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糾紛調查,時下,城中村改造時,村民對集體土地的補償不滿,往往成為引發矛盾、沖突的導火索。有學者研究發現,土地法中對農地的補償,除了標準過低,還存在利益分配不公。2009年冬天,藏換菊跪在冰冷的推土機前,這名河北南宮市北街社員試圖阻止
時下,城中村改造時,村民對集體土地的補償不滿,往往成為引發矛盾、沖突的導火索。有學者研究發現,土地法中對農地的補償,除了標準過低,還存在利益分配不公。
2009年冬天,藏換菊跪在冰冷的推土機前,這名河北南宮市北街社員試圖阻止搭在田里的守夜棚被鏟除.因為她不滿意征地所給的補償---1年1200元。同樣覺得補償不公的村民王再英,拿著瓦塊磚頭,睡在自己屋頂阻止拆遷,后被拆遷公司的人打死。國家信訪局的數據表明,2003年-2006年接待的上訪人數中,有近40%涉及拆遷;而這一期間建設部統計的比例則高達70%-80%。中國社科院在此時間段完成的調查報告表明:只有2%的上訪能夠解決問題。
北大法學院副院長沈巋教授認為,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制度只是一種純粹的補償關系,這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是合理和適用的,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卻顯得不合理。
對于補償不公,研究者們首先給出的解釋是補償標準低。有研究者統計了西部地區的征地補償,他們指出,按目前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計算,這些補償只能維持7年左右的生活;而按目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計算,僅能維持2年多的生活。東部沿海地區相對高些,如浙江省,農村土地征用一次性現金補償每畝約為3萬元-12萬元。
《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征地的補償方式---土地的年產值乘以一個倍數(土地法中,倍數規定為30)。比如,河北南宮市張建林承包的地被征收后,獲得1500斤小麥的時令價,支付40年。
而細心的學者很快發現,這種補償方式所存在的問題,不是支付價低,而是一種不公。因為產值代表的是一種使用價值(即使用權的價值)。而土地征收,意味著一種所有權的轉移,集體土地變為國有。
土地法沒制訂宅基地補償標準;地方政府參照城市拆遷只補房不補地,村民不滿城中村改造時,更多的流血事件往往發生在對宅基地的征收。北京的王再英是為了阻止開發公司拆除宅基地上的房屋,而被打死。
宅基地相對于耕地更具有一種私人權利的意味。在中國傳統中,每個成家的男性村民都有權利從村集體獲得一處宅基地。村民的觀念里,宅基地被視為一項私人財產,是可以繼承的。雖然現有土地制度對宅基地的轉讓采取嚴厲限制,只能向本集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農戶轉讓,不得向城鎮居民轉讓。但在中國鄉村早已形成這樣的慣例:若老人去世,已獲得城鎮戶口的子女可以繼承該宅基地。
而現有的土地制度中,對宅基地的征收基本沒有規定補償標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這是土地法中唯一能與宅基地補償有關的條款。而這里所補償的也不是宅基地的地價,而是地面附著物,即房屋。由于沒有統一標準,對于宅基地上房屋的補償,方式各一。揚州有地方實行的是“拆一補二”;富裕的深圳,在拆除漁民村時實行“拆一補四”。
既便如此,釘子戶仍屢見不鮮。這里不排除人性中固有的貪婪。但是,釘子戶們提出的問題也具有現實意義,“只補房屋不補地價的補償方式是否合理?”尤其是那些在城中的“村民”,他們愈來愈清晰地意識到,自己擁有的不僅是地面上那些房屋,還有那些宅基地。河北清河縣張保俊對宅基地的權益觀念十分清晰。他的地距縣城最繁華的商業中心僅500米。2005年就有人想以60萬-80萬的價格購買他的地。他沒賣。2009年縣政府來征地時,他表示,“不要房屋補償,我只要地。”張保俊很清楚,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和宅基地的權益是不同的。隨后,縣政府以違章建筑之名,將張的房屋拆除。
城市國有土地的市場形成后,“不平權”的集體土地被阻擋在市場之外,除非它被征收。為什么在現有的《土地管理法》中,對一些基本權益會缺少保障?我們只有沿著時間的河流,去追溯土地制度與人們權益觀的歷史變遷,或許才能看清些真相。改革開放前,中國社會是清一色的公有制。土地的利益主體,非常單純,要么是國家,要么就是農村集體。當時任何單位、個人出租、租用土地都屬違法。
改革開放后,城市土地開始實行市場化。而純粹的土地公有制結構里,如何生成市場化?經濟學家周其仁耗去10年時間,研究“私有權利究竟怎樣從國家維護的公有制里產生出來?”最后,他清晰地給出了之所以產生“土地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經濟學解釋。其實,中國農村承包制出現之際,就已經觸及了這個核心問題。
這一次,城市國有土地的經營權也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它們被交給開發商,開發商或建工廠,或建商品房。通過商品房,土地的使用權又流轉到購房者手中。當經營權或使用權一旦從所有權中完成分離,“私有權”也就被創造出來。同時,伴隨著城市土地市場的形成,一個新的利益結構---地方政府、開發商與被拆遷人,逐步固定下來。而原先單純的土地利益主體被瓦解。
針對這種利益格局的變化,法律法規也在做相應的演進。2002年,國土資源部規定經營性用地必須通過招拍掛形式出讓,再加上設計出來的土地價格評估方法,這就保證了城市國有土地的經營權能在一套市場機制中流轉,改變以往的協議出讓模式。于是,就有了相對的公平。2004年修改后的《憲法》、2007年的《物權法》,又開始把土地使用權視為公民的財產權,并對此進行最高形式的法律保護。于是,就有了名義上的公正。
2010年,舊的“拆遷條例”將被廢除,新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開始征詢社會意見,這意味著“財產權”進一步得到保障。中國改革開放的進程,在很多人還未完全明白其意義的時候,就已經完成了制度變遷最關鍵的步驟。
而這一切還只是一個開始,土地市場化只行進到半途,只完善了城市國有土地中的利益結構。關于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仍不能和國有土地一樣,進入同一個市場流轉。除非它被征為國有。可是,那個日漸成熟、且能產生巨大財富的國有土地市場,又開始深刻影響集體土地的所有者:村集體。
土地法雖提高補償標準,但仍無法對農地準確估值;有學者認為,土地收益中農民只占5%變化更多地發生在城中村,村集體或者村集體的代表開始意識到土地開發的財富效應。
北京李各莊的王再英,生前抵制的“拆遷辦”不是來自地方政府,而是來自村委會。是村支書張玉良要利用村里的宅基地開發別墅。李各莊離密云縣城只有10分鐘車程,低廉的別墅價格吸引著縣領導干部到村里購房。[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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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征地補償糾紛調查,征地補償糾紛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