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律師收費標準 ,法律分析:律師費是指律師向法律事務委托人收取服務費用。收費標準是根據案件類型、地區,采取按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律師收費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師費用都是由律師與委托人在一定范圍之內協商確定的,律師不能私自
法律分析:
律師費是指律師向法律事務委托人收取服務費用。收費標準是根據案件類型、地區,采取按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律師收費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師費用都是由律師與委托人在一定范圍之內協商確定的,律師不能私自收取委托人的其它費用,律師收費應遵循公開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民事案件律師收費標準
一、計件收費
(一)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收費數額可在5000元至50000元幅度內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2.涉及財產關系的,實行按標的額比例收費,代理每個階段的收費數額依照下列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計計算:
1.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收費比例為8%一10%;收費額不足3000元的每件按3000元起收費。
2.10萬元至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收費比例為7%一9%;
3.5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收費比例為6%一8%;
4.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收費比例為5%一7%;
5.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收費比例為4%一6%;
6.1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收費比例為3%一5%;
7.5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含1億元)收費比例為2%一4%;
8.1億元以上部分,收費比例為1%一2%。
民事訴訟案件中有反訴的,反訴部分的代理費依照反訴標的額和上述標準另行酌減30%收費。
上述收費標準是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階段和非訴訟調解的民事案件的收費標準。
單獨代理二審、再審、執行案件的,按照一審階段收費標準執行。
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在本標準20%一30%范圍內給予下浮優惠。
二、計時收費
1、法律服務事務可協商按計時收費。計時收費標準可500元一5000元/小時的幅度內,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2、計時收費應根據律師投入的的實際工作時間據實累計計算,不足一小時按一小時計費,一項工作中有兩名律師提供服務的,應按照各自的工作時間累計計費。
3、律師事務所在一項具體工作中提供三名以上律師服務的,只按兩名律師的工作時間計費。
三、重大、疑難、復雜民事訴訟案件的范圍和收費指導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認定為重大、疑難、復雜或人數眾多的民事訴訟案件:
1.由高級以上人民法院作為一審的案件;
2.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案件或集團訴訟案件;
3.涉及兩個以上法律關系的案件;
4.涉及疑難專業知識,需要聘請非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方能辦理的案件;
5.涉外(含涉港、澳、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案件;
6.在省、市、自治區范圍或全國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7.訴訟人數在10人以上的案件;
8.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認可的其他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重大、疑難、復雜民事訴訟,經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可以在上述標準的3倍以內收費
四、風險代理收費指導標準
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基礎費用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其他服務報酬的數額在標的額的5%一30%范圍內與委托人商定。
刑事案件律師收費標準
一、計件收費
1.偵查階段:800-3000元/件。
2.審查起訴階段:800-5000元/件。
3.一審審理階段:1000-6000元/件。
4.辦理刑事自訴案件:800-5000元/件。
5.擔任刑事自訴案件的原告或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不涉及財產關系的:3000元/件。可以下浮,但每件不低于800元。
6.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刑事部分按代理刑事案件收費標準執行,民事部分按代理民事案件收費標準執行。
7.辦理死刑復核案件:5000元/件??梢韵赂。考坏陀?000元。曾辦理一審或二審的,按此標準酌減收費。
二、以上各項收費標準(風險代理收費除外),均指訴訟案件一審的收費標準。未辦一審而辦二審的,按一審標準收費。
三、以下案件的代理收費標準,按照本收費標準規定的同類型案件的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1.訴訟案件開庭前又撤訴的
2.曾辦一審又辦二審的;
3.代理的案件發回重審后又代理重審的。
四、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再審(申訴)
1.代理再審(申訴)案件按一審案件的收費標準收費;
2.曾辦一審或二審的案件再代理再審(申訴)的,按一審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3.代理再審(申訴)案件后發回重審的案件,按一審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五、代理執行案件
1.單獨代理執行案件,按一審標準收費;
2.曾代理一審、二審或再審(申訴)案件,再代理執行案件,按一審標準減半收費。
六、計時收費
1、法律服務事務可協商按計時收費。計時收費標準可500元一5000元/小時的幅度內,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2、計時收費應根據律師投入的的實際工作時間據實累計計算,不足一小時按一小時計費,一項工作中有兩名律師提供服務的,應按照各自的工作時間累計計費。
3、律師事務所在一項具體工作中提供三名以上律師服務的,只按兩名律師的工作時間計費。
行政案件律師收費標準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收費數額可在5000元至50000元幅度內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2.涉及財產關系的,實行按標的額比例收費,代理每個階段的收費數額依照下列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計計算:
1.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收費比例為8%一10%;收費額不足3000元的每件按3000元起收費。
2.10萬元至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收費比例為7%一9%;
3.5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收費比例為6%一8%;
4.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收費比例為5%一7%;
