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林地征收補償拆遷,衡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衡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以下是對該問題的詳細回答:一、土地征收與補償土地征收的土地補償費,應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
衡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以下是對該問題的詳細回答:
一、土地征收與補償
土地征收的土地補償費,應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具體標準如為: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二、房屋拆遷與補償
對于房屋拆遷,應當根據房屋的結構、使用年限、地理位置等因素,給予被拆遷人公平、合理的補償。具體的補償標準由衡陽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除了房屋的補償外,還需要對被拆遷人的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等進行補償。這些費用的補償標準也應在衡陽市的補償安置辦法中明確規定。
三、社會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總的來說,衡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應確保被征地農民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他們的生活水平不因土地被征收和房屋被拆遷而降低。具體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應由衡陽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并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衡陽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是怎么樣的?
第一條為了加強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簡稱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拆遷單位和村民(以下簡稱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征收或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上發生的房屋等建(構)筑物拆遷補償、安置。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征收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后,因建設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按本辦法執行。
國務院、省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縣(市)、南岳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拆遷安置工作的領導,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加強管理,征地拆遷機構具體實施。
發展與改革、財政、審計、物價、公安、建設、規劃、農業、畜牧水產、林業、水利、環保、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民政、農村經營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在征地報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布征地前告知書,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依據、安置途徑等在擬征地的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予以告知。
第五條自征地前告知書發布之日起,在擬征土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改建、擴建房屋,辦理土地轉讓及土地登記發證;
(三)辦理戶口分戶和遷入,但因出生、婚嫁、軍人退伍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等確需辦理戶口分戶和遷入的除外;
(四)改變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五)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手續,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到期的除外;
(六)特種養殖證;
(七)其他有礙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手續。
暫停辦理期限自征地前告知書發布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但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征地告知后,征地拆遷機構應對擬征地上的建(構)筑物面積、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擬被拆遷房屋的相關權利人依法依規共同確認,并在確認書上簽字蓋章。擬被拆遷人不配合調查或不簽字蓋章的,征地拆遷機構可采取照相、攝像等方式取證,并將取證結果予以公證。確認或取證結果(包括文字、表格、有關數據、現場照相及攝像資料、相關證明材料等)作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七條征地公告發布后,被拆遷人應當在征地公告規定的時間內,持房屋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辦理補償相關手續和復核。
第八條拆遷房屋的權屬、面積、結構、使用用途、建筑年限的認定,均以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或其他合法證件為依據。
第九條下列建筑物不予補償:
(一)征地前告知書發布之后新增的建(構)筑物;
(二)違法違章建筑物;
(三)拆除已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物。
第十條補償費的確定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積和房屋結構、裝(修)飾、設施標準結合新舊程度為依據。具體補償見附表1。
第十一條符合安置條件的戶是指本集體經濟組織且在征地時依法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冊的農業家庭。政策性移民需要安置的,按移民安置政策執行。下列情況按本辦法附表1規定的標準補償后不予安排宅基地或房屋安置:
(一)被拆遷人在集體土地上另有房屋占地面積已達到規定標準的;
(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及屬本集體經濟組織但依法不享有農村土地承包權者的房屋被拆遷的;
(三)被拆遷戶非住宅房屋或建(構)筑物拆遷的。
第十二條住宅房屋安置包括貨幣安置及統規統建、統規自建、自拆自建等建設方式。衡陽市城市規劃控制區工業園、開發區內,采取貨幣補償或統規統建方式;其它地區,可采取貨幣安置、統規統建、統規自建、自拆自建方式。
衡陽市城市規劃區、工業園、開發區內,被拆遷人可在貨幣安置或者統規統建方式中任選一種方式安置,但本辦法規定只能采取貨幣補償的除外。補償安置后,被拆遷人再以其他方式申請異地新建,各相關單位和部門一律不得批準。
第十三條被拆遷人住宅房屋安置選用貨幣安置方式的,住宅房屋除按本辦法附表1補償外,另根據房屋正屋的合法面積按照補償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十支付節地獎。
第十四條被拆遷人選用統規統建安置方式的,按成本價結算,成本價安置房人平建筑面積不得超過五十五平方米,但每戶最低不少于六十五平方米,最高不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米。
第十五條統規自建、自拆自建的,每一戶用地面積使用耕地不超過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過一百八十平方米。
