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鄉縣搬遷戶土地流轉補償多少,法律主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土地流轉后,在沒有約定的情形下,征地補償費中的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承包地被依法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土地流轉后,在沒有約定的情形下,征地補償費中的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持。承包方已將土地經營權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
戶口遷出土地征收沒有補償。具體如下:
1、戶口遷出不能分得征地補償款,可以獲得征地補償款的人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如果在方案確定時,戶口已經遷出的,是不能獲得補償的;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戶口遷出農村土地確權處理如下:
1、全家的戶口都遷入設區的市的,原籍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應由集體收回,不能辦理確權手續;
2、全家的戶口都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3、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不管是上述哪一種,當事人要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確權的,都應由本人戶籍所在的戶口本的戶主帶上其有效身份證、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的集體辦理確權手續,并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簽字確認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土地流轉后征地補償款歸集體,由集體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安置補助費歸土地承包人所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經營種植者和附著物權利人所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關系,受讓方與發包方形成新的承包關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發生變更,受讓方成為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
土地被征收后,受讓方有權享有相應的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是指因國家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補償。土地被征收后,不僅需要對土地所有權人進行補償,還需要對用益物權人即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進行補償。
土地轉包或者出租后,土地的實際使用人不再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應該是接包人或者土地承租人,一般情況下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應該歸實際投入人或者附著物的所有權人。
具體的法律依據規定在《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2條。
不過關于青苗補償費的歸屬,當事人之間在轉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而對于地上附著物,比如房屋的補償,如果地上附著物由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修建,在轉包和出租時接包人和承租人僅依約定取得附著物使用權的,則附著物補償費歸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八條 (承包地的征收補償)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第三百三十九條 (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三百四十條 (土地經營權的定義)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并取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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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
來源:臨律-武鄉縣搬遷戶土地流轉補償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