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家畜養殖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養殖場是指達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養殖規模標準的畜禽集中飼養場所。禁養區范圍包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含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的區域。養殖場是指達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養殖規模標準的畜禽集中飼養場所。禁養區范圍包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含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風景名勝區(包括核心景區和非核心景區)、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建設養殖場的區域。畜禽糞便、養殖廢水、沼渣沼液等經過無害化處理用作肥料還田,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不造成環境污染的,不屬于排放污染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農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相應的水質標準,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禁止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或者醫療污水。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鎮污水以及未綜合利用的畜禽養殖廢水、農產品加工廢水的,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法律分析:
禁養區內禁止、養殖環保不達標禁止養殖、禁止違章占地搞養殖、禁止泔水養殖、禁止使用含有抗生素的飼料養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三條 國家支持畜牧業發展,發揮畜牧業在發展農業、農村經濟和增加農民收入中的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畜牧業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扶持發展規模化養殖,推進畜牧產業化經營,提高畜牧業綜合生產能力,發展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畜牧業。
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畜牧業的發展,保護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業生產條件。
第四條 國家采取措施,培養畜牧獸醫專業人才,發展畜牧獸醫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事業,開展畜牧獸醫科學技術知識的教育宣傳工作和畜牧獸醫信息服務,推進畜牧業科技進步。
法律分析:1.國土資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國土地分類》和《關于養殖占地如何處理的請示》規定:養殖用地屬于農業用地,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于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由此可見,現在養殖用地的審批越來越嚴格。
2.養殖用地也不是說建造就能建造的,主要需要滿足環評設計的要求,并且《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也必須要有,否則會對環境和生活造成影響。
3.此外,養殖用地還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不能破壞種植條件,不能破壞耕地的耕作層。
(2)不能在農田保護區內建設,只能建在非保護農田上。
(3)禁養區內不能建設養殖場。必須遠離河流、飲用水源和村莊等。
(4)必須達到環評設計要求,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二十二條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個人,應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申請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的種畜禽必須是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者鑒定的品種、配套系,或者是經批準引進的境外品種、配套系; (二)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繁育設施設備;
(四)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種畜禽防疫條件;
(五)有完善的質量管理和育種記錄制度;
(六)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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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農村家畜養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