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不可以出資創辦公司,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不可以轉讓,一、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不可以轉讓民法典規定,房屋是屬于不動產,房屋所有權以登記為準,房屋登記在誰名下的,房屋所有權歸誰所有。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
民法典規定,房屋是屬于不動產,房屋所有權以登記為準,房屋登記在誰名下的,房屋所有權歸誰所有。
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不可以不登記。
拆遷宅基地房屋的,房屋面積一般是依據宅基地使用面積或者房產證載明面積確定,也可不可以依據產權調查結果確定房屋面積。
征用土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畢的,對新房予以補償,對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不予補償。
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款分配原則有:
1、民主議定原則和合法性原則。村民自治必須是真正的大多數村民的集體意志,而不是某個人或某些少數人的意志,且該意志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那些同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的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民主決定都是自然無效的。村民自治必須在民主和法治的軌道上才能獲得健康發展,必須做到既要充分發揚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則。在進行征地補償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確地處理利益關系。之所以會出現剝奪少數成員或村民征地補償款分配的收益權,主要受經濟利益驅動的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總量是恒定的,為了更多的分配集體收益,惟有通過減少應分款人數來實現多數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個成員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權的前提。
3、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集體成員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時要考慮其對集體所盡義務的大小,做到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侵占被征地農戶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費,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剝奪、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不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三、土地使用權可不可以作為抵押物
土地使用權一般可不可以抵押。但是以下土地使用權是不可不可以抵押的:
(1)依法被扣押、查封、監管或采取其他訴訟保全措施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2)該地塊沒有達到開發強度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3)國有土地使用權存在糾紛、爭議的不能抵押貸款;
(4)經風險評估后確定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風險較大的不能用于抵押貸款。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不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不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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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超律師
來源:頭條-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不可以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不可以出資創辦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