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售房合同被判無效雙倍賠償首付款案,原告于2003年4月13日在北京市朝陽區西大望路金港國際花園售樓處與被告代理人商談購買被告開發的商品房合同具體條款,雙方最后確定合同的內容是原告購買被告的一套商品房,房屋座落于朝陽區西大望路19號,
原告于2003年4月13日在北京市朝陽區西大望路金港國際花園售樓處與被告代理人商談購買被告開發的商品房合同具體條款,雙方最后確定合同的內容是原告購買被告的一套商品房,房屋座落于朝陽區西大望路19號,房號5號樓2單元601室,房屋總價款813499元,于4月13日交納首付款200000元,5月31日交納93499元,余款520000元通過銀行貸款取得。雙方還約定了格式合同之外的一些補充條款。雙方口頭達成一致后,被告讓原告在《商品買賣合同》(合同號267716)上先簽了字,并讓原告交納了20萬元首付款和407元印花稅,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據。被告在收到原告的首付款后,將原告已事先簽好字的合同拿到公司蓋章,但被告不同意原告事先與被告代理人談好的協議,拒絕在合同上蓋章。基于此種情形,原告對被告的誠信產生懷疑,因此隨后原告對被告所售項目又做了更多了解,原告了解到該房地產用地為原**化工廠用地,與被告事先向原告介紹的不一樣,原告開始擔心房屋周邊環境質量問題。因此原告于2003年4月15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并退還首付款,4月16日,被告委托的趙律師表示開發商還沒有簽字蓋章,合同還沒有成立,談不上解除,更談不上違約金。4月19日,趙律師又表示,開發商準備簽字蓋章,這樣合同成立,如想退房,按原告違約處理,原告應給付被告32000元違約金。原告不同意被告的要求,堅持退全款,雙方因此產生爭議。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未果,于是原告于5月29日向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因原告所簽的一式四份的合同在被告手里,原告手里沒有合同原件,只有一份被告沒有蓋章的復印件,因此原告只能以不當得利要求被告返還200000元預付款,但被告收到起訴書后,將掌握在手里一式四份的合同原件蓋章,這樣合同便生效,原告只能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返還200000元首付款及407元利息。解除合同的理由是被告沒有告知該商品房是在原化工廠基礎上興建的。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實施后,原告在律師的建議下去了朝陽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抵押登記科,了解到自己所購房屋土地及在建工程已經在2002年10月24日被開發商抵押給中國工商銀行九龍山支行。知道這一消息后原告在庭審前即6月25日變更了自己的訴訟請求,由解除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變更為確認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要求被告除返還首付款、賠償利息損失及稅金外,還要求被告賠償購房款一倍的數額,理由是被告在轉讓該房屋時沒有告知抵押的事實,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有權要求雙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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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土地抵押售房合同被判無效雙倍賠償首付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