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會拆房子嗎現在,征收土地意味著拆遷嗎,征收土地并不意味著拆遷。這兩者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和實施程序。一、征收土地與拆遷的定義區別征收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為國家所有權,
征收土地并不意味著拆遷。這兩者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和實施程序。
一、征收土地與拆遷的定義區別
征收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轉為國家所有權,并給予原權利人合理補償的行為。其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至四十七條。而拆遷則是指為了實施城市規劃、舊城區改造等,對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拆除,并給予原房屋權利人補償和安置的行為。
二、征收土地與拆遷的對象不同
征收土地的對象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而拆遷的對象則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這是兩者最根本的區別。征收土地可能導致土地用途的改變,但并不一定涉及房屋的拆除;而拆遷則直接涉及到房屋的拆除和原房屋權利人的安置。
三、征收土地與拆遷的實施部門不同
征收土地的具體實施部門是各級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而拆遷的具體實施部門則是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這反映了兩者在行政管理體制中的不同歸屬和職責劃分。
四、征收土地與拆遷的法律程序不同
征收土地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規中關于征收土地的規定,而拆遷則適用《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等相關法規。這意味著兩者在法律程序、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差異。
綜上所述,征收土地并不等同于拆遷。雖然在實際操作中,征收土地可能伴隨著拆遷的發生,但兩者在法律概念、對象、實施部門以及法律程序等方面都存在明顯的區別。
房屋征收和拆遷有以下區別:1、主體不同:征收屬于政府行為,在房屋年限到了之后,將原來的地方收回去,做其他用途。拆遷是在年限沒有到的情況下,或者年限已到達的情況下,政府需要將這塊地進行開發,最初的房屋必須要進行遷移;2、目的不同:國家對房屋進行征收是為了公共的利益,而拆遷為是為了市場利益,是很多開發商為了建房或盈利的;3、條件不同:征收的時候需要聽取且大家都有參與權,而拆遷是強制性的,政府會發放一些拆遷許可證;4、法律規定不同:征收補償一般都是由法院來決定的,它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據,取消了政府強行拆遷的權利,拆遷都是個別政府為了完成任務與開發商結合在一起,在一定期限內強制性拆遷,開發商會給予一定的費用。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房屋征收與房屋拆遷不是一回事。房屋征收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特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改變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所有權,是具有強制性的國家行為;房屋拆遷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特指建設單位根據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批地文件,在取得拆遷許可證的情況下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的行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法律分析:征地和拆遷的區別是:征地是對土地的征收,拆遷是對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遷。征地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進行的拆遷,補償原則是合理、適當;拆遷多是出于商業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進行的拆遷,補償原則應是充分、合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法律分析:百姓長期對土地征收 (農民稱賣地)和城市房屋 拆遷 (農民稱動遷)的概念不清被混為一談,有的官員也稱征地拆遷工作云云。 其實二者有本質的區別,不是一個法律概念。 《 土地管理法 》規定,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運用國家強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將一定范圍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轉為國家所有權,并依法對被征收土地的原權利人 (包括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包人、承包人、轉包人等)給予補償的活動。 土地征收的具體實施部門是各級國土行政主管部門。 《城市 房屋拆遷 條例》規定,城市房屋拆遷是指為了實施城市規劃、舊 城區 改造,運用國家強制力,組織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對原房屋權利人 (包括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出租人、承租人、轉租人等)給予補償、安置的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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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蕭濤若
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