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為企業,職工工資可以參與分配嗎,一、被執行人為企業,職工工資可以參與分配嗎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執行人作為企業時,債權人是可以參考分配的,但參與分配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89
一、被執行人為企業,職工工資可以參與分配嗎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執行人作為企業時,債權人是可以參考分配的,但參與分配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89.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可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
90.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91.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
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所采取的執行措施如系為執行財產保全裁定,具體分配應當在該院案件審理終結后進行。
92.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說明執行情況。
公司被執行人五種情形導致執行難
一是法定代表人不配合。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代表法人行使職權。在執行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有義務代表公司向法院申報財產、履行義務。但在實踐中,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多拒不到庭,或在法院現場調查時以種種托詞為借口拒不露面;更有甚者虛設法定代表人,如將年過七旬的老人登記為法定代表人,使得法院不便對其采取強制措施。
二是財務制度不規范。根據法人人格獨立理論,公司以其財產對外獨立承擔責任。執行程序中法院只能對公司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而在實踐中,被執行人查無財產時,申請執行人聲稱被執行人通過個人帳戶進行經濟交往,但又無法提供詳細的證據和線索,此時由于法院無權調查案外人資金往來情況,很難掌握相關證據。
三是工商登記信息不準確。分兩種情況:一種為不及時申請更新工商登記信息,如企業變更經營地后很少及時向工商部門申請變更相關信息,經調研,九成以上的被執行人實際經營地與注冊地不符,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出現經營不善或惡意逃避執行的情況時,更加難覓蹤影;另一種為惡意變更工商登記,如在訴訟或執行程序中惡意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東信息,干擾執行工作的正常進行。
四是利用關聯公司規避執行難處理。例如公司名稱相似但是不同、法定代表人同一或者為夫妻或親戚關系、公司經營范圍相近,有的甚至出現注冊經營地相同的情形,即通常所說的“兩塊牌子,一套班子”,而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不清算、不注銷,而是利用另一公司名稱繼續經營。此為公司間人格混同,而執行實施機構無權直接進行認定,而這種情況也不屬于追加被執行人的法定情形。
五是主體資格被吊銷難追責。因公司被吊銷后并不喪失其主體資格,依然有權參與訴訟,導致公司作為被告在訴訟中已被吊銷營業執照的,進入執行程序后,往往早已不再經營,人去樓空,無人負責對公司進行清算和注銷。依據法律規定,被吊銷企業的出資人或有限公司的股東應依法履行組織清算的義務,拒不清算的,要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后果,但對如何追究法律后果沒有明確規定,導致執行工作難以進行。
二、職工工資個稅是企業扣嗎
工資個稅都是企業代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稅款報告表。所以個人所得稅是由公司代扣。個人所得稅根據不同的征稅項目,分別規定了三種不同的稅率:
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7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該稅率按個人月工資、薪金應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高一級為45%,最低一級為3%,共7級。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適用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稅款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低一級為5%,最高一級為35%,共5級。
3、比例稅率。對個人的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其中,對稿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并按應納稅額減征3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除按20%征稅外,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后再按照應納稅額加征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法律分析:若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如被執行人未能執行案件轉破產程序,則按照《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一十六條清償,不適用參與分配制度。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一十六條 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且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如未進入執行程序,仍然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后時間順序清償。
法律主觀 :
被執行人什么情況不能執行工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如果被執行人的生活難以保證的時候,人民法院不能執行被執行人的工資。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人民法院采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人民法院采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當地銀行、信用合作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和搪塞。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睹袷略V訟法》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痹趫绦袑嵺`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哿艉吞崛∈蔷o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價格問題征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價格應當合理。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并結束執行程序。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在搜查中,如發現有應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查封、扣押。如果來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時內補辦。五、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一方當事人交付財物或者票證的,執行人員應在做好被申請執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場所,由被申請執行人將法律文書交付的財物或票證應當直接交付申請執行人簽收。被申請執行人不愿當面交付的,也可以將應付的財物或票證先交給執行人員,由執行人員轉交。對當事人以外的公民個人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交出。經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強制執行并可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建議,給予其紀律處分。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轉交。有關單位和個人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因其過失被毀損或滅失的,人民法院可責令持有人賠償。拒不賠償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請執行財物的實際價值或者票據的實有價值裁定強制執行。六、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強制搬遷被申請執行人在房屋內或特定土地上的財物,騰出房屋或土地,交給申請執行人的一種執行措施。七、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八、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被申請執行人的義務是交付金錢,在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交付金錢的同時,對他拖延履行義務期間的債務利息,要在原有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從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交付日屆滿的次日起計算,直至其履行義務之日止。另一種情況是指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因為拖延履行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故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遲延履行金的數額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另行決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發出的執行通知,除責令被申請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并應通知交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在這兩種措施中,既有給申請執行人補償損失的部分,也有對被申請執行人制裁的部分。九、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睹袷略V訟法》規定:“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是指房產證、土地證、山林所有權證、專利和商標證書、車輛執照等不動產或特定動產的財產權憑證。在執行過程中,有些財產被執行后改變了權利人,只有辦理了財產權證的轉移手續才算徹底完成執行任務。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在辦理這些證照轉移手續時,需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說明具體要求,通知有關單位協助辦理,有關單位有協助辦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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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帥律師
來源:臨律-被執行人為企業,職工工資可以參與分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