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與征收的區別及解析,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在本質、程序、審批機關和補償方面存在區別。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補償更高且包括多項費用,審批權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掌握;而土地征用僅補償使用者在征用期間的損失,審批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
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在本質、程序、審批機關和補償方面存在區別。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補償更高且包括多項費用,審批權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掌握;而土地征用僅補償使用者在征用期間的損失,審批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掌握。
法律分析
1.本質區別:土地征收:征收人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的征收而消滅,土地征用:用完后仍將土地歸還原土地所有人。2.實施程序不同。根據相關的規定,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為嚴格。3.審批機關不同。土地征收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土地征用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4.補償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其補償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征收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而征用土地只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
拓展延伸
土地征用和征收的法律規定及應用實踐
土地征用和征收是在國家利益需要的前提下對土地進行的管理和利用方式。在我國,土地征用和征收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根據這些法規,土地征用和征收的程序、條件和補償標準都有明確規定。應用實踐中,相關部門必須依法進行土地征用和征收工作,確保合法性和公平性。同時,要注重保護農民和土地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確保補償合理、安置妥善。在實踐中,還要加強監督和問責機制,確保土地征用和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只有依法進行土地征用和征收,才能實現國家發展和農民利益的雙贏局面。
結語
土地征用和征收是在國家利益需要的前提下對土地進行的管理和利用方式。在我國,土地征用和征收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依據相關法規,征收和征用在本質區別、實施程序、審批機關和補償等方面存在差異。應用實踐中,相關部門必須依法進行土地征用和征收工作,確保合法性和公平性。同時,要注重保護農民和土地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確保補償合理、安置妥善。加強監督和問責機制,確保土地征用和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只有依法進行土地征用和征收,才能實現國家發展和農民利益的雙贏局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而土地征用,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強制使用集體土地,在使用完畢后再將土地歸還集體的一種行為,類似于臨時使用土地。
兩者之間具體有什么區別呢?土地征收與土地征用的區別如下:
一、條件不同
征收土地是以轉移土地所有權為條件,即集體所有變成國有;征用土地是以暫時轉移土地使用權為條件,土地所有權不發生變化,仍然為集體所有。
二、補償的項目不一致。
征收土地除土地補償、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外,還包括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而征用土地只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
三、審批權限不一樣
征收土地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征用土地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四、土地用途的性質不一樣。
征收土地主要是將被征收土地變為施工建設用地,可以修建永久性的建(構)筑物;而土地征用主要是將土地用于臨時性的施工建設場地,地質勘探、搶險救災、建設施工材料堆場等,不能修建永久性的建(構)筑物,并在使用期滿后要恢復土地原狀,交還給土地使用者使用。
近來一些文件、報告時常混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兩個概念。主要原因是實踐中人們還存在模糊認識,認為二者沒有實質區別,只是表述不同。
總結下就是,二者既有共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
共同之處在于,都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經過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給予補償。
不同之處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權的改變,征收后,土地由農民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征用后,土地所有權仍然屬于農民集體,使用結束后需將土地交還給農民集體。
簡言之,涉及土地改變,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權改變的,是征用。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1.本質區別:土地征收:征收人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的征收而消滅,土地征用:用完后仍將土地歸還原土地所有人。
2.實施程序不同。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為嚴格。
3.審批機關不同。土地征收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土地征用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4.補償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其補償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征收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而征用土地只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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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土地征用與征收的區別及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