5.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收費比例為4%一6%;
6.1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收費比例為3%一5%;
7.5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含1億元)收費比例為2%一4%;
8.1億元以上部分,收費比例為1%一2%
二、計時收費
1、法律服務事務可協商按計時收費。計時收費標準可500元一5000元/小時的幅度內,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2、計時收費應根據律師投入的的實際工作時間據實累計計算,不足一小時按一小時計費,一項工作中有兩名律師提供服務的,應按照各自的工作時間累計計費。
3、律師事務所在一項具體工作中提供三名以上律師服務的,只按兩名律師的工作時間計費。
非訴訟業務的律師收費標準
1.盡職調查、咨詢建議書、法律意見書、律師見證等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收費不低于3000元;
(2)涉及財產關系,并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每件在3000 元基礎收費上按財產標的的3%收費;
(3)盡職調查、咨詢建議書、律師見證等,按財產標的額2%收費,但最低不得低于5000元;
2.審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參與項目談判或招投標等收費數額,依據合同或項目標的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計算:
(1)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收費不低于5000元;
(2)10萬元至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收費為3%;
(3)5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收費為2.5%;
(4)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收費為2%;
(5)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為1.5%;
(6)1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為1%;
(7)5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含1億元)為0.5%;
(8)1億元以上為0.2%。
辦理各類公司設立法律事務,根據注冊資本額依照上述標準收費。
3.投資融資、兼并重組、股票發行上市、債券發行、公司改制、股權轉讓、涉外業務,按照所涉及的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費:
(1)100萬元以下部分(含100萬元)收費不低于100000元;
(2)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為4%;
(3)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為3%;
(4)1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為2%;
(5)5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含1億元)為1%;
(6)1億元以上部分為0.5%。
(7)辦理公司自行清算業務,參照上述標準收費。代理一方當事人參與公司強制清算或破產程序清算的,按照代理民事訴訟案件的標準收費。律師事務所擔任破產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收費。
4.房地產開發、建設工程、土地開發、PPP等投資項目的專項法律服務,按該項目投資總額的0.5%一1.5%收費。
5.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調研、論證、起草、制定,按80000元一300000元/件收費。
法律依據:
《甘肅省律師服務收費指導意見》
一、律師服務收費的指導原則
第一條 律師服務收費是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辦理法律事務,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務報酬。律師事務所除收取約定的服務報酬、辦理委托法律事務必須的差旅費以及辦理委托法律事務需要代收代繳的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二條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平等協商、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不得以爭攬業務為目的,通過減收、免收律師服務費或其他方式吸引委托人,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四條 律師事務所應在本所醒目位置公示或置備本指導意見。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時,應根據本指導意見的標準范圍,考慮以下因素確定:
1.委托法律事務需要的工作時間;
2.委托法律事務辦理的難易程度;
3.承辦委托法律事務需要的律師人數;
4.所在地經濟發展狀況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5.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6.承辦律師的執業年限、社會影響度、職稱級別和業務水平;
7.案件標的的大小;
8.辦理委托法律事務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六條 律師事務所承辦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條 對于經濟確有困難,但不屬于法律援助范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
第八條 律師服務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并向委托人開具等額、合法、有效的發票。律師個人不得私自收費。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的收費活動,應接受司法行政部門、價格管理部門、律師協會的監督檢查,并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十條 因律師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律師協會、司法行政部門調解處理,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律師服務收費的種類和方式
第十一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應當按照政府價格管理部門頒布實行的政府指導價執行。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律師事務所依據本指導意見與委托人自愿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方式和數額。
第十二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不同的服務方式,單獨或綜合采取期間固定收費、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風險代理收費等收費方式。
第十三條 期間固定收費是律師事務所為黨政機關、企事業本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或個人在一定期限內提供日常法律服務,在一定幅度內確定律師服務費的收費方式。
第十四條 計件收費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務為基本單位,按規定的數額或在規定的范圍、幅度、限額內確定律師服務費的收費方式。計件收費一般適用于不涉及財產關系,或雖然涉及財產關系但不考慮財產價值僅根據工作量確定收費的法律事務。
第十五條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是指按照案件爭議標的額、項目涉及的標的額或交易額為收費基數,按一定比例或者分段按比例累計確定律師服務費用的收費方式。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和項目,包括民事、行政、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等訴訟代理、仲裁代理以及判決(調解)、裁定和仲裁裁決的執行案件,以及各種類型的非訴訟法律服務。
