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業養殖用地政策 ,法律分析:養殖用地屬于農業用地,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于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養殖用地還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1)不能破壞種植條件,不能破壞耕地的耕作
法律分析:
養殖用地屬于農業用地,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于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養殖用地還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1)不能破壞種植條件,不能破壞耕地的耕作層。(2)不能在農田保護區內建設,只能建在非保護農田上。(3)禁養區內不能建設養殖場。必須遠離河流、飲用水源和村莊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中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法律分析: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笄蒺B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
法律依據:《關于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 一、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養殖用地
(一) 縣級畜牧主管部門要依據上級畜牧業發展規劃和本地畜牧業生產基礎、農業資源條件等,編制好縣級畜牧業發展規劃,明確發展目標和方向,提出規?;笄蒺B殖及其用地的數量、布局和規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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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軒教授
來源:頭條-畜牧業養殖用地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