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債務人可以作為擔保人嗎,林權證可以作為保全擔保么,一、林權證可以作為保全擔保么林權證可以作為保全擔保,林權證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
林權證可以作為保全擔保,林權證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并登記造冊,發放的證書。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共同債務人不能作為擔保人。
擔保人和共同借款人不能是同一個人。擔保人是擔保債務履行的人,共同借款人是向他人借款,承擔債務的人。兩個人的法律地位是有沖突的,不是一個責任承擔方式,所以,擔保人和共同借款人不能是同一個人。這樣的借款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僅有共同借款人有效,擔保人沒有法律意義,該擔保條款無效。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保證擔保和抵押擔保順序
我國法律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因此,清償順序是:
1、如果該抵押物是債務人提供的,優先執行該抵押物
2、如果該抵押物是第三人提供的,則任意執行抵押物或者主張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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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帥律師
來源:頭條-林權證可以作為保全擔保么,共同債務人可以作為擔保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