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倆村官侵吞征地款被判刑, 溫州甌海區婁橋街道安下村黨支部書記采用虛報被“征地”農戶清單、偽造被“征地”農戶簽名、將款額私下領出瓜分等方式,伙同村委會主任侵吞農戶“征地”款71萬余元。今日,甌海法院對這2名“村官”宣布判決,以貪污
溫州甌海區婁橋街道安下村黨支部書記采用虛報被“征地”農戶清單、偽造被“征地”農戶簽名、將款額私下領出瓜分等方式,伙同村委會主任侵吞農戶“征地”款71萬余元。今日,甌海法院對這2名“村官”宣布判決,以貪污罪分別判處2人10年半和8年有期徒刑。
2007年10月至11月間,甌海區城市中心區建設開發指揮部與甌海區婁橋街道安下村“兩委”商議“征收”位于安下村安桐西路約5.29畝的集體土地,用于建設“二產”安置用地的施工便道。時任安下村黨支部書記池曉蘇,伙同安下村村委會主任林權星,在保持被征土地總畝數不變情況下,采取虛構不在被征土地范圍內的農戶、不報實際在“征收”范圍內農戶名單及增減被“征地”農戶名下畝數等方式,改變指揮部發放“征地”款的對象與應得款額以便侵吞“征地”款。
2007年12月,池曉蘇領取指揮部的土地“征收”補償款共計90萬余元,除發放給實際被“征地”農戶共計19萬余元外,將剩余的713 950元予以侵吞,其中自己分得566 690元,給予林權星147 260元。兩人分別于2010年3月被甌海檢察院立案偵查。案發后,池曉蘇家屬已退出贓款498 190元,林權星家屬已退出贓款147 260元。
甌海法院審理認為,基于溫州市甌海區城市中心區建設開發指揮部并無征用土地主體資格及未按征用土地程序進行等事實,本案涉及的“征地行為”并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上的征用土地行為,相應款項性質上并非土地征收補償費用。但指揮部上述行為性質上是基于公共利益考慮的公職權行政行為,池曉蘇、林權星在本案中屬于協助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法院認為,池曉蘇、林權星身為農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結伙非法占有公共財產共計713 950元,其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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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
來源:臨律- 溫州倆村官侵吞征地款被判刑, 溫州倆村官侵吞征地款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