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違建的法定程序,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為您整理強拆違建的法定程序的相關法律知識,猜您可能還想了解關于●強拆違建的法定程序是●強拆違建的法定程序有哪些●強拆違建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違章建筑是違反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構筑物,通常為擅自搭建的棚房、攤位、簡易樓宇等。違章建筑拆除程序:(1)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由違章建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進行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筆錄、照片、測繪、相關審批材料、其它違法占地證據等),確認是否違法、違規。(2)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違章建筑確認后,由違章建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3)由區規建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由違章建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將違章建筑相關事由報區建設局,區建設局審核后,符合行政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以書面的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一)履行義務的期限;(二)履行義務的方式;(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違章建筑拆除程序:一般是由行政機關經調查取證,確認建筑物違章后,對違章搭建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停止違法建設行為。搭建人拒不拆除違章建筑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向其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擬處罰結果和被處罰人陳述、申辯等權利。法律設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處罰公開,保護當事人陳述權、申辯權的充分行使。當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拆遷的法定流程: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5、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根據《裁決規程》的有關規定,實施強制拆遷的時候,不得采取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非法手段進行。
按照法規,接到違建舉報,城管核實現場,,制作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驗,找當事人詢問情況,制作調查筆錄認定違建性質(找不到當事人通過旁證筆錄或通過規劃部門認定),立案,下達違法通知,聽證通知,違法建設拆除通知,這需要一到兩個工作日。違法建設拆除通知一般會要求當事人三到七個工作日自拆,逾期未自拆且未要求聽證的,會下達違法建設強拆通知,一般會在三個工作日之后,在此期間會有一次催告,針對一棟違建樓房,城管會向政府書面匯報,在政府批復后,組織人員機械,到期后,組織強拆。
強制拆遷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法定條件:一、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二、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采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三、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四、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6、超越職權;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行政機關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必經程序: 一、調查取證階段(案件調查及現場勘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等) 二、立案告知階段(立案審批表、限期拆除告知書) 三、審核決定階段(處理審批表、限期拆除決定書) 四、強制執行階段(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強制執行決定書、強制拆除公告) 說明: 1、其中《限期拆除決定書》、《強制執行決定書》為說理式文書,連同《限期拆除告知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須按照《民事訴訟法》送達要求給當事人,當事人若不在現場或拒絕接收,可在違建現場張貼除《強制執行決定書》以外的有關文書。 2、部分法律文書時限:其中《限期拆除告知書》、《限期拆除決定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等文書之間開具時間視違法建筑物的面積、社會影響程度等情況合理而定。《強制執行決定書》必須給當事人留足最長三個月的訴訟期限。《強制拆除公告》可以與《強制執行決定書》一并發放,或者在《強制執行決定書》期滿前發放。 3、有關現場核查的問題:應在分別開具《限期拆除告知書》、《限期拆除決定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后按合理期限內對當事人是否自拆情況進行核查,填寫《核查情況登記表》。 違法建筑,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建筑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建設規劃工程許可證,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 2、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筑; 3、擅自改變了規劃使用性質建設的建筑; 4、擅自將臨時建筑建設為永久性的建筑。
行政機關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必經程序:1、調查取證階段(案件調查及現場勘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等)2、立案告知階段(立案審批表、限期拆除告知書)3、審核決定階段(處理審批表、限期拆除決定書)4、強制執行階段(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強制執行決定書、強制拆除公告)。
法律沒規定不能低于多少時間,難說不合理。
拆除建筑物是否違法,要根據事實與法律規定確認。1、合法建筑物,未經過法律程序,沒有征得其所有權人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拆除,否則就是嚴重的違法行為,甚至涉嫌犯有毀壞公私財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合法建筑,但因國家利益特殊需要(如書庫移民拆遷,軍事工程需要拆遷等等),必須作拆除的,依照法律程序進行拆遷。但對其所有權人必須給與賠償或補償;3、非法建筑,經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認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建筑物主人拆除而拒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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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強拆違建的法定程序,強拆違建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投稿:秦汐
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