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陽縣南湖街道成功化解一起家財糾紛,近日,沭陽縣南湖街道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通過耐心細致的引導調處,成功化解一起典型的家庭財產糾紛,有效防止矛盾激化,維護了群眾的切身利益,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2014年7月6日,南湖街道新南居委會村
近日,沭陽縣南湖街道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通過耐心細致的引導調處,成功化解一起典型的家庭財產糾紛,有效防止矛盾激化,維護了群眾的切身利益,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2014年7月6日,南湖街道新南居委會村民徐以香來到街道便民服務中心司法所,反映和養子李小松房產糾紛的問題:1995年,徐以香離婚后與李小松父親李彩庭結婚,但未領取結婚證,屬非法同居關系,2012年李小松父親李彩庭病逝,其現有住房拆遷,政府補償住房158平方米,共分為兩個協議,其中100平方米安置協議為李小松所有,另外58平方米協議,按李小松父親口頭遺囑,應為徐以香所有,但李彩庭并未留下文字遺囑,也無相關證明人,只是口頭承諾。李彩庭去世后,李小松一直在外打工,徐以香在李小松家變賣了李家幾棵樹,并離開李家。導致李小松非常不滿,兩人關系鬧得很僵。李小松因而不愿意將自己家房子拆遷補償中58平方協議面積給予徐以香,所以,在58平方那份拆遷協議上也簽上自己的名字,將58平米的補償面積變成了徐以香和李小松共同所有。徐以香要求南湖司法所進行調解,將李家答應給自己的58平米補償面積只保留自己的名字。
2014年7月7日,雙方當事人來到南湖街道司法所,便民服務中心主任、司法所負責人徐以俊負責調解此糾紛。徐以俊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說服雙方當事人,指出了雙方錯誤的地方。徐以香的錯誤在于:一是雖然徐以香本人和李彩庭共同生活了17年,但未領取結婚證,屬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護;二是徐以香不應該不通知李小松本人就擅自將李家樹木變賣,現金歸自己所有;三是徐以香女兒出嫁,不應該不告知李家,與李姓一門脫離關系。李小松的錯誤在于:一是李小松不應該因為養母變賣了幾顆樹木就置十幾年的撫養之情不顧,忘了養母照顧自己父親和對自己的撫養之恩;二是李小松不應該在養母徐以香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徐以香應得補償面積上簽上自己的名字;三是李小松不該用拆遷協議來要挾徐以香補償8.5萬元。經調解,雙方都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一致同意由南湖司法所負責調解此事。
經司法所調解,達成協議如下:徐以香給予李小松經濟補償5.5萬元,李小松放棄58平米補償協議上所有權益,由徐以香一人所有。雙方均無意義。2014年7月8日,徐以香給予李小松補償款結清,李小松履行承諾,事情得到圓滿解決。
文中人名皆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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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沭陽縣南湖街道成功化解一起家財糾紛,沭陽縣南湖街道成功化解一起家財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