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強拆小區公共設施業主有權起訴嗎,一、物業強拆小區公共設施業主有權起訴嗎 1 可以要求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物業不可以強拆。如果業主認為物業的處理方式不妥,可以向相關部門投訴。在投訴不能解決的情況下可以進行起訴。 2
一、物業強拆小區公共設施業主有權起訴嗎
1.可以要求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物業不可以強拆。如果業主認為物業的處理方式不妥,可以向相關部門投訴。在投訴不能解決的情況下可以進行起訴。
2.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二、相關法律知識
1.《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2.《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3.《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法律分析:物業不可以強制拆業主的東西。物業的責任是告知違章建筑的所有者其建造違章建筑的行為違法,損害了其他業主權益,但是并不能采取強制行動去禁止施工或者取締,物業沒有強制執法權,只能發整改通知,規勸等。業主應找違章建筑的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物業有協助業主向執法部門尋求救濟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小區物業一般情況下沒有權利拆除公共設施。公共設施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物業公司主要負責管理、維護和運營小區的公共區域。物業公司應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并在相關部門的監督下開展工作。
如果有公共設施需要拆除或更換,一般需要經過以下幾個步驟:
1. 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授權:涉及公共設施的拆除或更換,需要得到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2. 征求業主意見:在進行任何拆除或更換工作之前,物業公司應與全體業主溝通,了解他們的意見和需求,以確保工作符合業主利益。
3. 選擇合適的施工方:物業公司應選擇有資質、信譽好的施工方進行公共設施的拆除和更換工作。
4. 監督施工過程:物業公司應在施工過程中監督施工方,確保施工質量和進度。
5. 驗收和移交:施工完成后,物業公司應組織業主驗收,確保公共設施符合業主需求和國家標準。驗收合格后,將公共設施移交給業主。
如果物業公司未經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授權、未征求業主意見、未選擇合適的施工方、未監督施工過程或未組織驗收和移交,擅自拆除公共設施,業主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尋求法律援助。
該內容由 陳德文律師 和 微辦案 共創回答●物業公司強拆是否構成故意損毀公私
●物業強拆業主違建,會拘留嗎?
●物業強拆可以報警嗎
●物業強拆違反了哪條法律
●物業擅自拆除公共設施
●物業強行拆除承擔什么責任
●物業強制拆除業主違建
●物業強拆業主違建,會拘留嗎?
●物業有沒有權利強拆
●物業強拆業主違建是否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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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
來源:臨律-物業強拆小區公共設施業主有權起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