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蘭區最新拆遷補償公示,中國法院行政審判案例裁判要旨(第二卷,40,以下法律法規(裁判案例)均已收錄于艾特律寶|法律大數據庫一、受案范圍第40號案例:價格鑒定、認證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蔡俊杰訴天津市河東區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案裁判要旨
以下法律法規(裁判案例)均已收錄于艾特律寶|法律大數據庫
一、受案范圍
第40號案例:價格鑒定、認證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蔡俊杰訴天津市河東區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案
裁判要旨:
價格鑒定、認證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對其不服可依法申請重新鑒定、認證。
案例文號:(2004)二中行終字第55號
第41號案例:殘疾人聯合會為殘疾人補貼培訓學費的行為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吳建敏訴北京市朝陽區殘疾人聯合會要求報銷培訓學費案
裁判要旨:
殘疾人聯合會補貼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學費的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案例文號:(2009)二中行終字第55號
第42號案例:拆遷期限延長許可通知的可訴性及審查范圍——夏鳴訴上海市楊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遷許可延長通知案
裁判要旨:
(1)房屋拆遷期限延長許可通知是一個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
(2)對房屋拆遷期限延長許可通知案件,法院應重點審查拆遷期限延長許可行為與前置許可行為內容是否一致,前置許可行為是否屬重大、明顯違法等,聽證程序并非作出延長許可行為的法定必經程序。
案例文號:(2010)滬二中行終字第218號
第43號案例:事故調查結論可能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時具有可訴性——李國飛等六人訴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農業局農業行政檢查案
裁判要旨:
事故調查結論不同于處理決定,因其不屬最終處理而不具有可訴性;但行政機關依法具有對該類事故進行查處的法定職責時,如該調查結論依據不足或沒有明確結論,則可能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此時該調查結論具有可訴性。
案例文號:(2010)甬鎮行初字第9號
第44號案例:特定工程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文件的性質認定——易澤廣訴湖南省株洲縣人民政府送電線路建設工程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決定案
裁判要旨:
縣級人民政府為轄區內特定工程出臺的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文件,關涉人數固定、范圍確定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
案例文號:(2010)湖高法行終字第57號
第45號案例:土地管理部門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公告具有可訴性——湖南泰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湖南省岳陽市人民政府、岳陽市國土資源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公告案
裁判要旨:
土地管理部門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之前的拍賣行為以及與之相關的拍賣公告等屬于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行政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對該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予以受理。
案例文號:(2009)常中行初字第138號
第46號案例:行政復議機關不應受理對1982年《林權證》的復議申請——坑貝元村民小組訴廣東省惠州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復議決定案
裁判要旨:
1982年各地人民政府根據中央政策頒發《林權證》的行政行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國務院《行政復議條例》頒布實施之前,當事人根據以上法律和條例規定,以發證行為錯誤為由申請行政復議,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復議機關不應當受理。
案例文號:(2009)粵高法行終字第243號
第47號案例:行政機關履行法院協助執行通知產生的特定行為不可訴——周玉華、周霞訴江蘇省鎮江市房產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記案
裁判要旨:
行政機關履行法院協助執行通知的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不具有可訴性。
案例文號:(2010)鎮行終字第9號
備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七項,下列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行范圍或者采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
二、當事人
第48號案例:被依法確認無權占有使用房屋的起訴人不具有起訴房屋登記行為的原告資格——韋波訴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三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屋行政確認案
裁判要旨:
被依法確認無權占有使用房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房屋登記行為沒有法律上利害關系,不具有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
案例文號:(2010)瓊立一終字第55號
第49號案例:普通債權人不具有要求撤銷肇事車輛行政登記的主體資格——呂青青訴山東省煙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行政登記案
裁判要旨:
在由交通肇事引發的債權債務關系中,債務人將肇事車輛轉讓他人,行政機關為其辦理了轉移登記,債權人與該轉移登記行為不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不具有起訴該登記行為的原告資格。