第十六條 計時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根據其提供法律服務的有效工作時間,按每工作小時的收費價格,確定律師服務費的收費方式。計時收費可適用于各類法律事務。采用計時收費的,委托法律事務辦理完畢后,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委托人出具計時工作清單。
第十七條 風險代理收費方式是指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委托時,除收取基礎費用外,其他服務報酬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就委托事項應實現的目標、效果和支付律師服務費的時間、比例、條件、方式等先行約定,達到約定條件的,按約定條件支付費用。
第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協商一致,通過書面協議確定收費方式并約定收取的律師服務費。
律師事務所應當在雙方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確載明服務內容、服務對象、收費項目、收費方式、收費標準、收費數額、付款和結算方式、時限、條件及爭議解決方式等有關事項。
第十九條 重大、疑難、復雜或訴訟人數眾多的案件,律師事務所可以適當增加收費。
三、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范圍與標準
第二十條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以下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
訟案件代理人;
(三)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四、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范圍與指導標準
第二十一條 除上述實行政府指導價以外的其他律師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律師事務所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與委托人協商,采取期間固定收費、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或計時收費方式,合理確定律師服務收費價格。
采取計件收費和按標的額比例收費的,代理一個案件多個訴訟階段的(包括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仲裁仲裁),從第二個階段起,可酌情減少收費。
第二十二條 律師服務收費指導標準如下:
(一)按件收費指導標準
民事訴訟案件(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訴訟調解的民事糾紛案件,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可以計件收費。每件收費數額可在5000元至50000元幅度內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二)按標的比例收費指導標準
民事訴訟案件(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訴訟調解的民事糾紛案件,涉及財產關系的,代理每個階段的收費數額依照下列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計計算:
1.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收費比例為8%一10%;收費額不足3000元的每件按3000元起收費。
2.10萬元至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收費比例為7%一9%;
3.5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收費比例為6%一8%;
4.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收費比例為5%一7%
5.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收費比例為4%一6%;
6.1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收費比例為3%一5%;
7.5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含1億元)收費比例為2%一4%;
8.1億元以上部分,收費比例為1%一2%
民事訴訟案件中有反訴的,反訴部分的代理費依照反訴標的額和上述標準另行酌減30%收費。
上述收費標準是民事訴訟案件一審階段和非訴訟調解的民事案件的收費標準。單獨代理二審、再審、執行案件的,按照一審階段收費標準執行。
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在本標準20%一30%范圍內給予下浮優惠。
(三)重大、疑難、復雜民事訴訟案件的范圍和收費指導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認定為重大、疑難、復雜或人數眾多的民事訴訟案件:
1.由高級以上人民法院作為一審的案件;
2.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案件或集團訴訟案件;
3.涉及兩個以上法律關系的案件;
4.涉及疑難專業知識,需要聘請非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方能辦理的案件;
5.涉外(含涉港、澳、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案件;
6.在省、市、自治區范圍或全國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7.訴訟人數在10人以上的案件;
8.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認可的其他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重大、疑難、復雜民事訴訟,經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可以在上述標準的3倍以內收費。
(四)行政訴訟、仲裁業務的收費指導標準
行政訴訟案件、仲裁案件的收費根據是否涉及財產關系,分別按照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收費指導標準,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五)非訴訟業務的收費指導標準
非訴訟業務一般按件收費或按時收費。按件收費的可參照代理一審民事訴訟案件的收費標準收取。
下列非訴訟業務的收費標準
1.盡職調查、咨詢建議書、法律意見書、律師見證等
(1)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收費不低于3000元;
(2)涉及財產關系,并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每件在3000元基礎收費上按財產標的的3%收費;
(3)盡職調查、咨詢建議書、律師見證等,按財產標的額2%收費,但最低不得低于5000元;
2.審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參與項目談判或招投標等收費數額,依據合同或項目標的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計算:
(1)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收費不低于5000元;
(2)10萬元至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收費為3%;
(3)5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收費為2.5%;
(4)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收費為2%;
(5)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為1.5%;
