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補償的程序是怎樣的,不滿意補償金額怎么辦,1、用地單位(拆遷人)取得征地以及規劃等批準文件,然后經申請由區縣建委發布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公告征地拆遷,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準征用集體土地的批復;2、拆遷人擬定、報批、公布拆遷實施方案;3、
1、用地單位(拆遷人)取得征地以及規劃等批準文件,然后經申請由區縣建委發布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公告征地拆遷,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準征用集體土地的批復;
2、拆遷人擬定、報批、公布拆遷實施方案;
3、拆遷人向區縣建委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4、區縣建委審核發證,并發布拆遷公告;
5、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6、如果在公告的搬遷期限內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由區縣建委裁決;
7、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被拆遷人拒絕搬遷的;
8、拆遷期限(1年+6個月);
9、拆遷結案。
如果認為自家房屋拆遷補償評估過低,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解決:
1、可以雙方協商,求助政府部門進行調解;
2、可以向上一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不管是采用哪種方式,建議大家一定要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來解決爭議。
一、房屋拆遷補償的方式
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元組成的補償金額。
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結合型補償
顧名思義,這種補償方式就是指既給貨幣補償又給產權置換。
由于我國城市化進程與其他諸多客觀因素,導致房價和地價的虛高,因此造成了諸多不能夠單單用貨幣補償或者產權置換解決的問題,所以就出現了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被拆遷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對不服征收補償方案的決定進行爭議解決。同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制定應遵循擬訂、批準和實施程序,包括公告方案、聽取意見并經批準后實施。
法律分析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拆遷人不服征收補償方案的,是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制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程序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制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履行擬訂補償安置方案程序、批準補償安置方案程序和實施補償安置方案程序:
1、擬訂補償安置方案。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登記資料、現場勘測結果、經核對的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等事項擬訂詳細方案,并由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方案,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隨后由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2、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對經過公告后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審查,在關注和充分考慮到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后,進行批準,批準之后并報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3、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對經政府批準后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組織實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個月內將有關費用支付給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支付費用的,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交付土地。
結語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拆遷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以對征收補償方案表示異議。市、縣級政府應及時公告征收決定,并明確征收補償方案、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同時,相關部門需進行征收與補償的宣傳和解釋工作。被征收的房屋同時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制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需遵循相應程序,包括擬訂、批準和實施方案等步驟。對于未按規定支付費用的情況,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交付土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三節 賠償程序 第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法律分析: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的約定的搬遷期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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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
來源:頭條-征地拆遷補償的程序是怎樣的,不滿意補償金額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