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給予什么處分決定,自然資源部關于違法征地處罰的規定,自然資源部關于違法征地處罰的規定主要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條款。以下是具體的規定和解釋:一、違法征地行為的定義與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未經
自然資源部關于違法征地處罰的規定主要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條款。以下是具體的規定和解釋:
一、違法征地行為的定義與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于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需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可以處以罰款。
第七十八條進一步規定,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二、關于臨時用地違法的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如果違反上述規定,例如臨時用地超過期限未歸還、改變臨時用地用途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樣有權進行處罰,包括但不限于責令限期改正、繳納復墾費、處以罰款等措施。
三、刑事責任追究
對于嚴重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刑事責任。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綜上所述,自然資源部關于違法征地處罰的規定涵蓋了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追究兩個方面,旨在嚴厲打擊非法占用土地和違法征地行為,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
法律主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第七十八條: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法律客觀:一、基本案情2003年7月1日北京市通州區潞城鎮南劉各莊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民委員會)與被執行人張某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村民委員會將村集體土地10畝出租給張某。自2005年張某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在租用的土地上建設廠房。申請執行人北京市國土資源局于2007年2月8日對張某非法占地行為立案調查,經現場勘測,張某所建廠房實際違法占地面積6811.8平方米(合10.22畝)。2008年6月24日申請執行人對張某作出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張某在未取得國土部門用地手續情況下,擅自占用北京市通州區潞城鎮南劉各莊村土地建設廠房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責令張某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15日內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張某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行政處罰決定書未提起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2009年2月18日北京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對此案審查過程中,被執行人張某承認非法占地上所建廠房是其所建,但稱其已于2007年底將廠房賣與他人,但未能提供證據。二、審理結果:裁定準予執行三、分析意見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對違法占地的被處罰人應該是誰?一種意見認為被處罰人是違法占地的建設者張某,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沒有按照該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實施了違法占地的行為人就是國土部門處罰的相對人。另一種意見認為被處罰人是實際占地的人,理由是違法占地人將土地及地上物出租或出賣他人,違法占地的建設者沒有實際占用土地,其對國土部門的處罰決定書會置之不理,承租人或買受人的權益無法保障,如證據充足,應處罰實際違法占地人。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國土部門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查處違法占地行為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急劇上升,此類案件認定的違法占地的事實是清楚的,但違法占地的相對人在現實中非常復雜,呈多樣化,給法院審查此類案件增加了難度。《土地管理法》對于違法占地實施建設的人都具有哪些情況,應處罰什么情況下的相對人沒有明確規定,從法律字面理解是要處罰違法占地的建設者,其也許出租或出賣土地及地上物,但其是違法占地的建設者,應予處罰。在審查過程中常常出現因為違法占地的建設者稱已將地上物賣予他人,處罰其將地上物拆除恢復原狀,其對處罰決定置之不理,而是買受人出面阻攔,如果法院認定買受人為處罰的相對人,間接的認可了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協議有效,司法權代替了行政權,有悖法律的宗旨。筆者認為承租人或買受人與違法占地的建設者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如果他們認為有損失也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如果認定違法占地的建設者以買賣或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應適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處罰,現張某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所述事實,申請執行人國土局處罰張某是正確的。以上就是違法占地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責任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國土行政處罰辦法包括的內容: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限期拆除
(五)吊銷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
一、關于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
(一)警告、通報批評;(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方式有哪些呢
行政處罰的方式主要有:(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三、取締機關是否屬于行政處罰
不屬于。行政處罰的種類有以下這些:(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從上述規定來看,行政取締并不屬于行政處罰的種類范圍,其他法律也并未有明確行政取締屬于行政處罰的,因此,行政取締不屬于行政處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第四條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包括:(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銷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主觀: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沒有強制執行權,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主要有兩種方式:當事人自行履行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規程》14.5對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各項內容的執行要求進行了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規程》明確,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期限內自行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督促其履行:①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②向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通報;③向社會公開通報;④停止辦理或者告知相關部門停止辦理當事人與本案有關的許可、審批、登記等手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規程》14.4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期限等進行了明確。
法律客觀:《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第三十八條行政處罰沒有依據或者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處罰無效。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的,行政處罰無效。
法律分析:國土行政處罰辦法包括的內容:
(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銷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
法律依據:《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 第四條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包括: (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銷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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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施涵玲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