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一對夫妻結婚四十年竟為拆遷補償鬧離婚 法院不準離,共同生活40年,本已是孫子都快結婚的年齡,卻為了還沒有到來的“拆遷”鬧到法庭離婚。近日,宿州市蕭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離婚糾紛,在調解無效后,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原告
共同生活40年,本已是孫子都快結婚的年齡,卻為了還沒有到來的“拆遷”鬧到法庭離婚。近日,宿州市蕭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離婚糾紛,在調解無效后,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
原告張某與前夫育有兩女一子,1974年前夫去世后,張某經人介紹與被告王某相識,并于次年8月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又生育兩子。婚后的40年間,雙方夫妻感情尚可,直至2012年雙方所在行政村面臨拆遷,因雙方5個孩子宅基地較多,而張某與前夫所生育的3個孩子與繼父王某感情并不太好。為預先爭取拆遷補償的主動權,張某起訴至本院要求與王某離婚,并分得宅基地。經法院多次調解雙方未能和好,而張某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法院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并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該院主審法官表示,家庭的和諧是社會和諧的基礎,感情確已破裂的離婚應當依法支持,但僅僅為了某種特定利益動輒離婚甚至走上法庭,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會隨便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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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
來源:臨律-宿州一對夫妻結婚四十年竟為拆遷補償鬧離婚 法院不準離,宿州一對夫妻結婚四十年竟為拆遷補償鬧離婚 法院不準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