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征收補償代理詞,土地承包合同轉包代理詞一般有哪些,甲方(轉讓方):乙方(受讓方):為保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雙方依法履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訂
甲方(轉讓方):
乙方(受讓方):
為保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雙方依法履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流轉土地概況
本幅土面積畝,東至南至西至北至。承包經營權年限年,目前還有年。
第二條流轉方式
甲方采取方式將其承包經營的土地流轉給乙方經營。
第三條流轉期限
雙方約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為年,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條流轉價款及付款方式
1、流轉土地價款總計元(折合每畝元)。
2、合同簽訂后,乙方支付甲方元。
3、其余款項乙方同意每年月日前支付甲方元。
4、如遇國家征收、征用土地,補償款歸甲方所有,乙方相應損失經雙方協商確認后從補償款中扣除。
第五條土地交付與回收
1、甲方于年月日前將流轉土地交付乙方。
2、乙方應于年月日前將流轉土地交回甲方。
3、本土地流轉合同終止后,原土地上新建附著建筑物按以下第種方式解決:
①歸甲方所有,甲方不作補償;
②歸甲方所有,甲方合理補償乙方;
③由乙方按時拆除,恢復原貌。
第六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規定收取土地流轉費和補償費用,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回流轉的土地。
2、協助和監督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經營權,合理、環保正常使用土地,協助解決該土地在使用中產生的用水、用電、及其他方面的糾紛,不得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不得將該土地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再流轉。
第七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合同約定流轉的土地具有自主生產經營權,經營決策權、產品處置權。
2、按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土地流轉費用及補償費用,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擅自改變流轉土地用途,不得使其荒蕪,對流轉的耕地(荒地、林地等)進行有效保護,不能依法保護,造成損失的,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3、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將該土地流轉。
1、經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2、發包方承包方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己經成熟的。3、承包方的家庭成員全部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或者全部遷徙并落戶外地的。4、承包方喪失勞動能力,無力繼續耕種土地,本人自愿放棄土地承包權的。5、由于國家建設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準占用的。6、由于洪澇、地震等自然災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嚴重破壞,承包合同全部無法履行的。7、承包方在承包期內,違反法律法規和承包合同的約定,閑置荒蕪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發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發包的耕地。8、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且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二、承包經營合同解除有哪些情形
承包經營合同解除情形如下:
1、經發包方、承包方協商同意,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
2、發包方承包方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己經成熟的;
3、承包方的家庭成員全部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或者全部遷徙并落戶外地的;
4、承包方喪失勞動能力,無力繼續耕種土地,本人自愿放棄土地承包權的;
5、由于國家建設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準占用的;等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律分析:協商不成想辦法收集相關證據,然后到法院起訴,只要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就可以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不懂程序上的問題,可以委托我們專業律師代理,幫爭取最大利益。若需法律幫助,建議加微信詳細解答。
法律分析:原告與被告簽定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1、《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原告具有鞋尖村村民的身份,具有承包鞋尖村土地的權利。2、原告承包的土地是荒灘荒地,土地發包程序合法。《土地承包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由雙方協商確定。原告自1990年開始,即在渡泗湖河灘荒地開荒種田。2000年被告與原告通過協商,簽定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將原告現耕種的土地及新河灘地承包給原告耕種,并確定了具體面積,河堤內30畝、栽樹第20畝、老河險灘第30畝。原告取得承包合同約定的荒灘荒地的承包經營權。3、土地承包合同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原告與被告簽訂承包合同后,即已經依法取得承包經營權。其后,原告一直維持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沒有違反《土地承包法》和承包合同約定的行為。承包合同雖然沒有約定承包期限,但是《土地承包法》很明確的規定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同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承包合同約定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記載的承包期限短于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期限,承包方請求延長的,應予支持。根據以上法律規定,雖然原、被告簽訂的承包合同沒有約定承包期限,但是應當保護原告的長期土地使用權。即使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約定和記載了承包期限,承包人要求延長承包期限的,也應當延長至《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所規定的年限。被告以土地承包合同沒有約定四至和承包期限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沒有任何法律根據。綜上所述,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承包合同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承包程序和合同內容合法,不具有法律所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原告的承包經營權應當得到保護。請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第四十四條 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的,其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范制度。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的,本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取適量管理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規定。第二十二條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的用途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六)違約責任。
1、《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原告具有鞋尖村村民的身份,具有承包鞋尖村土地的權利。
2、原告承包的土地是荒灘荒地,土地發包程序合法。
《土地承包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由雙方協商確定。原告自1990年開始,即在渡泗湖河灘荒地開荒種田。2000年被告與原告通過協商,簽定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將原告現耕種的土地及新河灘地承包給原告耕種,并確定了具體面積,河堤內30畝、栽樹第20畝、老河險灘第30畝。原告取得承包合同約定的荒灘荒地的承包經營權。
3、土地承包合同內容符合法律規定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原告與被告簽訂承包合同后,即已經依法取得承包經營權。其后,原告一直維持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沒有違反《土地承包法》和承包合同約定的行為。
承包合同雖然沒有約定承包期限,但是《土地承包法》很明確的規定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同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承包合同約定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記載的承包期限短于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期限,承包方請求延長的,應予支持。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雖然原、被告簽訂的承包合同沒有約定承包期限,但是應當保護原告的長期土地使用權。即使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約定和記載了承包期限,承包人要求延長承包期限的,也應當延長至《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所規定的年限。被告以土地承包合同沒有約定四至和承包期限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沒有任何法律根據。
綜上所述,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承包合同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承包程序和合同內容合法,不具有法律所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原告的承包經營權應當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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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韋諾嘉
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