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寧夏某賽鴿有限公司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 :銀川市生態環境局永寧分局案情回顧 2008年
委托人 :寧夏某賽鴿有限公司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 :銀川市生態環境局永寧分局
案情回顧
2008年7月,銀川征沙水源地被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復為新增銀川市水源地,并于2011年確定了此水源地的位置及保護區坐標點。2017年6月,孫先生取得了取得了永寧縣勝利鄉烽火村某塊土地的使用權,并于2018年成立了主要經營信鴿養殖、銷售等系列性業務的公司,此公司剛好位于銀川征沙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內。2018年6月,孫先生收到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同年12月,銀川市生態環境局永寧分局作出了《查封決定書》,認定孫先生在征沙水源地上建設辦公樓及畜禽養殖設施的行為與保護水源無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需查封30日,隨后便對孫先生公司的辦公室、鴿舍等處張貼了封條。孫先生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到了侵犯,因此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擬定了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并迅速啟動了相關的程序。經詳細查閱案件資料后,圣運律師認為永寧分局作出《查封決定書》的行為存在違法之處。首先,依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實施查封、扣押應當符合由兩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環境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并出示執法身份證;通知排污者的負責人到場并當場告知實施查封、扣押的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制作現場筆錄等系列性程序。
在本案中,銀川市生態環境局永寧分局對孫先生的企業實施查封行政沒有合法手續行為包括作出查封決定書和實施查封行為。在其進行張貼封條實施查封行為時,并未當場告知孫先生其采取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孫先生可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也并未聽取孫先生陳述和申辯,以及制作現場查封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因此,永寧分局實施查封的行政沒有合法手續行為,應被視為程序違法。綜上,圣運律師協助孫先生及其企業,提起了行政訴訟。
訴訟結果
法院經查明案情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銀川市生態環境局永寧分局作出的《查封決定書》中,對應的對寧夏某賽鴿有限公司等建設項目實施查封的行政行為違法。隨后,永寧分局對判決結果有異議并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依舊維持了一審判決。這也為維護孫先生的合法權益奠定了夯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