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宅基證拆遷補償政策,廣東宅基地確權政策新規2021年,我國的土地確權工作于去年就差不多已經全部完成了,不少農村地區都已經拿到了下方的相關確權證件。宅基地確權其實是保障農民朋友宅基地權益的重要環節之一,但是現在仍有部分農民朋友沒有進行確權
我國的土地確權工作于去年就差不多已經全部完成了,不少農村地區都已經拿到了下方的相關確權證件。宅基地確權其實是保障農民朋友宅基地權益的重要環節之一,但是現在仍有部分農民朋友沒有進行確權,于是這部分沒有確權的農友就會問自家的宅基地還沒有確權怎么辦?會有哪些影響?農村宅基地可以買賣嗎?本文我整理了一些關于廣東農村宅基地相關的知識,可供參考!
廣東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送審稿,截止到9月4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了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保障農民合法土地財產權利,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依法批準(或合法使用)建設住宅占用的農村集體土地。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其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三條 【基本原則】 農村宅基地的安排與使用應當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遵循規劃先行、一戶一宅、標準控制、依法審批的原則。
依法取得的農村宅基地,應當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依法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管理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制定本市、縣宅基地管理細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規劃、房管、林業、農業、水利、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宅基地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協助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計劃
第五條【規劃要求】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規劃、村莊規劃。
城市、鎮規劃區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造住宅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村莊原則上不再安排單宗分散的宅基地。
城市、鎮規劃區外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造住宅應當符合鄉(鎮)規劃、村莊規劃。
第六條【公寓式住宅】 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宅建設逐步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集中,鼓勵和支持有條件地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公寓式住宅。
第七條【計劃管理】 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或者未利用地應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各市、縣應當從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中,單列農村建設用地指標,優先用于農村宅基地建設。
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審批手續。
第八條【一戶一宅】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建設住宅應當與村莊土地整治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未利用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建設住宅。
第九條【用地標準】 新批準每戶宅基地的面積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80平方米以下;
(二)丘陵地區120平方米以下;
(三)山區150平方米以下。
第三章申請與登記
第十條【申請條件】 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應當為宅基地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已依法登記結婚或者本戶中有兩名以上已達法定婚齡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戶的;
(二)因自然災害、征地、村莊和集鎮公益事業建設等原因宅基地滅失或者不能使用且戶內沒有其他宅基地的;
(三)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本集體內沒有宅基地的;
(四)因實施村莊規劃或者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搬遷的;
原有的宅基地面積低于本辦法規定標準的,可以按照前款規定申請新的宅基地,但應當交回原使用的宅基地。
第十一條【禁止條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已擁有一處宅基地且不低于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標準的;
(二)出賣、出租、贈與他人住房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住房的;
(三)原住房改變用途的;
(四)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請的情形。
第十二條【審批流程一】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使用存量宅基地、空閑地、未利用地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申請宅基地的戶主名單、占地面積、位置、是否符合‘一戶一宅’等情況進行宅基地批前公示;
(三)公示無異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有關材料送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其批準結果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予以公布;
(五)鄉(鎮)人民政府將上述材料報市、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審批流程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使用新增宅基地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申請宅基地的戶主名單、占地面積、位置、是否符合‘一戶一宅’等情況進行宅基地批前公示;
(三)公示無異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有關材料送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市、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其批準結果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登記發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設住宅,應當在竣工后,憑鄉(鎮)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用地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記機關提出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申請。依法報市、縣(含縣級市、區)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權利證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記機關接到申請后,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自申請之日起20日辦結宅基地登記審查手續。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縣級以上土地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10日。
依法繼承房屋和依據法院生效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可以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
第十五條【歷史遺留問題解決】 尚未登記的宅基地面積因歷史原因超過本辦法規定標準的,按下列情況辦理:
1.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2.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時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后,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3.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時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準面積進行登記。其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注明超過標準部分的面積,待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登記。
沒有合法審批手續的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應當依法補辦宅基地審批手續后,申請登記發證。
第十六條【華僑權益】 華僑(港澳臺同胞)在農村的宅基地確權登記,按尊重歷史、尊重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利益、與以往法規和政策相銜接、以使用現狀確定的原則辦理。
未辦理登記發證的華僑祖屋或華僑在原籍農村的唯一住房(含華僑用祖宅地的再建住房),符合法規和政策使用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華僑原在農村的房屋拆除或坍塌,原宅基地未安排他人使用的,經當地村民小組和村委會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市、縣(含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可將原宅基地恢復使用,宅基地面積不能超過政策規定的當地村民每戶用地標準;原宅基地已安排他人使用的,原則上不再安排宅基地。
第四章 轉讓與退出
第十七條【轉讓條件】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出售依法取得的一戶一宅之外的農村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權相應轉讓。
符合第十條宅基地‘一戶一宅’申請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可以購買本鎮區域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并取得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
嚴禁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附著物。
第十八條【回收條件】 農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應當注銷其集體土地使用證或者撤銷有關批準文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自批準使用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
(二)新批宅基地時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諾建新拆舊并簽訂合同的,新建房屋竣工后三個月內不拆除舊房交回原宅基地的;
(三)實施舊村改造,已遷入新村居住村民的原宅基地;
(四)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自遷出之日起滿2年未申請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或者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
(五)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且未有上蓋房屋的宅基地。
(六)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香港、澳門居民、外籍華人),通過合法繼承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當房屋坍塌或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收回的宅基地。
第十九條【退出機制】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騰退一戶一宅之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有償方式回收歷史原因形成的一戶多宅占用的宅基地。
鼓勵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轉讓房屋,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權相應轉讓。
