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套戶口”引發征地補償糾紛,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吳某、曾某等5人的上訴,維持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法院駁回其起訴的一審裁定。法院審理查明,吳某(女)、曾某等5人現均系防城港市港口區公車鎮埡港村張皇樓組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吳某、曾某等5人的上訴,維持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法院駁回其起訴的一審裁定。
法院審理查明,吳某(女)、曾某等5人現均系防城港市港口區公車鎮埡港村張皇樓組村民。吳某、曾某系夫妻關系,其余3人系吳某、曾某二人的子女。
吳某原是張皇樓組人,1981年與白沙村流量組的曾某結婚,戶口遷往流量組,先后生育的三個子女也落戶在該組。1991年5月,曾某以戶主身份與流量組簽訂農業土地承包合同。1999年第二輪土地承包中,流量組對承包地作適當調整時,曾某又以戶主身份續簽了承包合同。
1999年,吳某的父親以戶主身份與張皇樓組續簽了農業土地承包合同,但合同中沒有明確承包人是哪些。
2003年11月,吳某一家將戶口遷到吳某父親家中。
法院另查明,上世紀90年代,隨著城市化進程的開展,防城港市有關部門開始征收城市郊區農村土地。1993年、1996年及2003年,防城港市港口區國土局、防城港市國土局等單位先后與張皇樓組簽訂征地協議,除留用地外,所有的土地全部征收。除青苗補償費用直接支付給農戶外,張皇樓組共收取土地補償款和安置補助費1100余萬。
張皇樓組收取上述征地款項后,支付給有承包地的本組村民每人3.8萬元,有常住戶口的村民每人3.3萬元。
在這一過程中,吳某一家五口雖多次請求分配相應份額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但張皇樓組以吳某系“外嫁女”、曾某系外村人、吳某一家五口戶口不在本組為由,只分給吳某1萬元。
因此,吳某一家起訴到港口區法院,請求判令張皇樓組支付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助費等共計16萬余元。
港口區法院審理后,一審裁定駁回吳某一家五口的起訴。
吳某一家不服,上訴至防城港中院。
庭審焦點
“兩套戶口”何去何來
兩次庭審中,吳某一家共提供了19 項證據,包括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村委會證明、證人證言及農業承包合同書、征用土地協議書等。證明吳某與曾某于1981年11月結婚,婚后所育三個子女均具有張皇樓組集體經濟成員身份,有權取得相應的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吳某一家認為,張皇樓組拒絕給付上述款項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張皇樓組的說法則與吳某一家的截然相反,并提供證據證明。1981年,吳某與曾某結婚后,已將戶口從張皇樓組遷往港口區公車鎮白沙村流量組,婚后生育的三個子女的戶口也在流量組。1982年春,張皇樓組實行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的土地承包責任制。吳某的父親作為戶主,與張皇樓組簽訂的農業土地承包合同,僅僅代表其家庭成員共九人,不包括吳某家的五口人。
1993年,原防城縣地產公司征用土地時,只付給總金額的44.19%,直至1996年、2003年,防城港市國土資源局接管后使用該片土地時,才分別補齊所欠的55.81%的款項。2003年11月,吳某一家五口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取批準,未經張皇樓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把五人的原戶口注銷,又遷回張皇樓組,企圖分取該組集體征地補償款。
因此,張皇樓組堅持認為,吳某一家無權染指涉案土地款項。
裁判要旨
“成員資格”≠“分配資格”
兩審法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相關條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是因征用集體土地補償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費用,這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只限于“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因此,“享有分配資格的人”在確定征地補償分配方案后發生爭議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案中,吳某一家認為其系張皇樓組集體組織的成員,但沒有提供1993年原防城縣地產公司征用土地時,與張皇樓組簽訂有家庭承包合同或作為張皇樓組的農村組織成員的證據。其提供的吳某父親作為戶主代表于1991年5月與張皇樓組簽訂的農業承包合同,并不能證實包括吳某一家五口包括在內。況且,1981年11月,吳某與曾某結婚后,已將戶口遷往流量組。1991年5月,曾某作為一家五口的承包方代表,與流量組簽訂農業土地承包合同,1999年第二輪土地承包中又代表一家五口續包了流量組田地。
兩審法院另認為,吳某一家所提供的2003年11月13日“常住人口登記卡”,只能證實吳某一家五口的戶口是在張皇樓組土地被征用以后才遷入。
因此,兩審法院認為,吳某一家五口既未在張皇樓組取得承包地,也沒在張皇樓組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協議簽訂時或補償費分配討論時成為張皇樓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資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規定,應裁定駁回吳某一家五口對張皇樓組的起訴。
編后余思
警惕此類糾紛
近年來,農村集體土地特別是緊靠城市郊區的土地被大量征用,由此引發的征地補償分配糾紛也日益突出。
這些糾紛,一部分是因為一些婦女出嫁后(即俗稱的“外嫁女”),她們為了能夠“農轉非”或分得土地征用補償費,往往不愿把戶口遷出,或嫁出去后,為了分得土地征用補償費,又把戶口遷回原籍,糾紛也由此產生。
現實中,由于農村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問題具有矛盾的特殊性和對象的廣泛性,而“外嫁女”的身份復雜,使得該類案件涉及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村民自治決議效力、法律適用等諸多問題,案件審理難度很大。如果不及時依法協調處理,容易引起大量群體性糾紛。
目前,隨著城市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征地補償分配糾紛也將越來越多。而在這個提倡和諧、強調保護農民利益的社會里,人民法院無疑可以發揮有力的定紛止爭作用,引導社會朝著更正常、更健康的方向發展。[page]
本案裁決結果,或許對類似案件的解決具有一定啟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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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佳律師
來源:頭條-“兩套戶口”引發征地補償糾紛,“兩套戶口”引發征地補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