案例文號:(2010)煙行終字第193號
三、起訴與受理
第50號案例:法院對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復議前置案件的處理——董用權訴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土地權屬處理決定案
裁判要旨:
(1)對法律規定應為復議前置的案件,復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起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
(2)當事人對于不予受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案例文號:(2008)瓊行終字第169號
第51號案例:復議機關未遵循法定期限的行為不拘束人民法院對行政糾紛起訴期限的認定——俞國華訴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建設局不履行職責案
裁判要旨:
復議機關未依行政復議法規定的申請復議期限受理案件并作出復議決定,不拘束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起訴期限的認定。利害關系人即使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經審查若屬逾期起訴且無正當理由,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案例文號:(2008)閩行再終字第2號
第52號案例:行政不作為案件不以原告曾提出申請為起訴條件——海口市美蘭區演豐鎮塔市村委會大塘村民小組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糾紛案
裁判要旨:
不作為案件中,他人在行政程序中已向被告提出申請,且被告已將原告納入行政程序,原告是否向被告提出申請不再屬于該類案件必備的起訴條件。
案例文號:(2010)瓊行終字第27號
四、職權審查
第53號案例:當是否需補正存有爭議時,不能作視為放棄復議申請處理——潘東明等360人訴浙江省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復議法定職責案
裁判要旨:
(1)行政復議機關要求復議申請人提供與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所規定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補正范圍,可以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
(2)在申請人書面回復認為不需要提供時,即申請人與復議機關對此存有爭議的情況下,行政復議機關不能再作視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處理。
案例文號:(2010)浙杭行初字第20號
第54號案例:公安機關不得以當事人應承擔民事責任為由拒絕履行法定職責——郭長城訴河南省輝縣市公安局行政不作為案
裁判要旨:
當事人因民事糾紛采取不當私力救濟,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公安機關不能以糾紛應由法院處理為由拒絕履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
案例文號:(2009)新行終字171號
第55號案例:行對人可因行政主體不履行公告創設的義務尋求司法救濟——慈溪市華僑搪瓷廠訴浙江省慈溪市國土資源局不履行土地調查法定職責案
裁判要旨:
行政主體以公告形式向相對人表示在具備特定條件下履行一定行為,若公告內容所涉及事項未超出行政主體職權范圍,則行政主體違反自己通過公告創設的積極作為義務時,行政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行政主體履行相應的職責。
案例文號:(2010)浙甬行終字第81號
第56號案例:行政機關的獎勵承諾可構成合法性審查之依據——張熾脈、裘愛玲訴浙江省紹興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招商引資獎勵行政職責案
裁判要旨:
行政機關的獎勵承諾系其應當履行的職責之一,承諾的內容可構成對其履行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規范依據。
案例文號:(2009)浙行終字第65號
五、法律適用
第57號案例:新舊法律規范不一致時應按照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兼從輕等原則選擇適用法律規范——青島五龍橡膠制品有限公司訴中華人民共和國黃島海關行政處罰案
裁判要旨:
(1)行政相對人的行為發生在新法實施前,行政機關處理期間新法實施的,行政機關一般應當按照新法的程序要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相對人的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行政機關處理期間新法施行的,行政機關對實體問題一般應當以舊法為判斷依據,但新法對相對人更有利的除外。
案例文號:(2010)魯行終字第157號
第58號案例:行政審判中對行政調解成立的認定——李曉云訴福建省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治安行政處罰案
裁判要旨:
行政調解的成立,不應局限于行政機關在調解中起關鍵或主導作用,只要由行政機關召集、參與其中并認可該調解協議,就可認定行政調解成立。行政機關在調解達成協議后,未制作調解書或未在調解書上蓋章簽字的,不影響對行政調解成立的認定。
案例文號:(2007)寧行終字第19號
第59號案例:行政機關不得變相限制競爭——浙江省南市防治站訴平湖市建設局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案
裁判要旨: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行政行為中雖無明確的限制競爭的內容,但結合其他因素實際產生了限制競爭的結果,若該限制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且不合理不必要的,可認定為變相限制競爭。
案例文號:(2009)浙嘉行終字第24號
第60號案例:由法定義務轉化而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屬于法定的免收范圍——秋實房地產公司訴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行政征收案
裁判要旨:
行政機關因建設單位未按照人民防空法的要求建設防空地下室而向其征收的易地建設費雖被列入行政事業性收費,但其不過是法定義務的一種轉化形式,仍屬建設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因此,國務院七部委有關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規定不適用于此種情形。
案例文號:(2010)呼行終字第16號
備注:本案例屬于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第21號案例。
