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養殖場拆遷補償標準,濟寧養殖場拆遷補償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土地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
濟寧養殖場拆遷補償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土地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標準規定。
二、地上附著物補償
養殖場內的房屋,最低補償建筑成本價。
如有果樹等其他附著物,按照是否屬于盛果期進行補償;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三、停產停業補償
停產停業的補償依據養殖場前三年的年均收入來衡量,最終按照“停產停業期限”與“停產停業年均收入”的乘積來計算。
四、搬遷費用
搬遷費用包括搬遷養殖場內各種設備、動物、生活用品等所需的合理費用。
總的來說,濟寧養殖場拆遷補償標準涉及土地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停產停業補償以及搬遷費用等多個方面。具體補償金額和方式需根據養殖場的實際情況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具體確定。在拆遷過程中,應確保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分析:養殖場拆遷的賠償標準沒有統一的價格。土地被國家征用賠償的數額應當由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因此具體的數額需要到當地的政府相關部門進行咨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養殖場拆遷補償標準是沒有統一規定的,養殖場(魚塘、養豬、羊、牛等)的征收補償包括四方面:對地的補償;對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停產停業的補償;合理的拆遷費用。
其一,對地的補償:
(1)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 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 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其二,對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有房屋的,最低補償建筑成本價;有果樹的,按照是否屬于盛果期進行補償。
其三,停產停業的補償:
依照自己前三年的年均收入衡量自己的停產停業損失,最終按照“停產停業期限”與“停產停業年均收入”的乘積來判斷。
第四,合理的搬遷費用:
搬遷自己各種設備、動物、生活用品所需的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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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路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濟寧養殖場拆遷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