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難點有哪些問題,征地拆遷項目的難點分析,征地拆遷項目的難點主要包括群眾工作難以推進、強制程序不完善、工作機制不健全等方面。一、群眾工作難以推進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群眾工作往往是一項復雜而繁瑣的任務。由于被征地拆遷的群眾對補償標準、安置
征地拆遷項目的難點主要包括群眾工作難以推進、強制程序不完善、工作機制不健全等方面。
一、群眾工作難以推進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群眾工作往往是一項復雜而繁瑣的任務。由于被征地拆遷的群眾對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問題的期望與實際情況存在差異,導致征地拆遷工作難以推進。例如,一些被拆遷戶可能對補償金額不滿意,或者對安置地點、房屋質量等有特殊要求,這些都會增加征地拆遷工作的難度。
二、強制程序不完善
強制程序是征地拆遷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程序不完善等原因,很少運用強制手段。一方面,強制程序較為繁瑣,需要耗費較長時間和精力,影響項目建設進度。另一方面,程序執行不到位也會導致強制手段的運用受限。例如,一些項目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未進行充分的聽證程序,或者聽證程序存在瑕疵,導致法律程序不完善,影響了強制手段的運用。
三、工作機制不健全
征地拆遷工作機制的不健全也是導致項目難點的原因之一。首先,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成為工作主體,但征地拆遷市場化運作機制尚未成熟,政府承擔了大量本應由市場承擔的工作,造成工作錯位。其次,工作力量不足也影響了征地拆遷工作的推進。一些重大項目征地拆遷工作任務較重,但項目辦人力有限,導致后續工作量較大,難以有效推進。最后,工作人員積極性受限也會影響工作效率。由于征地拆遷工作經費有限,相關工作人員經濟待遇相對較低,且長期在征地拆遷一線的同志經常面臨被投訴或被個別群眾辱罵騷擾的情況,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綜上所述,征地拆遷項目的難點主要集中在群眾工作難以推進、強制程序不完善和工作機制不健全等方面。為了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加大宣傳力度、做好思想工作、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創新補償模式或安置方式以及健全工作機制等措施。
1、平衡群眾利益訴求難
在征地過程中,被征地農戶最關心、最看重的是看得見、摸得著的經濟利益。因此,一部分征地戶為了獲取更大的經濟利益,想千方設百計尋求自認為合理的要求,常常采取不簽字、阻撓工程進度等方式,謀求不正當權益。加之征地拆遷涉及面廣、人口多,又涉及到自身的利益,往往極易抱團,極少數人別有用心的加以煽動,出謀劃策以此纏住政府,提出與征地政策相悖的要求。極少數地方政府為了推進征地工作,甚至做出讓步,放棄原則息事寧人,滿足和部分滿足非正當訴求,無形之中增加征地拆遷的難度和成本。
2、處置違規“搶種搶建”難
在基層征地拆遷具體工作中,出現一種怪現象,就是規劃到哪里,搶種、搶建就到哪里。如恩黔高速公路,繞城北線公路規劃后,當地一些村民搶種搶建,在地里和房前屋后搶種果樹果苗。搶建的房屋建筑更是不倫不類。有的房屋沒有窗戶,有的房屋甚者連基腳都沒有,就是如此簡陋不堪的建筑,同樣索取高昂的拆遷補償費,若不滿足,則不簽字不同意征地拆遷,有的甚至以死相脅迫。
3、協調矛盾問題難度大
征地拆遷補償費分配難以落實到位。由于部分群眾把征地拆遷當作發家致富的大好機遇,想從征地拆遷這塊利益蛋糕中多分一點,都想按照有利于自家利益來確定分配方式,吵鬧不休,互相觀望,致使補償費長期無法落實到位。這些矛盾和問題,導致協調在短時間內難以到位,從而為項目建設征地拆遷增添無形的壓力。
4、安置保障失地農民難
按照現行的征地拆遷補償政策,大都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方式。失地農民領到幾萬元的補償費后,不出幾年基本上消耗完,沒有一技之長、年老體弱的失地農民,后續生活保障將十分困難,這部分人必將淪為新的貧困“市民”,為將來留下新的社會隱患。
一、政府部門如何提高征地拆遷效率?
