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權處分是怎樣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處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1 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2 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 因撤銷、遷移等原因
集體土地使用權處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1.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要形式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取得對集體土地進行經營、使用和收益的民事權利。集體土地使用權有以下三種形式:
1.宅基地使用權。公民對其在農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權。
2.自留地、自留山。自留地、自留山是農業合作化以后集體分配給社員長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為解決社員的生活用材。
3.鄉村企業和公用事業。農民舉辦鄉村企業,或鄉、村興建公用設施需要占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經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或決定外,還必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利用集體所有的土地興辦鄉村企業,土地使用權必須折價作為企業的出資,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出資的收益。鄉村企業終止時,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權如何繼承
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所有,被繼承人享有的只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所以被繼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權,是不能繼承的。
繼承人可以繼承的,只能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其他的地上物,這部分屬于被繼承人的合法個人財產,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如果繼承人想繼續使用宅基地,那么應當到村集體進行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審批合格后,辦理新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書,然后才可以依法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
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權如何繼承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可以繼承的財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個人合法財產。而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所有,被繼承人享有的只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所以被繼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權,是能繼承的。繼承人可以繼承的,只能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其他的地上物,這部分屬于被繼承人的合法個人財產,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如果繼承人想繼續使用宅基地,那么應當到村集體進行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審批合格后,辦理新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書,然后才可以依法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這里要提醒大家,在申請宅基地的時候,申請人必須是本村農業戶口的才可以,外村的以及城鎮戶口的人,都不能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同理,外地人或者城鎮戶口的人到農村購買房屋,都是無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什么意思啊?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含義是: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什么是集體土地使用權?它有何特點?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該內容由 王安妮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集體土地使用權處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1.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一、農村宅基地三證是什么
農村集體土地“三證”是指:
1、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所有人依法對集體土地享有占有、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合法憑證。
2、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農民集體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依法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權利的合法憑證。
3、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我國特有的一項獨立的用益物權,是農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并對宅基地進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的合法憑證。
二、政府征收土地閑置三年應如何處理
政府征收土地閑置三年的處理方式是:可以主張恢復耕種,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三、農村宅基地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于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即權利人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條件: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三)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實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拆遷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一、占用集體土地怎么處罰
1、占用集體土地的處罰,侵占集體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處罰款、恢復原狀等處罰,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二、占用集體土地違法嗎
1、占用集體土地屬于違法行政。建設項目需要使用農用地等農村集體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征收及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如果未經依法征收及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通過所謂土地“流轉”等方式占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建設,系違反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屬于違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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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
來源:頭條-集體土地使用權處分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