第十六條統規自建、自拆自建安置用地的,有關報建報批規費免收市縣級收取的部分;水、電、路“三通”及宅基地平整費用,基礎深超過1.5米的費用,由申請用地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被拆遷戶符合條件的優先享受愛民房、經濟適用房政策。
第十八條愛民房、經濟適用房建設成本由申請用地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拆遷房屋戶外設施,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本辦法(附表2)規定的標準補償。
第二十條被拆遷人一次性搬遷至新居的,付給一次性搬遷補助費;需要過渡的,支付房屋過渡補助費,并付給兩次搬遷補助費。具體標準見附表3。
第二十一條拆遷生產經營性用房實行貨幣安置,或者用相當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抵償。貨幣安置的,按同類房屋結構和面積的百分之一百四十補償。生產經營性用房的認定以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確定的用途為依據,權利人必須持有效營業執照,并在征地公告發布之前已經營業滿半年且依法納稅。
第二十二條拆遷戶提前拆遷完畢交出土地的,給予獎勵,但獎勵總額不超過補償總額的百分之四。
第二十三條電力、電訊、給排水管道、燃氣管道等設施搬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適當補償;廢棄不用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征地范圍內的集體經濟組織和單位的非住宅房屋(包括學校、寺廟、企業生產和經營用房、村委會和村民小組集體房屋等)按本辦法規定的農村村民住房同類結構補償標準補償。
第二十五條由申請用地者易地重建的水塘、水庫、道路等其原有設施和相應土地不予補償,但重建設施所需土地按新征地的補償標準補償。
第二十六條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已異地集中安置的,原宅基地不予補償,但原宅基地面積超過異地安置所占面積的部分應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征地范圍內的墳墓,有戶主的由戶主負責遷移,按規定付給遷移補助費;無戶主的由申請用地單位負責遷移。遷移墳墓應當發布公告,要求戶主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遷移;逾期未遷移者,按無主墳墓處理。
第二十八條建設使用國有農用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南岳區人民政府可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對一定時期內將征收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實行協議收購,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衡政發〔2002〕1號文件同時廢止,其他有關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實施之前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已獲得批準并已依法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且已經征地補償安置費支付到位的,按原規定辦理;但本辦法實施后3個月內仍未支付到位的,按本辦法執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于房屋拆遷各個城市都會先制定補償和安置的辦法才能更好的保障群眾的合法權益,也才會避免各種糾紛,但一般對于城市的不同,所制定的辦法就有所區別,但是一般都會盡可能的保障這些群體可以得到更好的安身之處。
一、征地安置補償的流程是怎樣的?
1、征地告知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
2、現狀調查及確認
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3、征詢意見,組織征地聽證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4、征地材料的組織、審核及上報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征地情況調查結果和市縣人民政府擬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安置方案,以及建設項目的相關材料,依法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經過縣級人民政府初步審核同意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報批。
5、征地的審核和報批
市縣人民政府上報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部門受理,并進行審核。凡是征地材料齊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補償標準符合法律規定、安置方案已經確認,市縣人民政府已經出具說明材料的,報請省級人民政府審批。須報國務院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報請國務院批準。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將征地材料報送國土資源部審查。征地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國土資源部或省級國土資源部門下發征地批準文件。
6、發布征收土地公告
經依法批準征地項目后,市縣人民政府和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發布征收土地公告。
7、辦理補償登記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8、擬定和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對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地上附著物等進行進一步核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9、舉行聽證
為確保被征地農民權利的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10、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滿當事人無異議或者根據有關要求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完善后,將征求意見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1、實施征地、交付土地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及時依法組織落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事宜,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費用及時足額地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民和村集體經濟組織。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注: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法律分析:湖南衡陽企業拆遷補償標準通常是:1、房屋價值補償。計算補償金時要把公攤補助面積算作同作價;2、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僅支付12個月臨時安置費;3、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4、農村宅基地房屋補償;5、宅基地補償費;6、房屋補償費及裝修費;7、安置費和搬遷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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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衡陽林地征收補償拆遷,衡陽征地補償標準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汪亮皓
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