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征地補償新標準,1、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補償。2、征用菜地、魚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補償。3、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補償。一、征地拆遷補償要什么按標準?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
1、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補償。
2、征用菜地、魚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補償。
3、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補償。
一、征地拆遷補償要什么按標準?
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其中,年產值的計算,與土地補償費年產值的計算方法相同。被征用單位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因人均耕地的數量和平均年產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單位年產值高,支付的安置補助費就高,反之則低。
2、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對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各地一般按該土地年產值乘以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倍數計算;對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安置補助費標準時,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范圍內,結合當地的情況,對耕地和非耕地(如園地、魚塘、藕塘、林地、牧地、草原等)的安置補助費作統一規定。在確定安置補助費時,被征地單位要有準確的應該享受安置補助費的人口數字。
為此,《土地管理法》規定,人口數必須按農業人口計算,非農業人口不在計算之中,必須是擬議征地前居住的人口,開始擬議征地后遷入的戶口不包括在內。
3、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按照以上規定計算支付的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4、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安置補助費應該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二、林地征地標準是如何計算的?
1、征用林地、草地、葦塘、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等農用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補償。
2、征用鄉(鎮)村公共設施或者公益事業、鄉鎮企業和農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體所有土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7倍補償。
3、征用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及未利用地,按照鄰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補償。
4、征用集體打谷場、曬場等生產用地,按照原土地類別的補償標準補償。
征用林地、草地、葦塘、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以及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三、土地增減掛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
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
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筑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三)安置補助費
1.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征用每畝耕地安置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一、石家莊土地補償費
1、征用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補償;
2、征用菜地、魚塘、藕塘,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補償;
3、征用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補償;
4、征用開荒地、輪歇地、草地及其他土地,按當地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一至二倍補償;
5、征用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特種用途林等林地,已有收獲的,按被征用林地年產值的五至十倍補償;未有收獲的,按長勢參照鄰近同類樹種年產值的五倍補償。年產值的計算,以當地基層統計年報單價為基礎,由有關部門協商核定。對收獲有大小年區分的經濟林地的年產值,按征用前兩年的平均年產值計算;
6、防護林地不得征用。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征用的,應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并按該林種實際價值的十倍補償。
二、石家莊青苗補償費
被征用耕地上有未收作物的,應盡可能待收獲后進行施工。如急于用地,須毀青苗的,由用地單位按作物一造產值補償。土地管理部門發出征地通知后種植的作物,不予補償。
三、石家莊地面附著物補償費
1、被征用土地地面上的房屋,由建設單位按當地統一房產價標準補償,或者按原有房屋面積回建質量相當的房屋;
2、被拆除的水井、水渠、道路、曬場和其他設施,由用地單位負責回建或者拆價補償;
3、遷移墳墓由用地單位給予適當的遷移費;
4、土地管理部門發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面附著物,不予補償。
四、石家莊安置補助費
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數量計算;
2、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
3、每畝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
4、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征用林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減半計算。
征用荒山、荒地、宅基地及其他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根據《石家莊征地補償標準》第三十一條征用城市(包括縣級市)郊區的菜地、魚塘、藕塘,須繳納新菜地、魚塘、藕塘開發建設基金,其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必須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統一計算核實后,由用地單位支付給被征地單位。征地時計算產值的各種農產品單價,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提出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被征地單位應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鄉級人民政府指導被征地單位管理使用,只能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因征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挪作它用或者私分。
第三十三條被征地單位的土地被征用后,人均耕地不足三分或者人均菜地不足二分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部分農業戶口可以就地轉為非農業戶口。需要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人數,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占用耕地的數量計算。
被征地單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將農業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辦理。
第三十四條因征用土地造成被征地單位人員口糧不能自給的,其不足部分,分別由建設項目所屬的自治區、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解決。
第三十五條被征用的耕地原負擔的農業稅和糧食任務,在耕地被征用時相應免除。免除的糧食指標,屬國家和自治區建設項目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承擔;屬市、縣建設項目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承擔。
石家莊市征收市區集體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
為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合理確定征收集體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保證征收土地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對現行的《石家莊市征收市區集體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石政辦函〔2010〕122號)進行調整,制定本標準(見附件)。
一、本補償標準適用于征收橋西區、新華區、長安區、裕華區集體土地時對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補償。礦區、高新區、正定新區、藁城區、鹿泉區、欒城區及沒有出臺補償標準的縣(市)可參照執行,或自行出臺補償標準。
二、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如遇到本補償標準未包括的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可參照類似品種并根據市場價格確定或經有關專業技術評估部門評估后,依據法律、法規等規定予以補償。
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筑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市政府大型專項工程征收土地已對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做出規定的,實施該專項工程征地時從其規定。
四、劃撥用地項目的征地工作經費,由市財政局按照3000元/畝的標準撥付區政府;經營性政府儲備地的征地工作經費在區政府返還收益中列支。建筑物拆遷工作費用標準為8000元/畝。
五、本補償標準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2010年12月31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石家莊市征收市區集體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石政辦函〔2010〕122號)同時廢止。
六、市政府將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適時對補償標準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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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苗佳律師
來源:頭條-石家莊征地補償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