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離婚的有賠償嗎,土地征收離婚后是否有補償,土地征收離婚后是否有補償,取決于具體情況。一、如果離婚前夫妻共同擁有被征收的土地使用權,那么在土地被征收時,雙方應共同享有征收補償。補償可能包括土地價值的補償、搬遷和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因征
土地征收離婚后是否有補償,取決于具體情況。
一、如果離婚前夫妻共同擁有被征收的土地使用權,那么在土地被征收時,雙方應共同享有征收補償。補償可能包括土地價值的補償、搬遷和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因征收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等。這些補償的分配應根據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情況進行。
二、如果離婚后,其中一方仍然保留有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權,那么該方將有權獲得相應的征收補償。而另一方,如果已不再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則無法直接獲得補償。
總的來說,土地征收離婚后的補償問題,需要綜合考慮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情況、土地使用權歸屬以及征收補償的具體政策等因素。如有疑問,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相關政府部門以獲取更具體的法律建議和指導。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實施的是地隨房走、房隨地走、房地一體的房屋產權與土地使用權同時登記原則。這意味著在征地拆遷時,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將一并收回,并應給予相應補償。因此,在處理此類問題時,還需考慮這一原則對補償分配的影響。
農村婦女婚后戶籍仍在原集體經濟組織,其離婚、喪偶后回到原集體經濟組織居住的,應當認定其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農村婦女離婚,喪偶后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再婚,但其在嫁入的集體經濟組織未分配到承包地也未分配到土地補償費的,應當認定其具有原夫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
一、征地補償款發放流程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相關內容規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費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征收集體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單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補助費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相關內容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應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內容規定召開村民會議,在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給村民,則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權益,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可單獨或共同起訴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要求支付相應份額。
二、“外嫁女”應該從哪個村里拿補償?
實際生活中說到“外嫁女”,通常有這樣幾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外嫁女原本是城市戶口,嫁到了村里,隨著丈夫落戶到了村里,取得了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外嫁女沒有再享受其他地區的相關
權益,就應當因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享有分配征地補償的權利。
第二種情況是,外嫁女從村里嫁到了城里,但是戶口沒有從原村遷出,也沒有被納入城市社保體系,這時仍舊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有權從“娘家”村里分征地補償——基于她自己的成員資格,而不是娘家人的“關系”。
第三種情況時,外嫁女從娘家村里,嫁到了夫家村里。這時外嫁女根據實際情況,在娘家村或者夫家村享有集體組織成員資格,可以在其中一個村承包土地,參與征地補償款分配。不能“兩頭占”,也不能“兩頭空”。
外嫁女離婚或者喪偶了,會影響參與補償分配的資格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有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前文我們也說過了,村民參與本村征地補償款的分配,依據的是自己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明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婚姻關系的變動如果影響到了外嫁女的戶籍遷移,那么成員資格落到了哪里,外嫁女就有資格分配哪個村的征地補償款。如果外嫁女認為村集體做出的相關分配方案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依法訴請撤銷相關的村務決定。
有農民朋友曾經提到,自己村子里制定了村規民約,規定外嫁女沒有資格參與村子里的征地補償款分配。即明拆遷律師要提醒農民朋友們,像這樣與法律相抵觸的村規民約,其效力是存在問題的,千萬不要被它唬住,村規民約也絕不可能高于法律。
本文介紹了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征地補償款歸屬問題以及村民征地補償款的取得方式和賠償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夫妻在結婚前獲得的征地補償款屬于夫妻個人財產,但如果土地的使用權在結婚后劃分,則應按照土地征收面積的比例進行劃分。另外,自留地被征用時,具體的賠償方案需要根據不同情況來確定。
法律分析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征地補償款通常屬于夫妻個人財產,因為該土地的征地補償款是在夫妻結婚前獲得的,所以其土地使用權是夫妻個人所有的。然而,如果土地的使用權在結婚后劃分,那么夫妻中具有該土地使用權的一方,應按照土地征收面積的比例進行劃分。
一、如何取得村民征地補償款?
村民征地補償款一般是在接到通知后領取,一般由由村民小組進行發放征地補償款。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四款的規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二、自留地被征用怎么賠償
農村自留地雖然在某種程度上來說,等同于農村承包地,但是,國家并沒有給農戶發放專門的自留地使用權證書,因此,關于自留地被征收,能夠拿到多少補償,需要分情況來看:
第一種情況:自留地合并為承包地征地補償款主要分為三種,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助費;安置補償費、青苗補助費直接給到被征地的農民;土地補償費不低于80%的部分屬于被征地農民,剩余部分由村集體召開村民會議,決定如何分配。
第二種情況:自留地與承包地相互區分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助費:歸被征地農民所有;安置補助費:如果得到了安置,就拿不到經濟補償;但是,如果沒有獲得安置,可以在自由選擇是拿補
拓展延伸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標準
一、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土地征收補償款分配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定的,如果經集體同意,就算沒有本村戶口也可以獲得征地補償款。
二、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結語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征地補償款通常屬于夫妻個人財產,因為該土地的征地補償款是在夫妻結婚前獲得的,所以其土地使用權是夫妻個人所有的。然而,如果土地的使用權在結婚后劃分,那么夫妻中具有該土地使用權的一方,應按照土地征收面積的比例進行劃分。關于如何取得村民征地補償款,可以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對于自留地被征用,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賠償,可以參考上述兩種情況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分析:離婚不會影響拆遷賠償。目前,尚未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拆遷與被拆遷人的離婚有關,所以離婚不會影響拆遷賠償。此外,也沒有規定拆遷補償與離婚有關。因為法律保護公民的離婚自由權。根據相關規定可知,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法律分析:原則上是不可以的,但也不是絕對的,得看征地補償協議是遷戶口以前簽的還是遷戶口以后簽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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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余思
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