第61號案例:職工被醫療機構判定無法存活時,家屬放棄治療后職工死亡的可以認定為工傷——山東金宇建筑集團訴山東省東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案
裁判要旨: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的,應視同工傷。在醫療機構確定病人沒有繼續存貨可能性的前提下,家屬放棄治療后病人死亡的,不影響上述結論。
案例文號:(2007)東行終字第20號
第62號案例: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電動車事故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陳衛群訴江蘇省啟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案
裁判要旨:
電動自行車的設計車速突破國家強制性標準,帶來具有與機動車同等的安全風險時可視為機動車,職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此類車輛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案例文號:(2008)通中行終字第0132號
第63號案例:存在正當事由時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可合理延長——鄒政賢訴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復議決定案
裁判要旨:
職工超出1年申請時限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應對逾期是否存在正當理由進行審查。如果有證據證明存在不能歸責于職工本人的正當事由,其申請應予受理。
案例文號:(2010)佛中法行終字第25號
第64號案例:特殊條件下旁系親屬可申請工傷認定——李紹蘭訴山東省聊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復議決定案
裁判要旨:
職工工傷死亡且無直系親屬時,基于類似情形應作相同處理的基本法律原則,應類推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關于直系親屬有權申請工傷認定的規定,認定此情形下旁系近親屬具有工傷認定申請資格。
案例文號:(2005)聊行終字第41號
第65號案例:“房屋滅失”不能簡單成為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的法定情形——呂貴國訴遼寧省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資源和房屋局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案
裁判要旨:
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八條規定,“房屋已經滅失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受理行政裁決申請”。實踐中要按照《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精神,結合具體案情決定是否參照適用。在頒發拆遷許可證后,由于拆遷人原因(如非法野蠻拆遷)導致房屋滅失,當事人提出行政裁決申請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受理。
案例文號:(2009)大行終字第296號
第66號案例:面積、四至、界址不變的土地使用權變更不需要相鄰各方到現場指界——聯成公司訴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裁判要旨:
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城鎮變更地籍調查實施細則》第4.4條、第5.2條、第6.3條規定,對沒有發生界址點、界址線變化的變更調查,可以不組織相鄰各方進行指界。
案例文號:(2006)三亞行初字第3號
第67號案例:招投標過程中重新評標合法性審查的標準——北京希優照明設備有限公司訴上海市商務委員會招標、投標管理糾紛案
裁判要旨: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關于“評標結果公示為一次性公示”的規定是指第一次評標,不適用于重新評標。對重新評標審核決定的司法審查應尊重技術審核機構的專業意見。
案例文號:(2010)滬一中行終字第90號
第68號案例:無償收回閑置土地決定應以相對人不存在免責事由為前提——愛克福得有限公司訴廣東省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案
裁判要旨: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典型的行政合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土地使用權受讓方違反合同約定,超期未動工開發為由,單方解除合同,作出無償收回閑置土地決定時,應當考慮、認定土地使用權是否法定免責事由。人民法院在審查此類糾紛時,亦應審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決定是否對土地使用權人的法定免責事由進行了排除。
案例文號:(2006)粵高法行終字第59號
第69號案例:退休人員被聘用后發生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胡蘭芝訴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裁判要旨:
(1)退休返聘人員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發生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
(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應當對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規范是否合法有效進行審查,并應當遵循一定的法律適用規則。
案例文號:(2008)包行終字第37號
備注:2010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在《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中已明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第70號案例:因他人違法導致職工傷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天津市西青區榮發辦公家具廠訴天津市北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裁判要旨: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因犯罪或者違法治安管理傷亡的”指的是因自身的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傷亡。職工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因他人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傷亡,不適用該條該項,而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之規定,認定為工傷。
