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征地補償安置費,一、《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
一、《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其中,年產值的計算,與土地補償費年產值的計算方法相同。被征用單位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因人均耕地的數量和平均年產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單位年產值高,支付的安置補助費就高,反之則低。
2、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對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各地一般按該土地年產值乘以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倍數計算;對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安置補助費標準時,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范圍內,結合當地的情況,對耕地和非耕地(如園地、魚塘、藕塘、林地、牧地、草原等)的安置補助費作統一規定。在確定安置補助費時,被征地單位要有準確的應該享受安置補助費的人口數字。
為此,《土地管理法》規定,人口數必須按農業人口計算,非農業人口不在計算之中,必須是擬議征地前居住的人口,開始擬議征地后遷入的戶口不包括在內。
3、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按照以上規定計算支付的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4、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安置補助費應該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二、計算公式
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或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三、征地補償規定:
(一)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二)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三)補償管理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四)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五)補償糾紛
1、補償標準爭議: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征地信息公開糾紛:屬于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濱州市濱城區土地一共分為四類片區,詳細補償標準如下:
一類區片
區片范圍:濱城區東至渤海二路,南至黃河一路,西至渤海十二路,北至黃河八路。
補償標準:基本農田78000元/畝,基本農田之外的農用地、建設用地65000元/畝,未利用地52000元/畝。
二類區片
區片范圍:東至東外環路,南至黃河大壩(南外環),西至西外環路,北至北外環路,除Ⅰ區片以外的區域。
補償標準:基本農田64800元/畝,基本農田之外的農用地、建設用地54000元/畝,未利用地43200元/畝。
三類區片
區片范圍:包括濱北、青田和小營三辦事處全部土地,沙河、里則、杜店、梁才四辦事處Ⅱ區片以外的區域,彭李、市西、市中、市東、北鎮五辦事處Ⅰ、Ⅱ區片以外的區域,楊柳雪鎮袁鳳樓村、北陳村、宣家村、北于村、楊柳雪村、劉國梓村、李打虎村、北王村、趙宏村、烏龍堂村、白家村、韓家村、趙家村、石廟村、東齊村、劉葉茂村、林家村、羅家村、張八村、王漢林村、叢家村、楊占帽村、計趙村、夏家村、苑家村、西齊家村、權家村、林家油坊村、徐園村、聶家村、楊集村、道西張村、大河郭村、南陳村、東孟村、呂家村、褚家村、龍鳳張村、賈王家、萬家村、雙廟趙村、大趙村、李贊皇村、西孟村、封家村、大范村、艾家村、初家村、墨家集村、勺頭韓后村、勺頭韓前村、店東李村、尚店街村、鄧家村、茶棚趙村、穆劉村、后紀村、街南宋、西紀村、前紀村、前宋村、南孫村共62個村。秦皇臺鄉王錮镥、后杜家、前杜家、打油張、王門家、顏家東、顏家西共7個村。
補償標準:基本農田62400元/畝,基本農田之外的農用地、建設用地52000元/畝,未利用地41600元/畝。
四類區片
區片范圍:濱城區除一、二、三類區片以外的區域。
補償標準:基本農田61200元/畝,基本農田之外的農用地、建設用地51000元/畝,未利用地40800元/畝。
需要說明的是,以上補償標準僅包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包含青苗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被征地農民的社保。
一、修地鐵占地國家賠償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在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等因素情況下,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以下5類土地標準如下: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3萬元。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76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64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4.4萬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64萬元。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72萬元。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16萬元。
土地 征收補償標準 由 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 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各項 征地補償費用 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 征地補償安置 方案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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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石珊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濱州征地補償安置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