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土地征收,什么叫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家所有,并依法給予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公平、合理的補償的行為。具體來說,土地征收包含以下幾個要點:一、征收目的土地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家所有,并依法給予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公平、合理的補償的行為。
具體來說,土地征收包含以下幾個要點:
一、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必須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基礎設施建設、城市規劃、經濟發展等。國家通過征收土地來滿足這些公共需求,推動社會的整體進步和發展。
二、征收程序
土地征收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這包括征收前的公告、聽證、補償協商等環節,確保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得到充分保障。
三、補償原則
土地征收必須給予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公平、合理的補償。補償標準通常根據土地的類型、位置、用途等因素確定,確保被征收者不會因土地被征收而受到經濟損失。同時,補償形式也多樣化,包括貨幣補償、安置補助等,以滿足被征收者的不同需求。
四、征收主體與對象
土地征收的主體是國家,而征收的對象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征收,土地的所有權由集體轉變為國家,成為國有土地。這一過程中,國家行使了公權力,對土地資源進行了重新配置。
綜上所述,土地征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并給予補償的行為。它涉及征收目的、征收程序、補償原則以及征收主體與對象等多個方面,是土地資源管理與利用中的重要環節。
土地征收和征用區別是:1、本質區別,土地征收,征收人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的征收而消滅,土地征用,用完后仍將土地歸還原土地所有人;2、審批機關不同,土地征收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土地征用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3、補償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其補償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征收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而征用土地只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4、實施程序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為嚴格;5、土地用途不同,征收土地是以轉移所有權為前提進行的,故征收土地時,土地的用途往往是修建永久性建筑等,而征用土地是不以轉移所有權為前提進行的,且征用土地多發生于臨時性的社工建設場地、地質勘探、搶險救災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征用土地和征收土地的區別有:征用土地沒有安置補助費,征收土地有安置補助費;征用土地的原土地所有人仍擁有土地所有權,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的征收而消滅;征用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征收土地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四十五條: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資料顯示,土地使用稅征收標準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上。眾所周知,我國有很多稅種需要征收。尤其是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主要是針對于土地的使用者進行繳納。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第五條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從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簽訂后就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而在每期開發項目建成進行預售或銷售后,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應是逐漸減少的,直到銷售完畢,納稅義務也就終止。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稅征收標準是:土地使用稅年稅額大城市每平方米一塊五至三十元;中等城市每平方米一塊二至二十四元;小城市每平方米九毛至十八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每平方米六毛至十二元。土地的價值以及土地帶來的經濟效益每年都會因為國家整體經濟的發展而不斷提高,所以國家對公民使用土地的納稅標準也在不斷地變化之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一)大城市一塊五至三十元;(二)中等城市一塊二至二十四元;(三)小城市九毛至十八元;(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六毛至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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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杜晴語
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