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糾紛是行政案件嗎,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只有國家能征收集體土地,而征地由相應行政機關實施的,所以因征地補償糾紛提起訴訟的,是屬于行政訴訟。一、征地補償糾紛怎么解決1、征地糾紛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只有國家能征收集體土地,而征地由相應行政機關實施的,所以因征地補償糾紛提起訴訟的,是屬于行政訴訟。
一、征地補償糾紛怎么解決
1、征地糾紛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行政復議的最大特點是可以跳出某個區域,如對某省國土資源廳的行為不服則可以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復議,如果在承辦案件過程中擔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護,則應該選擇這樣的救濟途徑。
2、征地糾紛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有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們所說的民告官,這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制度。
3、征地糾紛中的民事訴訟
在征地糾紛中,大多數進行的訴訟屬于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時為數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訴訟,有時候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如對于非法占地的行為,從民事角度考慮我們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對于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如果該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則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撤銷該協議。總而言之辦案子要開動腦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訴訟,如果民事訴訟對我們更有利的話,則就應該設法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在征地糾紛中常發生的民事糾紛有:征地補償協議糾紛;土地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4、征地補償協調裁決
征地補償裁決也可以稱之為征地補償協調與裁決,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機制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協調,而是裁決,協調是裁決的前置,未經協調的不能進入裁決。
如果在申請協調中遇到兩級政府相互推諉的情況下,則應當在協調期滿之日向征地批準機關申請裁決,若省內尚無協調裁決辦法或協調裁決辦法沒有規定多長時間協調的,建議在60日后申請裁決。
5、征地糾紛聽證制度
征地糾紛聽證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糾紛中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時,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的制度。它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主管部門依職權組織的聽證,一種是申請人申請才組織的聽證。
二、農村土地征用補償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地補償糾紛屬于行政訴訟嗎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只有國家能征收集體土地,而征地由相應行政機關實施的,所以因征地補償糾紛提起訴訟的,是屬于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
(1)補償原則
《土地管理法》實行的是適當補償原則,即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2)補償方式
《土地管理法》47條確定了實物安置和貨幣補償,在實踐中,實物安置為主,貨幣補償為輔。城中村土地證手中,貨幣補償為主,實物安置為輔。
(3)補償標準
《土地管理法》47條第四款,通過授權方式,由省、直轄市、自治區制定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但補償標準并不完全一致,主要區別在于對宅基地使用權是否考慮補償。
一種情況是以被拆遷房屋建設投入的費用作為計價基礎。
另一種情況主要參考城市房屋拆遷制度,將對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視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將區位價和房屋重置價格之和作為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價格。
第三種情況就是在遼寧省桓仁縣遇到的,只是計算房屋底基占用的土地面積,而不計算院落面積。
(4)補償對象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6條規定,地上附著物補償歸地上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補償費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安置補助費歸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有。
該內容由 張勝云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1、如果是公民和行政機關引起的糾紛,那么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且其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3、同時,如果是公民和公民之間,或者公民和其他非行政組織,企業之間發生的糾紛,適用民事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一、農村征地補償糾紛怎么處理
法律處理方式主要有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裁決、民事訴訟、征地補償協調、裁決等方式,根據個案的不同特點應當啟動不同的法律程序。
1、征地糾紛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有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們所說的民告官,這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制度。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為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2、征地糾紛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3、征地糾紛中的民事訴訟。在征地糾紛中,大多數進行的訴訟屬于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時為數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訴訟,有時候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如對于非法占地的行為,從民事角度考慮我們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對于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如果該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則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撤銷該協議。
4、征地補償協調裁決。征地補償裁決也可以稱之為征地補償協調與裁決,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機制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協調,而是裁決,協調是裁決的前置,未經協調的不能進入裁決。
5、征地糾紛聽證制度。征地糾紛聽證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糾紛中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時,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的制度。它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主管部門依職權組織的聽證,一種是申請人申請才組織的聽證。
二、征地補償糾紛類型有哪些
(一)農村土地征用補償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二)國土資源部公布新版土地征用補償標準
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使他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國土資源部日前發布了《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確定了征地補償標準。根據這個指導意見,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域內各縣(市)耕地的最低統一年產值標準,并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制訂統一年產值標準必須考慮。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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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軒教授
來源:中國法院網-征地補償糾紛是行政案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