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費由誰交,是怎樣規定的,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土地使用費的繳納人。但:(一)以土地投資入股與他方興辦合資、合作或聯營企業的,合資、合作或聯營企業為繳費人,但經批準的合營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合同辦理;土地權屬沒有轉移的,提供土地的一方為繳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土地使用費的繳納人。但:
(一)以土地投資入股與他方興辦合資、合作或聯營企業的,合資、合作或聯營企業為繳費人,但經批準的合營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合同辦理;土地權屬沒有轉移的,提供土地的一方為繳費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方為繳費人;
(二)租賃房屋的,房屋所有人為繳費人;
(三)經營土地開發的,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前,經營開發單位為繳費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方為繳費人;
(四)農村工商用地和宅基地,以工商企業、宅基地使用人為繳費人;
(五)共有的土地,以《房地產證》登記的權利人為繳費人。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土地征收指國家依據公共利益的理由,強制取得民事主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我國土地征收的前提是為公共利益。
一、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法律后果作了規定
續期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后的續期
(1)續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后,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盡快作出答復,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準。
(3)續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于,對于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準,但對于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并無此等義務。
收回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后的收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準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費:是指外商投資企業通過不同的方式使用土地(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者除外),國家向其收取得的有償使用土地的費用,是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交納的費用,它是調節使用土地資源的手段之一,是國家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外商投資商業、旅游、娛樂、金融、服務業、商品房等項目的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辦法執行征繳土地使用費。 土地占用費:是指國家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依其占用耕地的面積征收的一種費用。土地占用費以縣為單位,以人均耕地面積為標準,分別規定單位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在我國土地使用費一般指的是土地出讓金,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繳納。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
一、民法典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哪些主要條款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以下這些主要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二)土地界址、面積等;(三)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的空間;(四)土地用途、規劃條件;(五)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六)出讓金等費用及其支付方式;(七)解決爭議的方法。【延伸內容】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四種形式:協議、招標、拍賣和掛牌。1、協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作為出讓方,與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協商一致后,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行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協議方式。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低于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2、招標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如果在獲取較高的土地出讓金外,還具有其他綜合性的目的或者特殊要求,采取招標的方式比較合適。3、拍賣出讓國有加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4、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制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二、回遷房買賣需要交土地出讓金嗎
不需要,土地出讓金一般是只交納一次的,回遷房的所有人交納了土地出讓金后取得土地的使用權后,回遷房交易就不需要再交納土地金,但土地使用權到期續期時,要再次交納土地出讓金。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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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
來源:臨律-土地使用費由誰交,是怎樣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