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資,是我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為地方經濟發展,吸引行政區域以外的投資人到當地投資的活動。公司響應當地招商引資政策,耗
那么,在司法實踐中,行政機關應如何履行招商引資協議呢?簽署過招商引資類協議的企業面臨征收,又該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呢?今天圣運律師就結合多起高院判例為大家詳細解讀與“招商引資”相關的那些法律問題。
有的企業在簽署招商引資協議時心里犯嘀咕,和政府部門簽協議到底屬于什么類型的協議呢,出了問題該找哪些部門維權呢?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行政協議典型案例(第一批)中——某公司訴吉林省長白山保護開發區某管理委員會不履行招商引資一案中,最高院的案例要旨就明確指出,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為實現公共管理職能或者公共服務目標與投資主體達成的給予一系列優惠政策的招商引資協議,屬行政協議。對于此類協議,無論是從履行行政管理的公法主體角度,還是從合同締約者的角度,地方政府都應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法依約履行協議義務。簡單來說一句話,招商引資協議屬于行政協議,若出現糾紛企業可以通過行政訴訟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若行政機關在履行協議的過程中存在違反招商引資承諾義務,濫用行政優益權的行為發生,讓雙方簽署的行政協議產生爭議,且行政機關存在重新界定協議、推卸自身義務的行為的,屬于對行政優益權的濫用,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應當繼續履行。此觀點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行政協議案件典型案件——崔某某需縣政府招商引資案的案例要旨中也有明確的體現。
在浙江省高院的一起案例中,20年前浙江某企業與當地鄉人民政府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書》后將廠房搬遷至現址,并逐年建設了三處廠房。該企業建造前述三處廠房時辦理了《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及《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為達到招商引資的目的,當地政府承諾15日內為其辦好相關建房手續,后不了了之,所以該廠房并未辦理《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
十幾年后,當地因為修建高速公路項目征收,在補償事宜未談攏之際,該企業收到了違建認定的相關通知。經當地縣規劃局、鎮規劃和建設辦公室確認,上述三處建筑嚴重影響村莊規劃,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故當地執法局對前述三處廠房進行查處。隨后,執法局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責令該企業自該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自行拆除廠房建筑。如此明顯的拆違促征收伎倆,在經過復議程序、一審、二審訴訟程序后,該企業的訴求都未得到支持。后,該案在再審程序中出現了轉機。
浙江省高院在判決中對拆違的正當性提出質疑,認為該企業基于對當地政府書面承諾在十五日內為其辦好建房手續的信賴而建造涉案廠房,因當地政府未能實現承諾導致未能及時辦理土地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執法不具有正當性。
在浙江省高院的判決中明確了,本案中導致涉案房屋直至被處罰時未能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主要原因在當地政府。且根據執法局查明并認定,涉案建筑系于十幾年前建造完成。在長達十余年的時間里,縣相關部門并未就涉案建筑是否涉嫌違法進行查處,直至因修建高速工程項目需征用相關土地,雙方就拆遷補償事宜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進行調查并作出被訴處罰決定,其執法不具有正當性。
因此,省高院認為,因當地政府未能實現承諾導致企業未能及時辦理土地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執法局以涉案建筑未取得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系違法建筑,且嚴重影響村莊規劃,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為由,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依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
根據最高法和各地相關案例可知,司法實踐支持相似情況應獲取合理補償,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既要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糾正違法行為;也要提升政府公信力,充分考慮行政相對人的合理訴求,保護其正當的信賴利益。律師提示大家,國家為保護企業家權益提供了相應制度保障,作為投資者也一定要提高自身法治意識,從建設投資初期就要綜合考量并把握風險。若遇到類似情況,一定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