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受政府委托代理拆遷工作 如何征稅,企業受政府委托代理拆遷工作時,涉及的征稅問題主要包括拆遷補償款的征稅以及免稅情況。以下是詳細的解答:一、拆遷補償款的征稅土地補償和房屋補償:被拆遷企業取得的拆遷補償費中,土地補償和房屋補償部分屬于增值稅
企業受政府委托代理拆遷工作時,涉及的征稅問題主要包括拆遷補償款的征稅以及免稅情況。以下是詳細的解答:
一、拆遷補償款的征稅
土地補償和房屋補償:被拆遷企業取得的拆遷補償費中,土地補償和房屋補償部分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具體來說,土地補償款符合“銷售無形資產”增值稅應稅行為,而房屋補償則符合“銷售不動產”增值稅應稅行為。因此,被拆遷企業需要向拆遷企業開具發票,并依法繳納相應的增值稅。
停業補償和搬家費用:與土地補償和房屋補償不同,被拆遷企業取得的停業補償和搬家費用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這是因為這些費用并未涉及到貨物的銷售或應稅行為的提供。因此,這部分費用不需要開具發票,也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二、拆遷補償款的免稅情況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第一條規定,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這意味著,對于拆遷補償款,被拆遷人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企業在受政府委托代理拆遷工作時,需根據具體的補償款項來確定是否需要繳稅。土地補償和房屋補償部分需要繳納增值稅,而停業補償和搬家費用則免稅。同時,被拆遷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也免征個人所得稅。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企業應咨詢專業的稅務機構或律師,以確保合法合規。
一、企業政府拆遷補償涉及稅種
1、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和《營業稅稅目注釋》第八條: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所以A公司出售土地使用權應繳納營業稅。
《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一些地方的稅務機關自行制定了一些搬遷補償款項營業稅稅務處理的規定。例如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拆遷補償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閩地稅發[2004]63號)規定:拆遷人給予被拆遷單位和個人補償安置的房屋,不論其以何種方式結算價款,均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拆遷人支付的拆遷補償金應作為成本費用列支,不得沖減其“銷售不動產”的計稅營業額。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因拆遷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或補償安置的房屋,除下列兩種情況外,均應征收營業稅。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取得政府財政部門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暫免征收營業稅。被拆遷個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遷,所取得的補償費或拆遷過程中發生的房屋等面積產權調換,暫免征收營業稅。
建議公司在收取政府撥給的拆遷補償時,應及時與稅務主管部門溝通確定如何處理繳納營業稅。
2、企業所得稅
貴公司收到政府拆遷款所得稅如何處理,請參見《財政部關于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5]123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1號。
3、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進一步規定:此處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規定,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
法律分析:政府性拆遷企業受到拆遷款,拆遷補助并非營業所得,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按4種不同的方式處理。企業取得“搬遷補償收入”除了涉及企業所得稅外,還涉及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等3個稅種。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第二條 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按4種不同的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二)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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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企業受政府委托代理拆遷工作 如何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