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是國家寶貴的自然資源,其合理開發和利用對于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至關重要。而非法采礦行為嚴重威脅到礦產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生態環...
一、罪名解讀
非法采礦罪規定于《刑法》第343條第1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于如何認定“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5號)》(以下簡稱《非法采礦司法解釋》)做出了相關解釋。
根據《非法采礦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以下幾種情形被視為“情節嚴重”:(1)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10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2)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采礦,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內采礦,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5萬元至15萬元以上的;(3)二年內曾因非法采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采礦行為的;(4)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同時,以下幾種情形被視為“情節特別嚴重”:(1)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2)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二、辯護要點分析
在非法采礦罪的辯護實踐中,辯護律師致力于從多維度為被告人爭取合法權益,主要聚焦于以下幾個方面:
1、采礦行為是否構成非法采礦:是否能辦下采礦許可證之爭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界定了非法采礦罪的核心特征,即行為人未持有有效的采礦許可證而進行采礦活動。然而,在實際案件中,被告人是否具備采礦許可證的問題并非總是清晰明了,有時甚至會成為控辯雙方激烈爭論的焦點。
針對這一問題,《非法采礦司法解釋》第二條具體列舉了“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幾種情形,包括完全缺乏許可證、許可證已被注銷、吊銷或撤銷、超越許可證規定的礦區或開采范圍、開采超出許可證規定的礦種(但共生、伴生礦種除外),以及其他未取得許可證的情況。此外,該司法解釋還將《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中的“采礦許可證”概念進行了擴展,納入了采砂許可證、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證等開采河砂、海砂所必需的許可證。
在審查被告人是否持有采礦許可證之前,一個至關重要的前置步驟是評估涉案地塊是否滿足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法定條件。這包括考察礦石的品質、儲量規模以及經濟可行性等因素。如果涉案地塊因不符合頒發采礦許可的條件而無法獲得采礦許可證,那么非法采礦罪的犯罪基礎便不復存在。因此,辯護律師可以從這一角度進行論證,以爭取為被告人減輕或免除法律責任。
2、被采挖對象是否屬于礦產資源:礦石與廢石之爭
在非法采礦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準確區分被采挖對象是“礦石”還是“廢石”,對于判定是否構成非法采礦罪以及后續的定罪量刑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在采礦作業實踐中,并非所有從地下或地表采出的地質體都能被認定為礦產資源。只有那些符合礦產資源法定標準的物質,才能被稱之為“礦石”,而不符合標準的則被視為“廢石”。為了明確涉案物質是否屬于礦產資源范疇,通常需要委托具備專業資質的機構進行司法鑒定。這一鑒定過程將依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所規定的目錄,判斷涉案物質是否屬于列明的礦產資源,并評估其是否達到礦產工業指標。
值得注意的是,礦產資源的認定并非僅依據物質組分中的礦元素含量等單一指標,而是需要綜合考慮多個方面。具體而言,除了物質組分外,還需評估其產出形式、數量和質量是否可預期,技術上是否可行,經濟上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具備開發利用價值。其中,經濟可行性是判斷礦產資源是否具有利用價值的關鍵因素之一。
經典案例:徐某某非法采礦案
基本案情: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徐某某擅自在上饒市某村搭建了碎石設備,利用原采石廠遺留在當地的花崗巖邊角料作為原料,雇請挖掘機、破碎機,將花崗巖邊角料進行破碎加工,生產出的碎石出售給他人作為工程建設用材。
法院判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為不構成非法采礦罪
裁判理由:非法采礦罪的對象礦產資源應系地質作用形成的自然資源。人工開采礦石后的剝離物、廢石,并非經地質作用自然形成,不符合自然狀態的屬性,不屬于非法采礦罪的對象。
3、礦產品價值的認定:哪種價值對被告人更有利之爭
非法采礦案件中,礦產品價值的認定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選擇合適的計算方式。
《非法采礦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非法開采的礦產品價值,根據銷贓數額認定;無銷贓數額,銷贓數額難以查證,或者根據銷贓數額認定明顯不合理的,根據礦產品價格和數量認定。
礦產品價值難以確定的,依據下列機構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一)價格認證機構出具的報告;(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三)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出具的報告。
依據疑點利益歸屬被告人原則,應采用對被告人最有利的價值認定方法。
經典案例:林某某、夭某某等非法采礦案
基本案情: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林某某等在無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在長江某段水域從事非法采砂,構成非法采礦罪。經江蘇省國土資源廳鑒定,長江某段水域江某經濟價值為每噸3元。審理期間,公訴機關變更指控犯罪數額,以江某運至上海后的銷贓數額認定江某價值。
法院判決:林某某等的行為構成非法采礦罪,但未采納公訴機關提出的銷贓數額認定價值。
裁判理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發生在某地,參照某地當地同類物品的市場中等價格水平計算涉案財物價值,更具合理性,故,法院采信江蘇省國土資源廳的鑒定意見,以每噸3元計算江某價值。
綜上所述,非法采礦罪的認定與辯護是一個復雜且細致的過程,涉及法律、地質、經濟等多個領域的知識。辯護律師在應對此類案件時,需深入研讀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準確把握非法采礦罪的構成要件,同時,充分利用專業知識與實踐經驗,從采礦行為的合法性、被采挖對象的屬性認定以及礦產品價值的合理計算等多個維度出發,為被告人提供全面而有力的法律辯護。通過精準剖析案件細節,挖掘有利證據,力求在法律框架內最大限度地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同時也為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與生態環境的保護貢獻力量。在法治的軌道上,共同守護國家的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