登記在次子名下房產及被次子取走的拆遷補償款,正通過訴訟追要的房產和拆遷款)中屬于立遺囑人的份額(所有權及使用權)指定由長子夫婦共同繼承,其他任何人沒有繼承人。
該遺囑系打印,僅有李大爺的簽名字樣,沒有代書人、見證人簽字。見證遺囑后另有一份律師見證書,顯示兩名律師就委托人立遺囑之行為見證,審核了李大爺的身份證原件、協議書復印件、長子夫婦身份證復印件。
2、兩位律師當庭證言,當日在律師事務所辦公室內,李大爺咨詢要立遺囑,說長子贍養比較多,要把遺產留給長子,根據李大爺的草稿和口述,打印出來給他簽字,沒做筆錄,沒有錄像,不知道李大爺的草稿在哪。
經質證,王大娘和次子均不認可,見證遺囑制作過程中沒有制作筆錄及拍攝錄像,也未附李大爺的草稿,無法證明系李大爺真實意思,也無法證明其精神狀態。
【法院對案涉遺囑的認定】
法院認為,對原告提供2019年自書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痹撟詴z囑未由遺囑人簽名,不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且該遺囑不能顯示遺囑由原告繼承的表示,相應錄像中亦不能體現由被繼承人本人說明其遺產由誰繼承的明確表示,故法院對上述自書遺囑不予采信。
對原告提交的2019年代書遺囑,根據錄像,該代書遺囑并非由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人現場代書及見證,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本院對上述代書遺囑不予采信。
原告提交的錄像,不符合錄音錄像遺囑的形式要件,不能作為處理遺產的依據;拍攝人證言不能證實李大爺遺囑情況。
對被告提交2016年代書遺囑(律師見證遺囑),原《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該代書遺囑未由代書人在遺囑中簽名,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法院不予采信。對兩名律師證言,因上述代書遺囑無效,對其證明目的不予采信。
【遺囑無效按法定繼承處理】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本案中各方提交的遺囑均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均屬無效,本案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對于遺產范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現被繼承人各銀行賬戶及法院判決確認債權應屬夫妻共同財產,應先分出上述財產的一半為原告所有,其他財產為遺產。
對各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因各方并未有任何一方證實其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法院確認各繼承人繼承份額應均等,即李大娘分得三分之二、長子次子各分得六分之一,具體金額法院核算。
2022年6月一審判決,2017年生效民事判決確認53萬余元補償款等債權以及存款等,由原告享有及繼承35萬余元,二被告各繼承約9萬元。
法律分析:
遺囑只能處分屬于自己的財產,如果房子為夫妻共同財產,立遺囑人只能將房子屬于自己的部分指定由兒子繼承,配偶依法取得屬于自己的另一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中國法院網訊逝者臨終前留下遺囑,將自己的財產全部留給姐姐,這引起老父的極度不滿,認為出嫁的女兒無權再繼承財產,女兒無奈,遂訴至法院。2月18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審結次案,一審判決原告范某所持有的其弟書寫的遺囑合法有效,并責令其父范某某承擔訴訟費用。76歲的范某某是上海某電車公司退休職工。范某某與其妻生有三個子女,其長女為原告范某。2003年11月24日,其長子因原發性肝癌晚期廣泛轉移,入住上海東方肝膽外科醫院治療。同年12月19日,其長子書寫遺書一份交給姐姐范某(原告),該遺書將其后事的料理托付給姐姐,并自愿將其本人所有的財產贈與姐姐。該遺囑的前兩行及第三行的前三個字為藍色園珠筆書寫,后改用黑色水筆寫完。2003年12月24日,長子病逝。原告范某及被告范某某父女二人共同料理了死者的后事。被告范某某將長子的骨灰帶回海安后,還按舊俗操辦了落葬儀式。事后,原、被告雙方在死者遺產處理問題上產生分歧。為此,原告范某向法院狀告父親范某某,請求法院確認其弟所寫遺書的效力。另查明,被告范某某的妻子和次子早已去世,長子無子女,次子有一在校讀書的兒子。庭審中,被告范某某辯稱,他并不清楚大兒子生前寫遺囑的事,盡管大兒子死后無子女,但他次子仍有一個正在讀書的兒子。死者的遺產是范家的,即使大兒子無子女繼承也應由其侄子繼承,已出嫁的姑娘依照習俗不應再享有繼承權;同時,該遺囑既是兩種筆墨書寫又有涂改現象,故請法院認定該遺囑無效。庭審中,被告范某某并未否認遺囑系其長子筆跡。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對其個人所有的財產依法享有處分權。農村習俗與法律相沖突時,當事人應當尊重法律規定。本案死者在自知其不久于人世時,書寫遺囑將其后事的料理托付給原告,并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原告,系其真實意思的表示;該遺書雖有涂改,但無相反意思表示,故不影響遺書的效力;因而,應依法確認死者所寫遺書合法有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繼承權男女平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分析:其他被告繼承人不出庭,可以缺席審判。開庭時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可以缺席判決。1、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俗話說,孩子是爹娘的心頭肉,天下沒有不愛孩子的父母。然而,家住廈門思明區的81歲的胡東華老人(化名)卻一紙訴狀將自己的三個親生子女告上了法庭。
五十多年前,胡東華和周建軍步入了婚姻的殿堂?;楹笊聝勺右慌?。1999年,周建軍購買了位于廈門金尚小區的一套房屋,此后老兩口一直居住在這里。2004年6月3日,周建軍因衰老突然死亡,沒來得及留下任何遺囑。
周建軍走后,其名下的房屋成了關注的焦點。然而不久,胡東華突然以不承擔贍養責任為由,把自己的三個子女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多分割訴爭房屋的所有權。
胡東華認為,這套房子屬她與周建軍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該房屋50%的產權應歸屬她。至于另外50%的產權應由她與她的三個子女共同分割。但由于她現在疾病纏身,三個子女又沒有實際承擔贍養她的責任,因此,請求再多分一些房屋所有權。
對于老母親的做法,長子周東反應最強烈。周東說,其實當初單位分房子給父親時,父親根本沒有購買能力。在這種情況下,他的妹妹周西提出一個建議,那就是三兄妹中誰有能力出錢購買及裝修,這套房子以后就歸誰,這個建議得到全家人的一致同意。1999年8月24日,在周東的籌措下,父親的新房子終于裝修完畢。1999年10月5日,一家人共同簽訂一份協議書,確認今后這套房子的產權歸周東所有。
周東有關當初簽協議的說法,卻沒有得到母親以及弟弟妹妹的承認。他們要求對周東提供的協議書落款中的簽名是否屬他們本人進行鑒定。
2007年11月28日及2008年6月10日,經湖里區法院委托,兩家司法鑒定所分別出具相關鑒定結論,協議書上胡東華及其長女周西、次子周南的簽名筆跡均傾向認為是本人簽名。
當地法院經審理認為,這份協議書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對于胡東華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不過胡東華作為三被告的母親,仍舊可以居住在訴爭房內,此亦被告周東對母親的贍養義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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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滕博錦
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