征地拆遷是一項政策性、群眾性都很強的工作,必須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始終把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堅持執法為民,依法行政,用發展的辦法解決問題,將征地拆遷工作推向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
1、強化宣傳教育,營造良好氛圍。
做好群眾思想教育工作是征地拆遷工作快速推進的前提。思想是行動的先導,思想通則工作順,要始終把做好群眾思想工作作為推進征地拆遷工作的突破口,堅持“輿論先行”,把拆遷的意義、拆遷的政策宣傳到戶、到人,讓群眾入腦、入心,明白拆遷的補償政策,自覺服從國家建設及城市建設的需要,積極配合拆遷工作。
2、完善相關地方性立法,促進依法行政。
在征地拆遷工作中,各級地方政府努力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而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實也出了不少力,做了不少事。但有些地方、有些群眾還是有意見,最關鍵的一條就是要依法行政,建設法治和服務型政府。
3、體現以人為本,保障群眾利益。
在工作中,既要堅持依法拆遷、按政策辦事,也要把握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統一,要在實事求是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維護群眾切身利益,以充分體現以人為本、人性化拆遷。堅持合法建筑面積拆一還一,找補差價,違章建筑杜絕補償的原則,充分考慮失地農民的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一套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切實保護群眾利益。同時,要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與現行市場價不相適應的補償標準,平衡群眾心理,取得群眾的理解支持,讓群眾滿意。
(一)征地數量大。(二)利益分配矛盾復雜。補償費標準偏低,使本已非常有限的征地補償費用成為當事人爭奪的目標。排擠他人的分配額,使自己獲得更多的補償金,是造成基層群眾自治權出現偏差的主要原因。很難使當事人服判息訴,從而導致群體上訪事件,甚至越級上訪的發生。(三)工作方法簡單。正常的征地拆遷工作是發展經濟、重塑城市形象、改善人民群眾工作和居住環境的好事,是符合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但是涉及到廣大被征地的農民和被拆遷的居民的切身利益,特別是有相當數量的弱勢群體存在一定的困難。但是在征地拆遷工作中,有的地方工作方法簡單,如在拆遷之前不進行必要的公示,不簽拆遷協議就停水斷電、上房揭瓦,嚴重影響拆遷的正常生活;
一、農村房屋拆遷賠償標準
1、被征地的村或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或者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房屋被拆遷人不但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房屋被拆遷人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進行調換。房屋拆遷補償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的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的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2、被征地的村或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并且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者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且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的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繳納的費用。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征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二、如何推進鄉鎮拆遷補償
做好鄉鎮征地拆遷補償工作有以下措施:
1、健全組織機構,配強工作隊伍。
2、吃透征拆政策,提升工作能力。
3、深入宣傳政策,爭取群眾支持。
4、公平公正公開,依法行使權利。
5、注重工作方法,講究工作技巧。
6、發揮政府職能,做好善后服務。
7、提供政策保障,大膽開展工作。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法律分析:征地拆遷的問題如下:1、征地拆遷對象抵觸情緒較大;2、在利益調整過程中,部分群眾心態失衡引發沖突;3、征地拆遷政策還待完善,雖有《土地管理法》、《物權法》、《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但還是尚待完善;4、補償標準不一致;5、社會保障措施尚未健全。解決問題可以從做深入細致的宣傳解釋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工作、緊緊的依靠地方政府、完善法律法規與補償機制、依法進行征地拆遷工作、充分考慮征地拆遷對象的合法權益等方面入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征地拆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有宣傳工作不到位、法律法規不健全、補償方式相對單一、補償安置標準不夠完善等。解決時應加大宣傳力度、做好思想工作,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拆遷有法可依。創新補償模式或安置方式。【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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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龐然月
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