案例文號:(2010)一中行終字第177號
第71號案例:拆遷安置方案應當符合保護特殊群體利益的特別法的規定——高耀榮訴江蘇省溧陽市建設局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案
裁判要旨:
法院進行合法性審查,應充分注意法律的效力位階層次,按照法律適用的原則綜合判斷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僅要從與被訴行為所屬領域或直接相關的法律來判斷其合法性,還要結合被訴行為涉及的其他領域的法律規定進行綜合判斷。對涉及老年人等特殊群體權益的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應充分考慮與特殊群體權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
案例文號:(2009)溧行初字第4號
六、行政程序審查標準
第72號案例:強制搬遷未通知當事人到場屬于程序違法——施桂英訴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政府行政強制措施案
裁判要旨:
實施強制搬遷時,執行人應當通知被執行人到場,否則構成程序違法。
案例文號:(2009)閩行終字第47號
第73號案例:行政處罰告知書未送達相對人,處罰決定無效——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源藝裝飾廣告部訴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
裁判要旨:
送達是行政執法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處罰告知書未予送達行政相對人,則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案例文號:(2010)南行終字第36號
七、行政裁量審查標準
第74號案例:符合正確導向的司法認定宜從寬把握——任建平訴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公安分局不予確認見義勇為案
裁判要旨:
法律概念及其構成要件難以把握和認定時,若有利于弘揚社會正氣,可從寬解釋。判斷救助行為是否見義勇為,不應該要求必須實績突出,而要看被救助者是否身處現實危險、救助者是否冒著危險實施救助。
案例文號:(2009)南行終字第50號
第75號案例:緊急情況下遵循技術規范采取必要措施應屬已盡合理職責——曾偉勇訴福建省安溪縣人民政府等不履行職責及行政賠償案
裁判要旨:
為避免災害后果的發生,行政機關遵循技術操作規范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可認定已合理履行職責。行政機關對因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文號:(2004)泉行終字第101號
第76號案例:行政機關以危及社會穩定為由不予公開信息的司法審查——周如倩訴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府信息公開決定案
裁判要旨:
行政機關以危及社會穩定為由作出不予公開政府信息決定,其理由應當具有充分的說服力。人民法院應當對行政機關所持理由是否合理、充分進行審查,防止行政裁量權的濫用。
案例文號:(2010)滬二中行終字第189號
八、判決
第77號案例:法院在裁判時機成熟時可直接判決高校為學生頒發畢業證書——謝文杰訴山西師范大學不履行頒發畢業證法定職責案
裁判要旨:
(1)高等學校對受教育者頒發畢業證書的行為系代表國家行使行政職權,因行使這一行政權力發生的爭議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2)高等學校不予頒發畢業證,理由不能成立的,法院可以直接判決高校為學生頒發畢業證書。
案例索引:(2003)晉行終字第4號
第78號案例:行政機關應嚴格履行公開承諾——郭偉明訴廣東省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不予行政獎勵案
裁判要旨:
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有關行政違規、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既屬規范性文件,又屬政府的公開承諾,有關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舉報行為符合上述頒發的規定時,應遵循誠信原則給予承諾的行政獎勵。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拒絕履行承諾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同時,在判決理由中明確行政機關所負職責,并責令其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案例文號:(2010)深中法行終字第183號
九、行政賠償
第79號案例:拆除違法建筑過程中的侵權認定以及賠償標準——上海彭浦電器開關廠訴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政府確認侵占行為違法并要求行政賠償案
裁判要旨:
在強制拆除違法建筑過程中,當事人明確表示仍需使用被拆除的違法建筑材料,拆違實施部門未將該建筑材料返還當事人的,其行為構成違法,對因此給當事人造成的直接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文號:(2009)滬二中行初字第28號
第80號案例:賠償義務機關對超過法定請求時效的賠償申請不予答復時起訴期限的計算——于志洋訴遼寧省長海縣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案
裁判要旨:
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請求人超過兩年法定請求時效的賠償申請不予答復,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起訴期限為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其申請后兩個月的法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
案例文號:(2009)遼行終字第111號
本文轉載自“類案同判規則”,如侵刪。