(6)1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為l%;
(7)5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含1億元)為0.5%;
(8)1億元以上為0.2%。
辦理各類公司設立法律事務,根據注冊資本額依照上述標準收費。
3.投資融資、兼并重組、股票發行上市、債券發行、公司改制、股權轉讓、涉外業務,按照所涉及的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費:
(1)100萬元以下部分(含100萬元)收費不低于100000元;
(2)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為4%;
(3)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為3%;
(4)1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為2%;
(5)5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含1億元)為l%;
(6)1億元以上部分為0.5%。
(7)辦理公司自行清算業務,參照上述標準收費。代理一方當事人參與公司強制清算或破產程序清算的,按照代理民事訴訟案件的標準收費。律師事務所擔任破產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收費。
4.房地產開發、建設工程、土地開發、PPP等投資項目的專項法律服務,按該項目投資總額的0.5%一1.5%收費。
5.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調研、論證、起草、制定,按80000元一300000元/件收費。
(六)計時服務收費指導標準
法律服務事務可協商按計時收費。計時收費標準可500元一5000元/小時的幅度內,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計時收費應根據律師投入的的實際工作時間據實累計計算,不足一小時按一小時計費,一項工作中有兩名律師提供服務的,應按照各自的工作時間累計計費。律師事務所在一項具體工作中提供三名以上律師服務的,只按兩名律師的工作時間計費。
(七)風險代理收費指導標準
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基礎費用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其他服務報酬的數額在標的額的5%一30%范圍內與委托人商定。
(八)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法律顧問服務收費指導標準
1.擔任小微企業法律顧問,20000元一5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過2倍;
2.擔任中型企業法律顧問,50000元一2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過2倍;
3.擔任大型企業法律顧問,100000元一3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過2倍;
4.擔任個人法律顧問,10000元一3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過2倍。
對以上法律顧問單位或個人的專項事務或非法律顧問合同約定的事務提供法律服務時,應依照本指導意見中的相關計費標準另行簽訂《專項法律服務合同》;對以上法律顧問單位的訴訟、仲裁案件,可以依照一審民事訴訟收費標準下浮10%---30%。
(九)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等法律顧問服務收費指導標準
1.擔任縣級以上地方黨委、人大、政協法律顧問,50000元一2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過2倍;
2.擔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律顧問,80000元一3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過2倍;
3.擔任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或其直屬機構法律顧問,30000元一2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過2倍;
4.擔任其他人民團體或社會團體法律顧問,參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收費指導標準收費。
對以上法律顧問單位的專項事務或非法律顧問合同約定的事務提供法律服務時,須依照本指導意見中的相關計費標準另行簽訂《專項法律服務合同》對以上法律顧問單位的訴訟、仲裁案件,可以依照一審民事訴訟收費標準下浮10%一30%收費。
法律分析:
蘭州律師收費標準:
(一)偵查階段(含檢察院自偵):2000元—20000元/件。
(二)審查起訴階段:3000元—30000元/件。
(三)審判階段(一個審級):基層法院一審的案件2000元—20000元/件。中級以上法院(含中級法院)一審的案件5000元—50000元/件。
(四)在申訴階段提供法律幫助和再審辯護:基層法院再審的案件2000元—20000元/件。中級以上法院(含中級法院)再審的案件5000元—50000元/件。(五)自訴案件代理:2000元—20000元/件。
(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刑事部分按本標準收費。民事部分可按市場調節價酌減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七)發回重審的案件,由原承辦律師辦理的,可以按原收費標準酌減收費。
(八)收費額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五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四)品行良好。
實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前取得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撤銷準予執業的決定,并注銷被準予執業人員的律師執業證書:
(一)申請人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
(二)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執業的。
蘭州律師收費標準:
(一)偵查階段(含檢察院自偵):2000元—20000元/件。
(二)審查起訴階段:3000元—30000元/件。
(三)審判階段(一個審級):基層法院一審的案件2000元—20000元/件。中級以上法院(含中級法院)一審的案件5000元—50000元/件。
(四)在申訴階段提供法律幫助和再審辯護:基層法院再審的案件2000元—20000元/件。中級以上法院(含中級法院)再審的案件5000元—50000元/件。(五)自訴案件代理:2000元—20000元/件。
(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刑事部分按本標準收費。民事部分可按市場調節價酌減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七)發回重審的案件,由原承辦律師辦理的,可以按原收費標準酌減收費。
(八)收費額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五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一年;
(四)品行良好。
實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前取得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撤銷準予執業的決定,并注銷被準予執業人員的律師執業證書:
(一)申請人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
(二)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執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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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
來源:臨律-蘭州律師收費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