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董女士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 :哈爾濱市香坊區黎明街道辦事處案情回顧 1995年,董女士
委托人 :董女士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 :哈爾濱市香坊區黎明街道辦事處
案情回顧
1995年,董女士獲得宅基地并申請建房,哈爾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向董女士頒發了農民個人建造住宅建設許可證。但當時,因宅基地旁邊有高壓線且周邊有很多村民生活垃圾,無法建房。因此,董女士要求重新分配宅基地,一直到2005年董女士取得宅基地后馬上組織建房,房屋于2006年建成,2010年左右加建一部分,共建設房屋600平左右。2019年6月,黎明街道辦事處卻以違建名義對董女士的房屋實施了拆除。這樣的行為讓董女士深感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到十分嚴重的侵犯,因此想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爭取合法權益,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擬定了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并迅速啟動了相關的程序。首先圣運律師認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第四條規定,各地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切實解決城市房屋拆遷中久拖不決的遺留問題。對拆遷范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各地可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對拆遷范圍內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手續不全房屋,應依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本案中,董女士的房屋未取得合法產權證明,是由于不可歸咎于其自身的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且董女士一家人在涉案房屋已經生活了10余年,10年來沒有任何部門告知原告房屋是違建,現在為了達到使用涉案房屋所在土地的行政目的,認定涉案房屋為違建,并違反拆除,這樣的行為明顯是不合理的。
其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沒有合法手續執行。合法的拆除程序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復議又不訴訟,又不交出土地的,由征收部門作出補償決定后申請法院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本案中,首先董女士的房屋不應被“一刀切”的被視為是違建,再有,即使是針對違法建筑,街道辦也無實施拆除行為的法定職權。因此,街道辦所作出的拆除行為明顯違法。綜合上述原因,圣運律師協助董女士提起了行政訴訟。
訴訟結果
法院經查明案情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確認哈爾濱市香坊區黎明街道辦事處的拆除行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