法律主觀:第一審民事判決書,是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審結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就解決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爭議而依法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 制作方法: (一)首部 1.標題 分兩行書寫,第一行寫法院名稱(基層法院應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第二行寫文書種類,即“民事判決書”。 2.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寫編號,表述為“[年度]×民初字第××號”。如系經濟糾紛案件,案件性質代字為“經”字。 3.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單位的全稱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提起反訴的,在判決書中還應表明各自當事人在反訴中的稱謂,如“原告(反訴被告)”、“被告(反訴原告)”。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應寫明是何種訴訟代理人,應具體寫明其稱謂: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寫明其姓名等基本情況。②被告:除稱謂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況寫法同原告相同。③第三人:寫明其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填寫這個項目在寫作上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原告起訴后被告反訴的,應在本訴稱謂后用括號注明其反訴稱謂。如“原告(反訴被告)”“被告(反訴原告)”。 第二,對當事人的認定要準確。有的判決書中將未成年的人不列為訴訟當事人,而將其法定代理人列為當事人,這是不對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4條規定:“有訴訟權力能力的人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未成年的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但它是具有民事訴訟權力能力的,當他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他給別人造成損失時,受侵害或者損害了他人的未成年人就是當然的權力義務主體,因而他也就理所當然地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當然,由于其缺乏行為能力,他們的民事活動應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訴訟,但這并不是說代理人就成了當事人,他的責任僅僅是代替未成年人的訴訟當事人進行訴訟而已。 第三,書寫項目要完整。 填寫該項內容必須按照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第三人、第三人代理人的順序逐一寫述,不要遺漏。有的民事案件,有第三人參與訴訟,但判決書中卻未將其寫入,這就使第三人的訴訟地位得不到正確體現,影響了其訴訟權利的行使。此外,法人參加訴訟的,該欄目填寫時也必須完整。有些判決書中在原告或被告欄目中只寫單位的名稱、代理人的名稱,卻不寫其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也有的案件由于其法定代表人不直接出庭參與訴訟,因而判決書中就只列單位名稱,不列其法定代表人情況,這都違背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從這項規定中不難看出,法人具有與一般當事人相區別的特殊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亦具有訴訟權力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但是,法人的訴訟行為能力,是通過其代表人的活動來體現的,沒有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就沒有法人的訴訟行為。因此,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法定代表人的個人人格已完全消失,而表現為法人的人格,與法人組織結合成一個不可分割的統一體。所以在判決書中,原被告人組織與其法定代表人應當作為一個統一體共同出現在當事人欄目中,不能只出現法人組織而不出現法定代表人,這樣寫,不僅在理論上講不通,而且也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四,要具體、準確地寫明訴訟代理人的種類。訴訟代理人,是指代理他人實施訴訟行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代理人有三種:a.法定代理人;b.指定代理人;c.因而在判決書就不能籠統地使用“訴訟代理人”的稱謂,而應具體寫明其種類才易于知道其代理的地位及權限,便于訴訟。 4.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 應表述為:“(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或依法由審判員×××獨任審判),公開(或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寫明本案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已審理終結。(二)正文 1.事實 事實部分首先寫明當事人的請求和爭議的事實與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1)當事人雙方爭議的事實、理由及各自訴訟請求。即原告具體要求解決什么爭議的問題,如何解決及其事實和理由;被告對原告訴訟請求所持的態度,陳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以表明雙方起訴或答辯各自所持的態度或依據。如果本案有第三人參與訴訟,還應寫明第三人對本糾紛所持的態度及主張,屬于有獨立訴訟請求權第三人的還應表明對本案所主張的訴訟請求。根據法院訴訟文書樣式的規定,該項內容應用如下固定的寫作模式表述: 原告×××訴稱:(概述原告提出的具體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被告×××辯稱:(概述被告答辯的主要內容)。第三人述稱:(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見)。 民事訴訟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是當事人雙方自行提供的,訴訟中盡管原被告第三人各自提供的事實和意見不一定完全真實和正確,甚至可能含有虛假成份,但也應將其內容概括地寫入判決書,這樣不僅能體現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尊重,增強民事判決的透明度,同時也有助于分辨雙方發生糾紛的真實原因,以便使下文敘述查明認定的事實和判決理由更富有針對性。 (2)人民法院經查證認定的事實。由于雙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不一定都真實,其中可能帶有一定的片面性,甚至含有虛假成份,因而一審民事判決書在寫完原、被告陳述的事實之后,必須鄭重寫明法院查證的事實。因為這是經過法院審理、查證屬實的事實,是判決定案的依據。所以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寫入事實中的內容要有根有據,確鑿無誤。如何寫好這一部分,沒有統一規定,應視其具體不同案件的性質來決定,但有幾點卻是需要共同遵守的,即寫好這一部分必須做到:事實清楚、層次分明、重點突出、詳略得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性質,確定寫作要點。 