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劃公共設施用地?,關于公共設施用地的分類規定為:一般可以分為居住的行政區域內的公共設施,比如說一些垃圾站和配電房等一些公共設施,還可以分為居住小區內的的公共設施,比如說一些小區游樂場,便民服務站等設施。法律依據:《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
關于公共設施用地的分類規定為:一般可以分為居住的行政區域內的公共設施,比如說一些垃圾站和配電房等一些公共設施,還可以分為居住小區內的的公共設施,比如說一些小區游樂場,便民服務站等設施。法律依據:《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城市建設用地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內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綠地。城鄉用地指市(縣)域范圍內所有土地,包括建設用地與非建設用地。建設用地包括城鄉居民點建設用地、區域交通設施用地、區域公用設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礦用地等,非建設用地包括水域、農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設用地等。
建設設施農業用地的倉庫能否購買商業糧食?
根據省、市地方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確定。法律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第九條 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以下簡稱糧食收購者),應當具備與其收購糧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能力。從事糧食收購的企業(以下簡稱糧食收購企業),應當向收購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企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以及倉儲設施等信息,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備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糧食收購管理和服務,規范糧食收購活動。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設施農業用地建設的倉庫,能否收購經營性糧食?
法律分析:取得糧食收購資格,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登記的經營者,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申請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應當向辦理工商登記的部門同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資金、倉儲設施、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等證明材料。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具體條件的申請者作出許可決定并公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怎么辦理?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程序是:提出建設用地申請交由村、社簽字,規劃內應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外應辦理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審查通過進行公示、交由鄉鎮審核,鄉鎮審核通過交由縣國土資源局實施用地報批和供地手續,頒發建設用地通知書。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如何補償高速公路、機場等公共設施的占地?
高速公路占地補償的標準是: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補償標準會稍有差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建設用地使用權包含哪些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筑物或其他構筑物而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第三百四十九條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權屬證書。
該內容由 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公共設施用地指用于城鄉基礎設施的用地。包括給排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信、消防、環衛、公用設施維修等用地。
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根據國家《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分為兩大類:一類為居住小區及小區級別以下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歸屬為居住用地R),如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一類為居住區及其以上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科研設計等機構和設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歸屬為公共服務設施用地A)。
一、公共設施用地有什么用途
1、用于黨政機關、社會團體、群眾自治組織等的用地建設。
2、用于廣播電臺、電視臺、電影廠、報社、雜志社、通訊社、出版社等的用地建設。
3、用于各類教育,獨立的科研、勘測、設計、技術推廣、科普等的用地建設。
4、用于醫療保健、衛生防疫、急救康復、醫檢藥檢、福利救助等的用地建設。
5、用于各類文化、體育、娛樂及公共廣場等的用地建設。
6、用于城鄉基礎設施的用地。包括給排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信、消防、環衛、公用設施維修等用地建設。
7、城鎮、村莊內部的公園、動物園、植物園、街心花園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環境的綠化用地建設。
8、風景名勝(包括名勝古跡、旅游景點、革命遺址等)景點及管理機構的建筑用地建設。
二、公共設施用地分類有哪些
1、性質分類
城市公共設施是以公共利益和設施的可公用性為基本特征,城市公共設施的內容和規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城市文化生活與物質生活的水平和文明程度。城市公共用地設施一般包含建筑、場地、綠地及附屬設備等。
2、等級分類
(1)從使用性質分:
依國標規定城市公用設施分為8類:即行政辦公、商業金融、文化娛樂、體育、醫療衛生、大專院校科研設計、文物古跡、其他(如宗教活動場所、社會福利院等)。
(2)按城市用地結構服務范圍分:
公共設施分為市級、居住區級、小區級配置。
3、用地指標
公共設施用地指標的確定,要從城市對設置的目的、功能要求、分布特點、經濟、現狀條件等多方面分析研究。1980年原國家建委公布的城市規劃定額指標暫行規定,1990年建設部頒布國標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規范,可作為擬定指標的參考。
4、公共設施的分布規劃
公共設施的規劃布置要求包括:公共設施項目要配套齊全;服務半徑合理;與交通組織結合好;按公共設施本身特點及對環境的要求進行布置;考慮城市景觀組織的要求、合理的建設順序;充分利用城市原有設施等。
公共設施分布規劃要考慮以下方面:
(1)公共設施項目要合理地配置;
(2)公共設施要按照與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確定合理的服務半徑;
(3)公共設施的分布要結合城市道路與交通規劃考慮;
(4)根據公共設施本身的特點及其對環境的要求進行布置;
(5)公共設施布置要考慮城市景觀組織的要求;
(6)公共設施的分布要考慮合理的建設順序,并留有余地;
(7)公共設施的布置要充分利用城市原有基礎。
法律分析:1、用于黨政機關、社會團體、群眾自治組織等的用地建設。
2、用于廣播電臺、電視臺、電影廠、報社、雜志社、通訊社、出版社等的用地建設。
3、用于各類教育,獨立的科研、勘測、設計、技術推廣、科普等的用地建設。
4、用于醫療保健、衛生防疫、急救康復、醫檢藥檢、福利救助等的用地建設。
5、用于各類文化、體育、娛樂及公共廣場等的用地建設。
6、用于城鄉基礎設施的用地。包括給排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信、消防、環衛、公用設施維修等用地建設。
7、城鎮、村莊內部的公園、動物園、植物園、街心花園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環境的綠化用地建設。
8、風景名勝(包括名勝古跡、旅游景點、革命遺址等)景點及管理機構的建筑用地建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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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超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如何規劃公共設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