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補充規定具體內容是怎樣的?,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現將若干具體問題明確如下:1、關于對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之間無償使用的土地應否征稅問題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
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現將若干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1、關于對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之間無償使用的土地應否征稅問題
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土地使用稅。
2、關于對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多層建筑用地的征稅問題
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土地上的多層建筑,對納稅單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積占建筑總面積的比例計征土地使用稅。
3、關于對繳納農業稅的土地應否征稅問題
凡在開征范圍內的土地,除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按規定免予征稅以外,不論是否繳納農業稅,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4、關于對基建項目在建期間的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對基建項目在建期間使用的土地,原則上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但對有些基建項目,特別是國家產業政策扶持發展的大型基建項目占地面積大,建設周期長,在建期間又沒有經營收入,為照顧其實際情況,對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免征或減征土地使用稅;對已經完工或已經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5、關于對城鎮內的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城鎮內的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按規定應征收土地使用稅。為了促進集貿市場的發展及照顧各地的不同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可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對集貿市場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稅。
6、關于對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則上應按規定計征土地使用稅。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納稅確有困難的,其用地是否給予緩征或減征、免征照顧,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從嚴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確定。
7、關于對落實私房政策后已歸還產權,但房主尚未能收回的房屋用地,可否給予減免稅照顧問題
原房管部門代管的私房,落實政策后,有些私房產權已歸還給房主,但由于各種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戶居住,并且住戶仍是按照房管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之前確定的租金標準向房主交納租金。對這類房屋用地,房主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定期減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8、關于對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對于各類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倉庫庫區、廠房本身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9、關于對關閉、撤銷的企業占地應否征稅問題
企業關閉、撤銷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如土地轉讓給其他單位使用或企業重新用于生產經營的,應依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10、關于對搬遷企業的用地應如何征稅問題
企業搬遷后,其原有場地和新場地都使用的,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原有場地不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11、關于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規定者外,在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12、關于對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應否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13、關于對企業的綠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綠化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一、關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土地的解釋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土地,是指在這些區域范圍內屬于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二、關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解釋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三、關于征稅范圍的解釋城市的征稅范圍為市區和郊區。縣城的征稅范圍為縣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建制鎮的征稅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四、關于納稅人的確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五、關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如何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各方,應按其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六、關于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的確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七、關于大中小城市的解釋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戶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現行的劃分標準是: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50萬以上的,為大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萬至50萬的,為中等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萬以下的,為小城市。八、關于人民團體的解釋人民團體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門批準設立或登記備案并由國家撥付行政事業費的各種社會團體。九、關于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的解釋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是指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或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十、關于免稅單位自用土地的解釋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辦公用地和公務用地。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業務用地。宗教寺廟自用的土地,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用地和寺廟內的宗教人員生活用地。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參觀游覽的用地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地。以上單位的生產、營業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屬于免稅范圍,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十一、關于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解釋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于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十二、關于征用的耕地與非耕地的確定征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準征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十三、關于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及其免稅期限的確定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十四、關于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的,如何確定納稅地點?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的,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十五、關于公園、名勝古跡中附設的營業單位使用的土地,應否征收土地使用稅公園、名勝古跡中附設的營業單位,如影劇院、飲食部、茶社、照相館等使用的土地,應征收土地使用稅。十六、關于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公房用地,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稅房管部門經租的公房用地,凡土地使用權屬于房管部門的,由房管部門繳納土地使用稅。十七、關于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土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稅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十八、下列土地的征免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4.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5.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法律依據
《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法律分析:
一、關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土地的解釋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土地,是指在這些區域范圍內屬于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
二、關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解釋
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
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三、關于征稅范圍的解釋
城市的征稅范圍為市區和郊區。
縣城的征稅范圍為縣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
建制鎮的征稅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四、關于納稅人的確定
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五、關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如何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各方,應按其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
六、關于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的確定
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七、關于大中小城市的解釋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戶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現行的劃分標準是: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50萬以上的,為大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萬至50萬的,為中等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萬以下的,為小城市。
八、關于人民團體的解釋
人民團體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門批準設立或登記備案并由國家撥付行政事業費的各種社會團體。
九、關于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的解釋
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是指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或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
十、關于免稅單位自用土地的解釋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辦公用地和公務用地。
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是指這些單位本身的業務用地。
宗教寺廟自用的土地,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用地和寺廟內的宗教人員生活用地。
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參觀游覽的用地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地。
以上單位的生產、營業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屬于免稅范圍,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十一、關于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的解釋
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于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十二、關于征用的耕地與非耕地的確定
征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準征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十三、關于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及其免稅期限的確定
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十四、關于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的,如何確定納稅地點?
納稅人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的,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十五、關于公園、名勝古跡中附設的營業單位使用的土地,應否征收土地使用稅
公園、名勝古跡中附設的營業單位,如影劇院、飲食部、茶社、照相館等使用的土地,應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六、關于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公房用地,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稅
房管部門經租的公房用地,凡土地使用權屬于房管部門的,由房管部門繳納土地使用稅。
十七、關于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土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稅
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十八、下列土地的征免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
5.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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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
來源:中國法院網-土地使用稅補充規定具體內容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