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拆遷設施補償標準,只有一個標準性的規定,集體土地的房子,貨幣補償最低建筑成本價,還會置換宅基地或者地價補償;房屋置換,同區位最低按面積拆一還一。城中村的,貨幣補償最低市場價;國有土地的房子,房屋置換同區位最低拆一還一,貨幣補償最低市場價
只有一個標準性的規定,集體土地的房子,貨幣補償最低建筑成本價,還會置換宅基地或者地價補償;房屋置換,同區位最低按面積拆一還一。城中村的,貨幣補償最低市場價;國有土地的房子,房屋置換同區位最低拆一還一,貨幣補償最低市場價。
第十八條市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補償內容應當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二)被征收房屋附屬物價值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補償;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包括房屋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被征收房屋附屬物價值包括房屋室內外裝飾裝修、各類附屬設施、設備、彩鋼結構、鋼結構、樹木、壁畫等(不包括燃氣安裝、集中供熱)的價值。
第十九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本意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對房屋征收范圍內集體所有房屋(指國有土地上集體所有制單位以集體資產投資取得的房屋)的補償方式,應當在市政府規定的時間內,由集體所有制單位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等有關規定,組織有關居民委員會按照民主議定原則和程序,討論決定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方式。對在規定時間內不能確定補償方式的,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條對被征收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補償價值為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格的90%。
對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房屋附屬物價值,由征收當事人按照個人所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最高360元、國有和集體所有房屋(國有房屋是指國有土地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者企事業單位以國有資產投資取得的房屋)合法建筑每平方米最高160元的標準協商確定。確屬特殊情形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燃氣安裝、集中供熱按照市燃氣、熱力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政府應當以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均依照本意見規定進行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后,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第二十二條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建筑設計技術規范和標準;
(二)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質量安全標準;
(三)產權清晰。
第二十三條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四條被征收房屋屬于公共租賃住房、公房管理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被征收人未與承租人達成解除租賃協議但符合房屋承租規定的,市政府應當對被征收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五條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建筑面積低于46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住房困難書面申請并出示相關證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日。公示無異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多層樓房46平方米、高層樓房49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上述面積以內的房屋差價款和增加面積所需的費用被征收人不承擔,超出的面積由被征收人按階梯價格購買,并擁有完全產權。
第二十六條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市政府應當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輪候。
被征收人既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積補償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征求被征收人意見,由被征收人選擇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積補償。
第二十七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遷費,住宅房屋600元;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被認定為合法建筑的面積每平方米15元的標準支付。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費包括設備、用具等的拆除、運輸、安裝以及其他費用。實行司法或者行政強制執行的,不支付搬遷費。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騰空交房并經驗收合格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獎勵和補助。
(一)獎勵標準為:住宅房屋每提前1天獎勵1500元;非住宅房屋按照認定的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個人所有房屋簽約期限一般為20天,國有房屋、集體所有房屋簽約期限一般為10天。
(二)補助標準為:住宅房屋按照認定的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補助總額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支付;非住宅房屋按照認定的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第二十九條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現房產權調換的,按照認定的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臨時安置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總額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被征收人選擇房調換屋產權(不含現房產權調換)的,根據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按照認定的合法建筑面積中用于房屋產權調換的面積,給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標準的臨時安置補償費;剩余被認定為合法建筑的面積,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臨時安置補償費。
用于產權調換的多層住宅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高層住宅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6個月。
第三十條征收非住宅房屋給被征收人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營業用房按照實際合法營業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10元、生產和辦公等用房按照實際合法使用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80元,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不含現房產權調換)的,根據補償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按照被征收房屋認定的合法建筑面積中用于房屋產權調換的面積,給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標準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剩余被認定為合法建筑的面積,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第三十一條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實際用于經營使用,取得營業執照和依法納稅記錄,且營業執照和依法納稅記錄記載的營業地點、時間與房屋所有權證相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經營年限和實際用于營業的房屋建筑面積,在住宅房屋評估價格的基礎上增加事實營業補助。
(一)補助標準為:臨主要街、路(含商業街、市場)的房屋,每年(經營時間不滿一年的按月計算)在住宅房屋評估價格的基礎上增加12%的事實營業補助;非臨街的房屋,每年在住宅房屋評估價格的基礎上增加6%的事實營業補助。事實營業補助和住宅房屋評估價格合計不得超過同區位非住宅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的85%。
(二)事實營業面積認定標準為:實際用于營業的房屋建筑面積以被征收房屋實際正在經營使用的面積為準。原則上,臨主要街、路(含商業街、市場)房屋的事實營業面積不得超過同一幢建筑主體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的60%;非臨街的房屋的事實營業面積不得超過房屋被認定的合法建筑房屋面積的50%。
第三十二條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按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三條被征收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但被征收人能夠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騰空交房并經驗收合格的,對其配合搬遷的行為給予獎勵。獎勵方式和標準為:
(一)居民自建住宅房屋按照磚混樓房每平方米360元、磚混平房每平方米310元、磚木結構每平方米270元的標準,給予工料費獎勵,不予安置;房屋附屬物按照違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最高26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二)國有和集體所有房屋按照重置價給予獎勵,不予安置;房屋附屬物按照違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最高6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第三十四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依法訂立補償協議,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進行約定。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本意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標準雙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第三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市政府審核后,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不明確包括以下情形:
(一)產權不明;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
(三)產權人死亡,無繼承人繼承,或繼承人不明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市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七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市政府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搬遷義務,催告書送達10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搬遷義務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三十九條被征收人搬遷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征收決定、被征收房屋清單提供給房屋、土地登記機構。
房屋、土地登記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房屋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四十條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在市政府確定的回遷安置區域內,根據擬建房屋套型和面積選擇回遷安置用房。選房順序按照被征收人取得的搬遷驗收號和簽訂補償協議的結算號相加除以2的結果確定。如果順序相同,以搬遷驗收號為準,并根據所選房屋套型,采用劃片和單元立體切塊的方式選房。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化安置(現房產權調換)的,應當按照誰先簽訂協議、誰先選擇房屋的原則,確定選房順序。
第四十一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前主動與通信、電力、廣電、國防光纜、石油、供水、燃氣、熱力等管線所屬單位做好對接,各相關單位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積極支持和主動參與沿線的房屋征收工作。
一、城中村改造的補償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法律分析:對于拆遷的補償,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四條 第二款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一般拆遷補償的標準如下:
1、房屋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拆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任意更改。
申請拆遷國家賠償具體須滿足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即拆遷過程中侵害公民權利的主體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職務條件,即拆遷行為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
3、損害事實,即須存在拆遷行為導致公民合法權利受到損害的事實。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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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
來源:頭條-國家拆遷設施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