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程序中是否存在刁難農民的行為?,法律分析:征地程序中存在刁難農民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但是法律并未明確刁難具體的定義和標準。一般來說,刁難指的是征地部門或個人有意無意拖延征地給付、強制拆遷等程序或者以不合理的條件和方式進行征地,給農民造成
法律分析:征地程序中存在刁難農民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但是法律并未明確刁難具體的定義和標準。一般來說,刁難指的是征地部門或個人有意無意拖延征地給付、強制拆遷等程序或者以不合理的條件和方式進行征地,給農民造成不必要的困難和損失。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刁難行為的具體賠償標準,但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公共利益應當最大限度地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刁難農民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二條,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權利。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征地應當充分征求農民的意見,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農民不同意征地的,可以要求舉行聽證會,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對作出的裁決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一次,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請國務院作出最終裁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法律分析:違反征地程序事件發生后,征地主體有義務自我糾正,征地主體不自我校正的,被征地人可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征地主體違反征地程行為同時構成對被征地人合法權益侵害的,還必須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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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程序中是否存在刁難農民的行為問題
●征地難的原因及對策
●征地困難如何解決
●對于征地農民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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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征地程序中是否存在刁難農民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