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農村出嫁女依法討回土地補償款,農村女出嫁后,是否還有資格獲得娘家村里的被征用土地補償款?3月15日,經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農家女萬莉依法討回了自己應得的土地補償款2200元。萬莉今年25歲,未出嫁前系封丘縣城關鎮萬莊村村民。20
農村女出嫁后,是否還有資格獲得娘家村里的被征用土地補償款?3月15日,經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農家女萬莉依法討回了自己應得的土地補償款2200元。
萬莉今年25歲,未出嫁前系封丘縣城關鎮萬莊村村民。2010年秋,萬莊村對村里的土地進行承包分配,第一村民小組的萬莉分得了承包地。2003年,封丘縣政府開發縣城北部,征用了萬莊村的部分土地,并確定了征用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就在這一年的農歷臘月二十四,萬莉出嫁到了鄰村,但戶口沒有遷出,在鄰村也沒有分到承包土地。
2014年6月,萬莊村委會第一村民小組經民主討論,確定了土地補償分配方案,即按現有人口分配,死亡、出嫁人員、非農業戶口、長期不履行本組義務的人員不能參加分配。按照這個標準,已經出嫁的萬莉沒有資格分得土地補償款。無奈之下,萬莉將村委會和第一村民小組告上了法庭。
封丘縣法院審理案件后,認為萬莉已經脫離萬莊村集體經濟組織,沒有資格參加土地補償費的分配,駁回了萬莉的訴訟請求。萬莉不服,上訴到新鄉市中級法院。
新鄉中院審理后認為: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定的基準時間,是本案的關鍵。封丘縣政府2003年征地并確定補償安置方案時,萬莉尚未出嫁,仍具有萬莊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萬莊村第一村民小組所確定的土地補償分配方案,剝奪侵害了萬莉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權益,應屬無效。新鄉中院遂終審判決:撤銷封丘縣法院一審判決,萬莊村委會及第一村民小組給付萬莉土地補償款2200元。
相關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文中人名皆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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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
來源:頭條-新鄉農村出嫁女依法討回土地補償款,新鄉農村出嫁女依法討回土地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