2.理由 理由,是判決書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在事實敘述的基礎上,對糾紛事實進行的分析認定,體現了人民法院判決的主要觀點。民事判決書的理由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容,即判決的理由和判決適用的法律。 所謂判決的理由就是人民法院根據認定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辯明是非,對當事人正當的請求理由,給予支持,錯誤的給予批評、教育,講明道理,從而為判決提供理論依據。所謂判決適用的法律,即判決所依據的民事實體法律條文。 理由部分在民事判決書中占有重要地位。充分的說理,不僅可以起到化解糾紛,排憂解難,息事寧人的作用,而且還是教育感化當事人的重要工具。民事案件判決是否恰當,雙方當事人是否折服,完全取決于理由說服力的強弱,說服力強的理由往往能令敗訴者息訴。因而一份民事判決書質量的高低,理由部分至關緊要。 根據《樣式》,這部分應表述為:“本院認為,(寫明判決的理由)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3.判決結果 判決結果,是人民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對案件實體問題作出的處理決定。判決結果要明確、具體、完整。根據確認之訴、變更之訴或給付之訴的不同情況,正確地加以表述。例如是給付之訴的,要寫明標的物的名稱、數量或數額,給付的時間及給付方式。給付的財物,品種較多的,在判決書中可以概括地寫,詳情另附清單;判決義務人履行一定民事行為的,應當寫明應履行行為的內容及要求、履行期限等。需要駁回當事人其他之訴的,可列為最后一項進行書寫。 (三)尾部 一審民事判決書的尾部按順序寫明以下幾方面的內容:一是訴訟費用的負擔;二是向當事人交待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審法院名稱;三是審判人員署名,寫明判決日期,加蓋院印,書記員署名,正本及副本加蓋校對戳記。 訴訟費用的承擔不屬于判決結果的內容,應在判決結果后另起一行寫明。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應負擔的具體數額都要寫明。 當事人的上訴事項,表述為:“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署名在上訴事項的右下方,按審判長、審判員或陪審員順序分項列署。審判人員為助理審判員的,署代理審判員。判決日期在署名下方隔一行寫明年月日,在其下方隔行由書記員署名。 此外,應在判決日期上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在判決日期和書記員的署名的空行左方,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印戳。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7)最高法行再9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段傳江。
委托代理人段家書,段傳江之子。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段家書。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衡陽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衡陽市華新開發區華新大道16號街區。
法定代表人鄭建新,市長。
委托代理人肖精華、劉冬生,該府法制辦工作人員。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石鼓路**號。
法定代表人劉浪,區長。
委托代理人何作剛,該府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肖洋洋,湖南居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衡陽市石鼓區城管執法局。住所地: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下橫街**號。
法定代表人曾鴻,局長。
再審申請人段傳江、段家書因訴被申請人衡陽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衡陽市政府)行政復議決定、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
法律分析:錯的。我國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特別行政區的法、規章以及我國締結或加入并生效的國際條約等。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書只是一種非規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為法的形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五十六條 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法律分析:
行政訴訟的一審判決種類包括六種。1、駁回請求判決。當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且符合法定程序時,法院會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2、撤銷判決3、履行判決。法院查明被告不履行行政行為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4、一般給付判決。法院判決被告履行給付義務。5、確認判決。包括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確認行政行為無效。6、變更判決。當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款額的認定有錯誤的,法院可以判決變更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七十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的,判決被告履行給付義務。
第七十四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第七十五條 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第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采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 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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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章藝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