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執行債務人的債權嗎,債務人的拆遷安置房能否被執行,一、債務人的拆遷安置房能否被執行債務人的拆遷安置房可以被執行。 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通知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法定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對其
債務人的拆遷安置房可以被執行。
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通知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法定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對其采取凍結、劃撥等查控財產的強制執行措施。
債務人的拆遷安置房可以執行的情況有:
1、債務人的拆遷安置房如果不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是可以執行的。
2、如果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只可以查封,不能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3、對于查封、扣押動產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
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
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可以執行債務人的債權。債務人的債權也是其合法財產,也是可以執行的。
一、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人民法院可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通知該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該第三人對債務沒有異議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內不能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三、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的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法律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三、個人債務是否能執行配偶的財產
個人債務一般不會執行配偶的財產。
個人債務應當由個人償還,如果雙方有約定將配偶的個人財產共同所有的,可以執行配偶的財產。但是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法院會執行配偶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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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
來源:頭條-債務人的拆遷安置房能否被執行,能執行債務人的債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