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歸誰管,征拆完的地歸誰管,土地被征用后,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以下是對這一問題的詳細解答:一、土地所有權歸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而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
土地被征用后,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以下是對這一問題的詳細解答:
一、土地所有權歸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而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因此,當土地被征用時,無論是城市土地還是農村土地,其所有權均由國家或農民集體所持有。然而,一旦土地被依法征收,其所有權即從原所有者(國家或農民集體)轉為國家所有。
二、征收后的土地管理
征收程序:土地的征收必須依法進行,通常包括征收決定的作出、征收公告的發布、補償安置方案的制定與實施等環節。在征收過程中,應確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補償與安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等。這些補償旨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和長遠生計。
土地用途變更:征收后的土地,其使用權和管理權將根據國家規劃和需要進行調整。可能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發展或其他符合國家利益的項目。
三、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土地被征用后,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和使用。如需更詳細的信息或咨詢具體法律問題,請務必咨詢專業律師或相關法律機構。
法律分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征地拆遷,征收永久基本農田等情形的土地,由國務院批準。其余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百姓長期對土地征收 (農民稱賣地)和城市房屋 拆遷 (農民稱動遷)的概念不清被混為一談,有的官員也稱征地拆遷工作云云。 其實二者有本質的區別,不是一個法律概念。 《 土地管理法 》規定,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運用國家強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將一定范圍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轉為國家所有權,并依法對被征收土地的原權利人 (包括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包人、承包人、轉包人等)給予補償的活動。 土地征收的具體實施部門是各級國土行政主管部門。 《城市 房屋拆遷 條例》規定,城市房屋拆遷是指為了實施城市規劃、舊 城區 改造,運用國家強制力,組織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對原房屋權利人 (包括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出租人、承租人、轉租人等)給予補償、安置的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根據《土地管理法》,永久基本農田和大面積土地征收需要國務院批準,其他土地征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后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公告并實施。
法律分析
征地拆遷,征收永久基本農田等情形的土地,由國務院批準。其余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拓展延伸
征地拆遷管理權歸屬問題:哪個政府部門負責征地拆遷工作?
征地拆遷管理權歸屬問題涉及到地方政府的職責和權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征地拆遷工作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省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具體實施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土地資源管理部門或城市規劃管理部門負責。在不同地區和情況下,可能會有一些細微的差異。因此,具體的征地拆遷管理部門可能會因地區而異。如果您有具體的征地拆遷事項,建議您咨詢當地政府相關部門或法律專業人士,以獲取準確的信息和指導。
結語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地拆遷和征收永久基本農田等土地需要獲得國務院的批準,而其他土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一旦獲得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需要注意的是,征地拆遷管理權歸屬問題可能因地區而異,具體的管理部門可能會有所不同。建議您在處理具體征地拆遷事項時,咨詢當地政府相關部門或法律專業人士以獲取準確的信息和指導。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法律分析:征地拆遷工作的實施主體,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該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法律分析:征地拆遷工作的實施主體,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該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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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錢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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