第二十條【安置補償】 依法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宅基地的,應依法對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另行安排宅基地。經協商一致的,也可采用貨幣補償、房屋置換等其他形式。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監督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制,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協助。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的巡查,充分利用衛星遙感技術等監督管理方法對農村住宅建設進行巡回檢查,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社會監督】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村宅基地的登記條件、申請和辦理程序向社會公開,并向社會公開舉報、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舉報投訴】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非法占用農村土地建設住宅的行為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舉報材料,應當依照《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辦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上級監督】 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在審批、管理宅基地中有違法行為,應當依照《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的規定立案查處。
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違法、不當的行政行為,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予以撤銷、變更,并對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占用耕地責任】 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建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處罰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基本農田保護】 非法占用基本農田建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非法建房查處】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進行建房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七十七、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罰或者由(鄉)鎮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5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騙取登記】 隱瞞事實,偽造有關證明文件騙取登記的,依照《廣東省實施
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非法轉讓責任】 非法轉讓宅基地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配合執法責任】 拒絕、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執法責任】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廣東省規定的農村宅基地面積為: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區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區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一、農村宅基地確權新政策2022年
第一,子女戶口遷出,已經不屬于村集體成員。
第二,宅基地長期閑置或房屋長久失修,其子女不可繼承。
第三,違規使用的宅基地,將會被強制收回,不可繼承。
第四,子女已經獨立有自己的居住場所,長期內和父母分開居住的。
第五,超出宅基地標準使用面積的部分不可繼承。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應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經批準易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對歷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積超標和“一戶多宅”等問題,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分類進行認定和處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九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宅基地的用地面積限額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農戶75m2以內,四人的農戶100m2以內,五人的農戶110m2以內;六人及六人以上的農戶125m2以內。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高可增加15m2;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檔最高可增加35m2。實施舊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積超出用地限額20m2以上的,可放寬一個檔次的用地限額。
二、農村宅基地確權的標準
辦理宅基地房權證是有標準化程序的,需要按照下列步驟去進行:
(一)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農村居民年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且符合分家條件;二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建設規劃;三是農村居民建房限額標準,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限額面積為180平方米,使用農用地的限額面積為140平方米;四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一戶一基”;五是農村村民在出租,出賣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六是嚴禁非農戶和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二)農民建房應當遵循的原則農村居民建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能夠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夠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三)農民建房申請宅基地的審批程序新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后,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占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準后,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并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后,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準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三、農村宅基地確權范圍
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在確權時主要依照以下原則:
1、1982年2月國務院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后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2、1982年2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農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處理后,按處理后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3、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4、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5、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6、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7、按照確權規定,確定的宅基地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以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注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8、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9、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以上是農村宅基地確權范圍的相關內容,請參考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應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經批準易地建造住宅的,應嚴格按照“建新拆舊”要求,將原宅基地交還村集體。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對歷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積超標和“一戶多宅”等問題,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分類進行認定和處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九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宅基地的用地面積限額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農戶75m2以內,四人的農戶100m2以內,五人的農戶110m2以內;六人及六人以上的農戶125m2以內。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高可增加15m2;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檔最高可增加35m2。實施舊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積超出用地限額20m2以上的,可放寬一個檔次的用地限額。
農村宅基地確權規定如下:1、宅基地申請人須領取由土地部門統一印發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報登記表》;2、權屬調查國土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的申請,對宅基地進行認定,填寫宅基地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為地籍測量作準備;3、審核與公告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對認為符合登記要求的宗地進行公告;4、審批公告期滿,無異議的并加蓋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農村宅基地補償標準沒有統一的賠償標準數額,農村村民可以選擇補償方式為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其征收補償應當要公平合理,保障村民的合法權益。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法律分析:一般來講,農村房屋拆遷安置補償項目包括三種即:
一、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補償,
二、對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
三、其他補償包括搬家費、過渡費、拆遷獎勵等費用。
主要的補償來自于對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系又有著顯著的區別。對房屋的補償,主要考慮房屋的產權人,以及那些對房屋建設做過貢獻的人,主要從出資和出力兩個方面加以證明。對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考慮到宅基地使用權是以戶為單位申請的,而且是一戶一宅,所以在拆遷前身為宅基地的申請人之一,并且沒有另行申請宅基地,應該享有獲得宅基地補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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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許惠雯
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